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县行】代收付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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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县支行

代收付业务委托协议书

编号:X银D[2012]号

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囗代收囗代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批量开户及代收付业务时,需征得代收付对象本人的同意。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或未征得代收付对象本人同意,或因未及时将代收付对象信息变动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办理批量开户时,甲方需将批量开户汇总清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连同批量开户明细清单、代收付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开户所需资料交予乙方。甲方提供批量开户明细清单时,一是以纸质形式提供,应在明细清单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提供与纸质清单信息一致的Excel电子版,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3、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批量开户凭证交接清单及日间批量开户清单核点凭证实物。核点无误后,甲方指定经办人应在批量开户凭证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将批量开户凭证交接清单(银行留存联)交予乙方指定经办人。

4、甲方应建立健全的凭证交接手续,确保将凭证实物及密码按对应关系交予代收付对象本人,并告知其及时修改账户密码。甲方同意乙方在将凭证实物和密码交予甲方指定经办人后,因凭证丢失或密码泄露造成经济、法律纠纷,均由甲方或其代收付对象本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应确保及时、足额将代付资金划入协议约定的乙方代付资金结算账户。

6、甲方提供代收付业务明细数据时,以纸质形式提供的,应在明细清单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电子形式提供的,应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7、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代收付结果明细(囗纸质(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囗电子邮件)核对代收付结果,并于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以(囗纸质(加盖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囗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乙方。如未按时反馈核对结果,则视为甲方对代收付结果无异议。

8、因问题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代收付业务操作不成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代收付不成功清单后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9、甲方按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于每日之前划入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费结算账户。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代收付业务服务,对于甲方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批量开户汇总清单和批量开户明细清单,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开户所需资料,核对无误后为甲方开立卡/折/单等代收付账户。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在账户开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批量开户凭证交接清单(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连同凭证实物、密码及日间批量开户清单交予甲方指定经办人。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代收付数据进行操作。代收业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代收数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操作;代付业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代付数据和足额资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操作。

4、乙方应于代收付业务操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囗纸质(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囗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提供代收付结果明细。

5、因问题账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代收付业务操作不成功,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代收付不成功清单,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6、乙方应在代收业务操作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代收资金划入协议约定的甲方代收资金结算账户。

7、由于甲方过错造成代收付差错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妥善解决,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代收付差错,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此造成的经济、法律后果。

三、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进行的金融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2、甲、乙双方应指定经办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如下,如有变更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则均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1: 电子邮箱2:

3、甲、乙双方约定结算账户:

(1)甲方代收资金结算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2)乙方代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3)乙方服务费结算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

账号:

户名:

4、若甲、乙双方数据传递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处理。如因数据文件未加密导致资料泄露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四、甲、乙双方应对代收付业务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代收付业务涉及的各种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日历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贰年。若任何一方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如无书面终止通知或未就有效期达成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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