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试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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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目的 。如 果说“ 滥用 所有权 并非对
试 知 产 漫 的 垄 控 论 识 权 用 反断 制
文 /华 慧 陈登 峰
知识 产权是指 人们对于 自己的智 的 限制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存 在于所有 权外部 的法律 的违反 , 而 是 对 所 有 权 的 违 反 ” 那 么 至 少 可 以 ,
A ue o ih) 源 自英美法 系平衡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相 关 公 共 政 策 的 目标 , 法律 权衡利 弊的结 果 , 识产权 的存 b s fr t g 知
法 的概 念 。 当权 利 人 以 不公 平 、 适 即创新 政策 、 不 竞争政 策、 公众利益 等。 在本 身并不能说 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
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 就会受 为融入全球经济而努力完善相 关制度 否违背 了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 益 (
和创造 良好的环境 时 , 知识产权 领域 共 政 策 。 的垄 断问题也 不断浮 出, 破坏 国 内市 到反垄 断的限制 。这要求法律在保护 知识 产权的 宗 旨有二 , 首先是 为 知识产权 时 , 对滥用 知识产权 垄断行
一
般认 为 , 成权 利滥 用 的要 素有 四 就构成知识产权滥用 。主要表 现为 以 构
个: 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 的权利人 ; 客 下 形式 : 1搭 售 : ( ) 不适 当地 扩大 了知 体是社会的 、 国家的、 其他 公民合法 的 识 产权的保护 范 围 , 侵害 了消费者 自
自由和权利 ; 主观 方面是权 利人存在 由选择 的权利 ;2 行为超 出法律所允 加强 了这 种地 位 , ( ) 因此如果 有关企业 故意 ; 观方面要有 危害他 人权利 和 许 的范 围: 见的有在订立 专利合 同 的这种垄 断地位 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 客 常 利益后果的行为。为了对 这种不正当 时规定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仍 实施 非法 限制竞 争的行为 , 不正 当 如 行使 权利 的方 式予 以处 罚 , 衡平法 规 然要 向专 利权 人交 纳专利使 用费 ; 对 地拒绝许可他 人利用其知识产权 以消 定权利人无 法完全享 受其权 利 , 利 合法 出售 的专利产 品作进一 步限制 , 除或减少 自己在特定市场上 的竞争压 权 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 。有的学者认为权 譬如对 合法 出售 后的专利产 品的使用 力 , 在许 可他人 利用其知 识产权 的过 利 限制分为 内部 限制和外部限制。 内 方式作进 一步 限制。 ( 限制竞 争的 程 中附加 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 争的 3 )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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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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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反。 反 三 如 下几 种类 型 , : . 实施 即 1不 知识产 权且 拒绝许 可行为 : . 2 实施 不充分 的知 识产权 且拒绝 许
通 过上 述分 析 , 者认 为, 笔 并非所 有的知 识产权 滥用均 应受
判。 知识产 权所 有者拥有 知识产 权 的许 可权 , 即知识 产权所 有者 理 由;. 3 通过 知识产 权滥 用消 除了二级 市场上 的所有竞 争 。 这套
更 有 权决 定是 否对 知识产 权进 行许可 , 滥用拒 绝许 可行为 , 损害 标 准很好地 协调 了知识权 与竞争 法的关系 , 好地揭示 了二者在 会 笔者认 为滥用 知识产权行 为 , 一般 在 实 质的公 平与 正义 。 必须 对其进 行有 效规制 。 绝许 可行 为是指 维护 创新 目标 上的一 致性 。 拒 权利 人如 果拒 绝对 知识产权 进行许 可 , 不管 自己是否实 知识 产权人利 用 自己对 知识产权 的独特 占有权力 , 而拒绝 授予 情况 下 , 进 反垄断法 都没 有规 制 的必 要 , 在这 种情况 下不会 影响市场 现 其竞 争对 手进行 合理使 用, 从而将 竞争对 手排 除在 外, 固和加 施 , 巩 强 自身市场 支配力 的行为 ( 王先林 ,0 1。 佑 发认 为当知识 产 有竞 争局面 。 20 ) 康 但是 当企业 对某 一设施 或技术进 行垄断 时, 这种 设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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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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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7 6
商
业
经
济
与
一
场经 济的基石 , 誉为 “ 被 市场 宪 法 ” 随 着 中 国经 济 。
的转 型和市场 经济 体制 在 中国 的确 立 和 发 展 , 内 国
、
市场 支配地 位 的界定
在 U i dBa d 一 案 中 , n e rns t 欧洲 法 院 将 支 配 地 位
外 客观 环境对 于提 高 资源 配 置效 率 、 进 企 业 生 产 增 经营效率 、 促进 经 济快 速健 康 增 长 提 出 了愈 来 愈 高
一
价 格的接 受者 。它 可 以依 靠 这 种 能 力 限制 产 量 、 并
将 产品价 格提 高到竞 争 水 平 之 上 , 者 采 用 其 他 方 或 式 使之 与市场公 平 竞 争 的要 求 背 道 而 驰 。其 二 , 支
配 企业 同时具有 防止 或阻 碍在 相关 市 场上保 持 有 效 竞 争的能 力 。美 国反托 拉 斯 法 亦 作 出 了类 似 规 定 。 在 美 国司法 中 , 支配地 位被 称 为“ 场 力量 ” “ 占 市 或 独 力 量” 支 配企业 被 称 为 “ 占者 ” , 独 。法 院认 为 , 据 根
的要 求 , 而这些 都依 赖 于 市 场竞 争 的 增 强 。 国际 经
界 定为 :企业享 有 一种 经 济 力 量 , 能 使其 在 相 关 “ 它 市 场上 阻止有效 竞争 , 而不 受竞 争 对手 、 客户 和最 终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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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摘要:对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今普遍的共识是二者共享相互促进、共享效率价值目标,而非早期所认为的二者处于对立的关系。
而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因许可标的为知识产权而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亦或者格外从严的审查受到关注。
本文试从知识产权许可角度对垄断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立法规制进行论证。
关键字: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力一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概述(一)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三类市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将特定技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从而制造、销售某类产品。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讲,许可行为可能产生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可能发生在该许可技术的技术市场,或者该类产品的产品市场领域内。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将创新作为共享价值,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规制亦以促进创新作为基本政策目标。
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市场要分别考察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个方面。
第一,产品市场。
在知识产权许可在产品市场中,其界定与其他反垄断法领域的产品市场的界定相同--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第二,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是指当被许可的技术可以从包含该技术的产品独立出来时所形成的许可市场。
第三,创新市场。
创新市场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只有在从事相关研发的能力与特定公司的特点资产或禀赋相联系时,才需要考虑许可行为对创新市场的竞争性影响。
(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反垄断法中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主要是指某种市场支配地位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通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来进行判断。
(三)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大致分为四类: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条款、效力质疑条款四类。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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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介。二是公共性 。它以实现和 维护公共利益 为宗旨, 以提供公共
其行为的可靠性 、 公正性和正确性 , 一般能 造的积极性就会 受到抑制, 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 、 经济的繁 荣和社会 产 品或准公共产 品为职能 , 够 得 到市 场 主 体 和 社 会 公 众 的公 认 和 政 府 的确 认 。三 是 民 间 性 。 它 的 发 展 。 知 识产 权 正 是 为 鼓励 知 识产 品 的 生产 而依 法 授 予 知 识产 品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知 识 产 权 滥 用行 为 的反 垄 断规 制
邱 慧 玲
摘 要 知 识产 权 本身作 为一种 合 法的 垄断权 , 知 识经 济 时代 下对 整 个社 会科 技 、 在 公众 利益 的提 高起 着 无 法 比拟的作
用 。 正是 因其 享有 合 法 的垄 断权 , 上 利益 的驱使 , 利人 在 利用 其知 识产权 时, 其合 法的 垄 断权去 追求 非 法的 垄断 地 但 加 权 用
位 和 垄断 利益 , 给社会 进 步及 由竞争 而推 动 的科技 进步 造成 了极 大 阻碍 , 国刚 出台 的《 垄断 法 知 识产 权 滥用行 为 又 我 反 对 规 定得 过 于笼 统而起 不 到很好 的保 护 作用 。 因此 , 本文 在剖 析 了知识 产权 与反 垄 断法 关 系的基础 上 , 如何 构建 我 国知 识 对
产 权反 垄 断体 系进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 知 识产 权 滥用 反 垄断 中图分 类号 : 9 34 D2.
规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0 —2 一1 1 0 —5 22 0 )4 1 1 O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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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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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垒盒三!!!兰!!望堕il鎏麓圈豳懋罄蜘识产杈庋垄断问题研究邵燕摘要知识产权反垄断有助于维护竞争秩序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零散不协调,远未形成体系,《反垄断法》的规定又过于简单,许多基本问题尚未厘清。
因此,明确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垄断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权利滥用价值取向一般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95.02一、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财产权,是公共政策的产物,它和其他的政策手段一样担负着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目标。
随着新技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应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己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私权,它已成为获得国家及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成为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知识产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即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精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因滥用权利而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实际上,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是近年来就连续发生,比如德先与索尼、思科与华为、D V D 专利权人联盟与中国D V D生产企业、英特尔与东进公司、通用汽车公司与奇瑞汽车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其实质是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并滥用其市场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外的知识产权斗争迫使我国的立法部门开始思考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则对我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中的地位,还有利于国内良好竞争秩序的建立。
其中,反垄断法作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成为立法者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的重要法律依靠。
二、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现状2007年《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为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简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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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 一 种普遍的、 基本的 作用 , 是知识 经济时代最重要 的产权 , 因此在现代社
法律观 念 , 也是现 代各 国法 律 乃 至宪 法所 普 遍 规定 的 会 , 无论是 知识 产权被 滥 用 的可 能 性还 是被 滥 用后 造 基本法 律原则 。而 “ 利 滥 用 ” 权 的实质 在 于权 利 人 以 成 的后果 , 会 大 大 增 加 。实 际上 , 论 是 在 国 内还 都 无 不公平 、 不适 当 的方 式 行 使 其 权 利 , 适 当地 扩 张 了 是在国外 , 不 滥用知识产权 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 近
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 的权利就忽视 、 甚至否认其 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和谐统一。历史经验与现实环境 也有滥 用 的问题 。知识 产 权 所 具 有 的重 要 的 经 济 意 无不 昭示 , 营者都 具有 追 求 自身利 益最 大化 的强 烈 经 义, 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 以利用, 破坏正 动机与欲望 , 而其担负的社 会责任却往往被忽视 。要 常 的市场竞 争 。例 如 , 知 识 产 权 行 使 的过 程 中 , 达 到利益最 大化 的 目的 , 在 权 必须 首 先使 权 利最 大化 和 优 利人往往利用许可( 授权) 方式 , 扩张其所享有 的知识 势地位最大化。然而 , 在这个 “ 大化” 最 过程 中, 权利 产权, 或者 说 , 权利 人往往 利 用许 可合 同 的规 定 , 限制 资源和优 势地位 滥用 的 现象 往 往是 不 可避 免 的 , 是 于 被授权人 所可 以正 当从事 的行 为 。 知识产权 也就极 有 可能被 异化 为 “ 知识 霸权 ” 成 为排 , 由于知识产权 在现代 社会 中具 有越来 越重要 的 斥和限制竞争 、 攫取暴利的工具 。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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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战略。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以限制竞争时,就引发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表现为独占市场、垄断定价、排斥竞争者等手段,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选择受限,甚至创新被扼杀。
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防止市场主体垄断地位滥用、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适用,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1.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合法手段,但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就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专利权妨碍竞争,如拒绝许可、针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诉讼等。
2.限制滥用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产品标识的重要资产,但滥用商标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误导消费者、排斥竞争者,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打击滥用版权行为版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滥用版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版权限制竞争、封锁市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剖析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拥有广泛专利并拒绝授权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受限,消费者选择受损。
又如,某公司滥用商标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力。
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制,应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与前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更加重要,也更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又面临一些挑战,如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62f27867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b1.png)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欧盟一直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政策和市场竞争政策,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并分析其对欧盟经济的影响。
一、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旨在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破坏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规,并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1.1 反垄断法规的制定欧盟的反垄断法规主要包括欧洲联盟的竞争法和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联盟待定法》和《垄断者滥用行为防止条约》。
这些法规确立了欧盟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并规定了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的力度和方法。
1.2 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特别关注那些在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一旦某个企业被认定为垄断地位,它就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不滥用其市场控制力。
例如,企业不得以排斥竞争者的方式进行定价、实施歧视性定价、限制出售渠道等。
1.3 高额罚款制度欧盟的反垄断政策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主要通过处罚性罚款的方式。
根据《欧洲联盟待定法》,违反反垄断法规的企业可面临高达其全球年销售额5%的罚款。
这样的高额罚款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从而有效震慑了垄断行为。
二、欧盟的市场竞争政策欧盟的市场竞争政策旨在促进自由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和创新能力。
通过推动市场自由化和开放化,欧盟鼓励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以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增长的目标。
2.1 自由竞争的促进欧盟致力于消除各种壁垒,鼓励企业间的自由竞争。
为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国家补贴、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合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措施确保了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
2.2 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欧盟鼓励消费者参与市场竞争,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63efa6e14afe04a1b071deb4.png)
当 前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已 成 为 各 国 反 垄 断 法 立 法 和 执 法 的 热 点 问题 ,在 我 国 《 反 垄 断 法 》 已经 实 施 的 背 景 下 , 加 强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反 垄 断规 制 的研 究 具 有重 大 意 义 。本 文 拟 以滥 用 知 识产 权 垄 断 行 为 认 定分 析 原 则 的 适 用为 出发 点 ,为我 国在 反 垄 断法 框 架 下 进 一步 增 强滥 用 知识 产权 行为 规 制 的法律 确 定性 提 出思路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概 念 及 在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适 用 知识 产 权 的滥 用 是相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正 当行 使 而 言 ,通 常 是
垄断行为类型 ,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经营者集中,因此反 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 ,也同样适用干滥用知 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 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 重要的地位 ,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川。
一
体 认 定 中应遵 循 反垄 断行 为 认定 的相 关 原则 。 对 于 认 定某 一 行 为 是 否触 犯 反 垄 断 法 , 各 国在 执 法 实 践 巾基 本 上 都 遵 循 了 两 个 重 要 原 则 :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与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 在 知 识 产 权领 域 的反 垄 断 规 制 中 ,虽 然 两 个 原 则 都会 得 到 运 用 ,但 相 比 较 而 言 ,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的 应 用 范 围 较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更 广 , 居 于 更 为 重 要 的 地 位 , 具 有 一‘ 般 原 则 的 性 质 。 一 是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要 方 式 就 是 许 可 , 而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属 于 一 种 纵 向 关 系 , 在 其 中 发 生 的 纵 向 限 制 行 为 基 本 属 于 适 用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的 范 围 ;二 是 知 识 产权 本 身 具 有 法 律 赋 予 的专 有 性 ,对 知 识产 权 行 使 行 为进 行 反 垄 断 规制 本 就 是 在 知 识 产权 人 的私 人 利 益 与竞 争所 代表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之 间作 出的 平 衡 ,通 过 合 理 分 析 , 能够 客 观 地 评 价 知 识 产 权 行使 行为 对 竞 争 产 生 的影 响 ,从 而 更好 地 在 具 体 案件 中协 调 相 关 利益 关 系 ;三 是 与 各 国 当前 所 采 取 的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相 协 调 。 随着 各 国不 断 强 化 对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 , 反垄 断法 领 域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限 制 也 相 应 趋 于 宽 松 , 执 法 部 门 更 多 地 采 取 合 理 分 析 原 则对 知识 产权 行 使 行为 进行 认定分 析 。 ( 二 )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分 析 时 应 注 意 的 要 点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 9 9 5 年4 月联 合 发 布 的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的 反 托 拉 斯 指 南 》 提 出 了 具 有 深 远 影 响 的 同 等 对 待 原 则 ,即对 于知 识 产 权 与 其他 财 产 权 利 同等对 待 ,适 用 相 同 的反 托 拉 斯 法 原 则 。 但 同 等 对 待 原 则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承 认 知 识 产 权 有 别 于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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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摘要:在知识经济逐步走向繁荣的环境之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滥用问题也在日益翻新。
因此,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文章以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和对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现状的简单分析。
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伴随知识经济的高度发展,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不可回避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在“百度”或“google”网站中搜索,你会找到数十万条之多的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
由此可见这是产权滥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可是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还缺乏有效的规制方法,比如对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没有反垄断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只是在第55条做了一个简单而含糊的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
于是规制知识产权就成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加快建立一个健全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著述论及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但是大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的界定却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我在这里只列举部分论述;知识产权滥用是指在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或含有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及含有知识产权的其他贸易活动中,知识产权人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行为或其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
①王先林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任何社会公共利益的情景”。
②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其实是民法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下位法院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当然,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是无条件的使用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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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探究第一章前言在全球经济范围内,竞争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竞争政策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必要内容。
市场中存在的各种卡特尔、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对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了消费者的福利。
作为一个在全球拥有极强竞争力的联盟,欧盟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为此,本文将从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探究。
第二章欧盟反垄断政策核心内容在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核心内容方面,欧盟反垄断法被视为反垄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企业不得以垄断、限制竞争或禁止竞争的方式进行商业行为。
欧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企业在欧洲市场上积累的优势。
如果一个垄断企业被发现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会受到欧盟反垄断法的处罚。
在欧盟反垄断政策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市场主导者只有在确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的价值没有不良影响时,才能获得欧盟反垄断法的保护。
事实上,欧盟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企业间的协议,如价格协议、独家协议、购买限制和市场分割等,只要这些突破了欧盟反垄断法的规定,将会受到对应的处罚。
第三章欧盟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欧盟反垄断法律框架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等多个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垄断法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涉及欧盟市场的反垄断案件。
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某个企业违背了相关的反垄断法规,可以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
而欧洲法院则负责审理相关的诉讼案件。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成立了欧洲竞争行为中心(ECC),以专门负责欧洲范围内的反垄断事务。
欧洲竞争行为中心在建立和协调欧盟内部的反垄断政策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四章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法律实施欧盟反垄断政策的法律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欧盟委员会可以开展针对某些企业的深入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进行其他不当行为,这一过程是比较复杂和漫长的。
其次,欧盟委员会还可以对被认为违反反垄断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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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9 No 3 1】 .
Ma 2 0 y 0 6
论 知 识 产权 滥用 的反 垄 断 法规 制
张炳 生
( 宁波大学 法学院 , 浙江 宁波 3 5 1 ) 12 1 摘要: 知识产权是赋予权利人合理排 斥竞争对手 , 独享资源与市场的制度安排 , 在利益最 大化 的驱动下
、
司法机 关的现 实状况 , 酌损 益而定。 斟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断行 为 : 利 滥 用 知 垄 权
中图号 :0 1— 14 2 0 )3— 0 9— 7 10 52 ( 06 0 07 0
中 国改革 开 放 的进 程 中, 知识 产 权 保 护制
也 必然为 “ 的市 场 经 济 ” 律所 不 容 。反 垄 好 法
为的合理性
知 识产权 法是一 种赋予 权利 人在适 当 的范
断法 是培 育竞争 对手 , 障竞争 秩序 , 保 制裁反 竞 争行为 的法 律 。从 各 国反 垄 断法 的立 法背景 考
围 内排 斥竞 争 对手 共 享 资源 , 权 利人 以合理 使 的方式 独 占市场 与财 富 的制度 安排 。但是 知识
直是 占据 主流 地 位 的声 音 。但 是 , 近 几 年连 最
续 发生 的跨 国公 司针对 中 国企 业 的知识 产权诉 讼 , 深深地 刺 痛 了 中国 民族产 业 的神 经 , 却 反 对“ 知识 霸权 ” 呼 声 也 日益 高 涨 。 因 为这 些 的 案件 的外 国 当事人 无一 不是 在 国际相关 市场上
内寻求 “ 合理 ” 的利 益 , 而达 到 个人 财 富 增长 从
度始终是中国政府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无
论是立 法机关 还是 理论 界 , 18 代 以来 的 从 90年 几 十年 中 , 善知识 产权 制度 , 强知 识产 权保 完 加 护 , 中 国的 知识 产权 制度 尽快 与 国际接 轨 一 使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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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类 型的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条约第8条第3 F 5 款的第2( 规章 ,一 4 得 般称为 《 技术转让规章 》。它明确规定了 《 欧共体 条约 )中的竞争
法条文对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技术转让合同条款的禁止 、限制和 豁免 。除 了专门针对 专利和技 术秘密 的许可 协议的集 体豁免 规定 外 ,欧共体也有关于商标权和 著作 权转 让的规范。 (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 条规 定: 本法规定 ,不适 用于被 认 3 3 “
的规 制 。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独 占性 权利 滥用
知识产权 ( 法律赋予权 利人的合法垄断权 ),一般是作为反垄 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 的。但 是 , 识产权这种独 占权往往会使 得 知 其拥有者在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 支配地位 ,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尤
( )美国的立法 、 1 判例和执 法实践在知 识产权滥用的反 垄断 规制方面 ,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涉 及知识产权人不正当行使其 权利的问题上 ,美国联 邦法院分别在l l 年和 14 年发展出 “ 9 7 98 专利 权滥 用”和 “ 作权滥 用”的原 则 ,国会 也进 行了相关 的立法 。 著 2世纪 7年代初 ,美国联 邦司法 部对于知识 产权授权 行为的审查规 0 0 定了 “ 九不”原则。到8 年代 ,司法部逐步放弃 了 “ 不”原 则。 0 九 19 年4 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 贸易委 员会联合发 布了 《 9 5 月6 知识产权 许可的反托拉 斯指南 》。它反映 了美国反托拉斯 法在这 一领域 的丰 富经验和最新 的发展动向 。 ( ) 2 欧盟竞争法确立了关于运用知识产权 的三大基本原则: 知 识产权 的所有权 中 “ 存在权 ”与 “ 使用权 ”相区 别的原 则;权利耗 尽原 则 ;同源原则 。欧 共体委员会于 19 年1 1 9 6 月3 日颁布 了关于对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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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翟隧圈豳隧鍪|l竺竺!型圭!f叁墨l』圭塾金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范江波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财产性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愈加突显,且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并未得到有效规制。
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为背景,对知识产权滥用,从理论上加以界定,对在实际'-3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完善我国的反垄断体制,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J009.0592(2010)12.134—02当今,知识经济以高度发达的信息通信技术为契机,通过调动人类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各行业产值和效益中的知识比重飞速提高,它并不超越和消灭原有的社会分工和产业划分,但却令其发生质的剧变,从而以知识资源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
《反垄断法》的出台让我们对知识产权与垄断之间多了一层判断和比较,也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推向了瞩目的高度,不得不来审视我国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制度建构。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放眼望去,现在似乎到处都是呼吁知识产权保护的声音,知识产权在我国好像就是一片贫瘠的土壤,但是我们或许更需要的是听一听声音是来自哪个方向,不能盲目的跟从。
事实上,“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在全球居领先地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是发展中国家中最高的,率先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美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顾问魏衍亮先生曾对《商务周刊》表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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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
《指南》起草工作按照《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从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指引性规则入手,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引导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cn附件:《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31日)序言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推动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作为直接目标,促进市场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有可能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包括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27948cc551810a6f5248698.png)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
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
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
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
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
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
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
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
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
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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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
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
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
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
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
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
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
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
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
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
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
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
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欧盟委员会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
[3]随着该条例十年的有效期即将届满(2006年1月失效),欧盟委员会2001年公布了一份关于对该条例和《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适用评估报告,表明各成员国倾向于修改该规则的基本意向。
于是2002年12月1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条例》,即1/2003号条例,先前的《17/62号条例》自此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1/2003号条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授予了欧盟委员会更大的权力,使其在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2003年底至2004年初,欧盟更是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方面的最新政策,其中包含新修订的《欧共体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EC Technology Transfer BlockExemp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TTBER)。
[4]并同时公布配套的具体实施指南,即《在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Guidelines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1 of the EC treaty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以下简称“指南”)。
新TTBER 已从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成为欧盟确定技术许可协议合法性的最新标准。
[5]该条例的出现正好伴随着欧盟十个新成员国的加入,共同顺应了目前欧盟全面一体化的现代趋势。
二、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之博弈 知识产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属性,能在一定时空内对无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积极地自我行使与消极地禁止他人使用的法定独占权利。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垄断的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甚至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反垄断实则应趋利避害,反对限制自由竞争,将垄断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知识产权原本是一种皇家授予的垄断权。
在放任的竞争市场上,权利人有可能利用其增强自身的市场地位限制他人的自由竞争。
从立法宗旨来看,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成果的创新者一定时空的垄断权,使其前期投入借助权利的商品化得到回报。
在为权利人谋求合法利益的同时,激励权利人的创新动力,促进全社会科技、文化、经济的进步,达到增进公共福祉的终极目标。
而反垄断法在适当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制止那些因行使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虽然是保护私权的私法,要求有偿利用从而保证了权利人获得应有的收益并激励进一步创新,但实质上是通过赋予私权而为公共利益服务;反垄断法通过行为规制与市场结构调整,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保证消费者可以以公平的价格获得最佳的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社会公众福利。
可见,在振兴技术创新、促进竞争和产业发展上,两法是互促互补、殊途同归的。
在法的适用上,知识产权权利人独立行使其财产权的行为,系一种典型的物权行使行为,通常适用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而非反垄断法。
比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本法不适用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但当权利人就其权利客体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时,便演化成一种债权行为,通常适用合同法,特别是反垄断法,即反垄断法调整的是物权行为之外的债权行为中的不正当行为。
可见,正当的物权行使行为一般不会违反反垄断法因而可以受到豁免,反垄断法也承认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其除外情形。
除外制度的设计正是严格区分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通过对合法垄断的明确列举,从反面界定了非法垄断的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所能容忍的“除外”是知识产权法范围内不过“度”的正当行为,这个“度”既是判断知识产权正当行使与滥用的标准,也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禁止的临界点。
三、新旧TTBER比较 《欧共体条约》第85(1)条规定凡对竞争造成限制、妨碍或扭曲的协议、决定或共同行为应予管制,但是若该协议符合第85(3)条所列条件,可藉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免除管制之决定得到豁免。
第81(3)条中规定了可以豁免的两个积极条件和两个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包括:a.有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促进技术或经济的进步;b.为消费者保留由此产生的合理利益的份额。
消极条件包括:a.不向有关企业强加为达到上述目标并非必要的限制;b.不使这些企业能在有关产品的重要部分排除竞争。
[6]这一豁免规定的用意在于,为使欧盟的资源配置达到较高效率,当一项限制、妨碍或扭曲竞争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微不足道,或当其总体利益大于反竞争影响,就无需再对其进行管制。
豁免分为两类:一是个别豁免或称单独豁免(individual exemption),即由欧盟委员会对个案做出豁免决定。
在无法以集体豁免方式取得协议的豁免时,仍需向欧盟委员会以自行申报的方式取得个别豁免。
由于个别豁免没有集体豁免那样的具体判断标准,这种豁免仍得回溯适用第81(3)条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集体豁免或称类别豁免(block exemption或group exemption),这种规定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避免大量协议欲得到豁免而不断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部长理事会特别授权欧盟委员会针对各类协议制定专门的“类别豁免规则”(或称集体豁免规则)。
[7]欧盟委员会采取公告形式宣布对具备某种条件的一类协议予以一般性豁免,凡符合要求者,不必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即视为得到豁免。
[8]一般说来,一项集体豁免规则的制定多是依据欧盟委员会在颁布多次个别决定后所累积的经验,再结合欧洲法院相关判例后加以制定,其中的规定也多符合《欧共体条约》第81(3)条所列条件。
欧盟新TTBER的前身——240/96条例采取的是一般禁止与豁免程序相结合、集体豁免与个别豁免相结合的机制。
而在具体指导法律实施方面,240/96条例对豁免与否的情况进行了清单性列举。
条例第2条列举了不被视为限制竞争即未违背《欧共体条约》第81(1)条之禁止规定的条款,称为白色条款(white list);条例第3条列举了不能得到集体豁免的限制竞争条款即违背了第81(1)条之禁止规定的条款,称为黑色条款(blacklist);条例第4条是界于两者之间的灰色条款(grey list),针对的是既没被豁免也没有明确排除豁免,需要个案评估后决定的条款。
针对灰色条款,240/96条例规定了异议程序,即当事人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若在四个月内没有收到委员会的反对意见,就被视为豁免。
240/96条例非常清晰地列举了协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限制性做法,为当事人和执法者提供了较明确的豁免依据。
但同时这种做法也遭到了很多非难,被认为过于形式化。
另外,该条例似乎与目前欧洲竞争规则的改革不相协调。
比如,随着新的1/2003条例出台以及公告体系废除,针对灰色清单所提供的异议程序就应该被取代。
在新TTBER中,先前诸多支撑240/96条例框架的理由都被加以修订,只强调协议中不应包含的限制性条款,而不就豁免列举,即不再包含白色条款,取而代之以制定豁免与否的两大评估标准——协议方的竞争关系(competitive relationship)和市场份额(market shares)。
前者主要区分许可协议双方属于竞争者抑或非竞争者;后者主要通过制定一个市场份额阀值(market share thresholds或market share ceilings)来认定协议方的市场地位。
之所以区分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因为对于竞争者来说,无论是实质的还是潜在的竞争,其限制性做法带来的消极影响在程度和范围上均比非竞争者之间大得多。
因此,在新TTBER中,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同,就会适用不同的市场份额阀值以及不同的核心限制规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新TTBER对二者进行差异性规定有其道理,但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即协议方是否被认为是竞争者,并不是很肯定,特别是当许可产品中包含的技术被彻底再创新,或者当知识产权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同时拥有而两者变为相互阻碍的地位时。
暂且不谈市场评估和信息获取方面的困难,如果一个企业被告知因为协议双方的原因或因为竞争关系发生变化,豁免的技术许可不再合法或不可实施,就足以使企业惊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