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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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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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8 09:30:37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王薇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万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元,总资产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委托炒股:委托理财保本协议有法律效力

2009年08月06日 14:11人民法院报【大中小】【打印】 0位网友发表评论

【案情】

2008年3月6日,丁女士在其股票账户中注入25万元现金。委托佟先生帮其炒股。4月27日丁女士和佟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元,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还在最后明确约定起止时间为“4 月27日起至10月27日”。到了约定的时间,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25万元缩水至8万元。丁女士将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佟先生依据保本协议赔偿自己 17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佟先生给付丁女士2008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的本金损失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焦点】

本案中,佟先生和丁女士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中“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即本金250000元整返还丁女士”这一条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保本协议”是否有效?委托协议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是2008年3月6日还是2008年4月27日?

【短评】

随着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鼓,理财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等投资市场日渐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极大的精力投入,老百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组织帮助其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都是最让人心动的条件。按照投资者的心态,首要的即是“保证本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增值空间。而所谓的“保本承诺”真的是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

记者:什么是委托理财?

主审法官高原:委托理财指被委托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随着证券、股票市场的活跃,被委托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记者:委托理财协议中很多都有所谓的“保本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吗?

高原法官: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它因被委托人的不同效力也有不同的差别。例如,当被委托人是自然人、银行、证券公司时,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效力不同。

记者:本案中,委托协议的双方都是自然人,其中的“保本承诺”有效吗?

高原法官:随着股市和其他投资市场的火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也逐渐增多。现有法律

法规只是对证券公司等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对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允许有“保本承诺”尚未有明确规定,加之对合同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你情我愿”的“保本承诺”看法不同,投资的个人与受托理财的个人之间各自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随着股民群体的日渐壮大,炒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但是,股市有风险,股民在炒股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应做好充分准备,如采取委托理财,更应慎重选择。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记者:那为什么本案最后判决认定了保本协议有效呢?

高原法官:我们主要是考虑该协议为自然人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所以认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协议,被告应对原告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记者:丁女士是3月6日将25万元现金注入股票账户,并于当日开始委托佟先生炒股,为什么法院最终只支持了4月27日到10月27日间的损失呢?

高原法官:本案中虽然丁女士于3月6日将现金注入股票账户并于当日开始委托佟先生炒股,但是双方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起始时间为4月27日,所以对此之前的损失,不应由佟先生承担。

记者:您刚才说的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高原法官:随着股市的活跃,专业公司代客理财现象日益普遍。部分证券公司宣传推广时,以不同的方式暗示“保本”、“最低收益”等,投资者看到这样的字眼也像吃了定心丸。但是,在盈利的时候双方皆大欢喜,但是一旦赔了钱,双方发生纠纷闹上公堂的也屡见不鲜。那么证券公司代客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最低收益”等条款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老百姓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本承诺”均系无效,对发生的损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所以股民对待此类条款一定要提高警惕。

记者:在实践过程中,对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顾客承诺100%保住本金甚至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除了提醒老百姓要提高警惕外,现有法律对此有什么惩罚措施吗?

高原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我们在此也提醒一下有关证券公司,要规范经营,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杜绝向顾客承诺“100%保本”或“最低收益”的行为。

记者:除股票、基金等理财工具备受投资者追捧之外,各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很热门。有些银行为推销各自产品,也经常会出现承诺“本金100%保证”的产品介绍说明,对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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