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讨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与保护措施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讨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与保护措施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与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当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就必须考虑到他们在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经验等方面的不足。
因此,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年满多少岁时,一个人被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其设定在18岁。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根据其年龄情节、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刑事责任年龄普遍设定在18岁以上,但可能根据犯罪类型和情节作出例外规定。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中亦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针对未成年犯罪者,虽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刑罚的执行与成年犯罪者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教育、感化教育、矫正教育等,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重新教育,帮助他们纠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否合理也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对于青少年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在面对社会压力和诱惑时容易受到影响,难以恰当地评估行为的后果。
另一方面,很多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环境因素、缺乏家庭教育或者社会辅导等方面的原因所致。
因此,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进一步降低,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并对其给予更多的保护和教育。
然而,也有人持反对观点。
他们认为过早将未成年人纳入刑事责任范围会导致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使得本可以通过教育、社会支持和心理疏导来纠正错误的未成年人,在长期的刑罚之下丧失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刘宪权*石雄M【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 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
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 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
“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引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
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 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2019年3月,江苏省建湖县13岁的邵某因不服管教,将其母杨某杀害;2019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的严某灵持刀捅伤同班同学贺某涛,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 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由此,业内有关降低最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 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
®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 直颇有争议,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鉴于此,本文拟在深人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目光 拉回到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以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理论界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 点。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研究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研究摘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对两大法系该制度的法律法律规定进行比较,进而发现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一些规律。
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研究少年司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即一定的年龄是评价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之一。
1. 两大法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世界各国采用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参差不齐,主要介于7至16岁,也有个别国家的规定高于16岁,如比利时、卢森堡等将18岁规定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1.1 大陆法系国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一般具有统一、明确的特点,其法律制度由法典作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国自1945年通过《关于少年犯罪的法令》以来,其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
未成年人一旦能够分辨是非,即被视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司法责任。
法国的判例将这个年龄大致确定为8-10岁,未成年人从这个年龄开始就可能被判处刑罚,这些刑罚根据犯罪者的年龄有适度的不同。
在法国,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是真正的刑事犯罪的主体;13岁以下惩罚教育不具有刑事处罚性,相当于我国行政性的处罚、劳动教养。
但是无论对10岁至13岁的未成年人的惩罚还是对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科处刑罚,都必须经过审判程序。
对未成年人审判一般有少年法庭进行,但是对16岁以上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亦可在普通法庭审判。
德国于1923年颁布的《少年法院法》规定:”(1)少年或未成年青年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普通法律规定应判处刑罚的,适用本法。
(2)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者;未成年青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8岁不满21岁者。
”德国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属于重罪或轻罪,……依普通刑法之规定。
”即少年只对重罪和轻罪负刑事责任,而不对违警罪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下⽂店铺⼩编整理资料为⼤家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知识。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民法典》第⼗七条⼗⼋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实施刑法禁⽌的法律⾏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摘要: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40年未变的现实性,我国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低龄化趋势明显。
我们应该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种渠道的合力教育,让弑亲弑友的悲剧不再重演,让未成年人的人生辉煌灿烂。
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教育战线的代表刘希娅和其他人大代表希望立法机关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身处教育一线的教师代表刘希娅,提出此种议案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那么果真如人大代表所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偏高吗?一、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在2015年湖南省邵东县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刘某(13岁的在校学生)、赵某(12岁的在校学生)、孙某(11岁的在校学生)三人合谋杀害周末在校值班女教师,三人为抢劫财物而杀人,又藏匿尸体,清理血迹后才逃离案发现场。
在2018年12月初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湖南省益阳市的未成年人吴某康(12岁的在校男学生),用刀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妈妈,未成年人吴某康杀害自己妈妈的缘由竟然是因为妈妈平日对自己要求太严格。
吴某康杀人后没有一丝恐惧,相反还镇定自若,他用自己妈妈的手机接听来电,以自己妈妈的口吻发微信等等。
在2018年12月底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湖南省衡南县的未成年人罗某(13岁的在校学生)也是因为与自己的父母有不同意见后,不计后果地用锤子打死了自己的父母。
分析罗某的作案手段、凶残程度、逃亡过程,完全是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不像是13岁的未成年人所为。
发生在2019年元月15日的一起校园杀人案件再一次扣问着我们的心灵,湖南省娄底市的未成年人严某灵(13岁的在读学生)与同学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后,就拿刀行凶并致人死亡,其不计后果的疯狂行为超出我们的想象。
从新闻上可知,我国时下10—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性涉罪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作案目的、作案方法、凶狠程度、严密计划,不断突破我们的认知水平,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刑法的规定,他们不会受到刑法的追责,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
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我国规定为14岁,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犯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放火等八项重要罪名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
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
然而,随着物质、信息水平的提高,青少年认知能力与心理成熟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深圳市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青少年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度较1979年至少提前2-3年,十二、三岁的学生已形成基本的善恶观,具备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
与此同时,近十年来,青少年作案平均年龄下降了两岁左右,14岁以下未成年犯占比持续增高,由2009年的12.1%增至2013年的27.75%,其中不乏恶性犯罪事件,13岁强奸同村女孩的张某放言“不就是赔点钱吗我又不能进监狱”,接着不满法院的赔偿判决书,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亲杀害,无独有偶,将10岁女孩捅死抛尸的13岁男生蔡某杀人后冷静的在同学群里分析“我虚岁14警察怀疑我也没用”。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年龄与认知水平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改变,14岁的最低刑责年龄有降低的必要。
其次,在当今司法体制下,免除14周岁以下青少年刑责的弊端日益凸显。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少年,无论罪行严重程度,在当今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对其进行收容教养或是送入工读学校。
然而,自1999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工读学校的招生不再具备强制力,很多家长不愿将孩子送进去,管教实际上可有可无。
收容教养的标准更是难以确定,各地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差异也很大,工读学校、收容所,有的甚至和性质更为恶劣的少年犯和成年劳教人员关在一起,对其成长更为不利。
由此看来,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等现有制度一方面无法满足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青少年的必要管教,另一方面不利于其思想向积极健康的方向改变。
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完善——针对日益严重低龄化犯罪现象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而现今却出现越来越多的低龄化犯罪现象并且伴随着越发残忍的犯罪手段,这显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目标相违背。
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合理规定正是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诱因。
本文针对日益严重低龄化犯罪现象就现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论述,指出其弊端,并提出完善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现行法弊端;死刑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而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定义: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②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2]由此看来,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对于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硬性标准化规定,以具体年龄的方式来界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建国初期到现行刑法规定也有了较大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
1997年在修订刑法典,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于第十七条。
在十七条中将刑事责任划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①完全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还包括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
现今社会呈现出低龄化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且犯罪手段也更加残忍的趋势。
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重要意义
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
国内诸多学者,已经从多维度多方面对其产生原因展开了论述。
笔者认为,想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不可仅停留在对其成因的分析上。
但基于我国现行的刑事制度,我们并无法跨出有实际成效的改革步伐。
溯其本源,现行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阻碍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因素。
笔者将围绕该制度与社会价值的冲突入手,以期阐释修改该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标签: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社会价值;改革措施我国学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为了着重在本文中突出体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重要意义,笔者在此不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做过多阐释。
实际上,在广泛的理论指导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于是正确认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缺陷,具有深刻意义。
笔者也将围绕刑法目的与社会价值对此展开论述。
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再具有现实意义1.1无法实现刑法之基本目的。
笔者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犯罪。
根据费尔巴哈的著名心理强制体系(psychologische Zwangstherie)导出一个结论,只有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处罚规定,才能够解除导向犯罪的驱力,亦即产生预防犯罪之效用。
显而易见,为实现刑法预防之目的,将这部分具有相应犯罪能力的人所能够作出的行为加以规制,才能针对这部分人实现预防效果,而过去的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将这一部分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排除在外,对其行为的预防作用从根源上消灭,其打击犯罪之效用,更是无从谈起。
1.2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社会价值。
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有40余年的历史,基于40年前的物质认知水平建立的该制度,是否还保留其最初的立法本意?又抑或是其社会价值在如今是否还能得以实现?根据调查显示,54%的民众支持下调年龄限制,仅有26%的民众认为不应该下调年龄限制。
显然,这项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堪忧。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获取知識方式的多元化、简易化,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上或是心理上,都较四十年前的未成年人大不相同。
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与解释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一个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解释存在差异,这涉及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之间的平衡。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处理方式,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基于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展的认知。
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不断成长和发展的阶段,他们的判断力、责任感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一定的年龄,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过早地将他们置于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他们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8周岁或更高,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高,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力和责任感,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认为,过高的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和教育,从而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平衡这一争议,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特殊的处理方式。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要依法适用教育、感化、劳动教养等措施,限制刑事处罚的适用。
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社会现实和国际惯例相结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面临的挑战和诱惑越来越多,他们接触到的信息和社交环境也更加复杂。
我国承担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
一、我国承担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十四岁为我国承担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2、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助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4、免予刑事处分(刑事处罚)的适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予刑事处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大胆地犯罪。
这将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尊重法律。
这将导致社会的法制环境的恶化。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认为犯罪是可以被容忍的。
这将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形成,不利于未来的成长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辩手,我是反方二辩。
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同样年龄的成年人犯罪后也应该不受到惩罚。
这将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法制环境的恶化。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尊重法律和道德。
这将影响他们的教育和未来的成长。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会增加社会的成本。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社会将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处理犯罪问题。
这将增加社会的成本和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大家!三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辩手,我是反方三辩。
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社会将失去对未成年人的管控和管理。
这将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安定。
其次,降低刑责年龄会影响社会的安全。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到惩罚,那么社会将会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
这将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会影响社会的道德规范。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他们可能会更加不尊重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规范。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此向大家阐述我反方的立场——中国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当今社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难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有效社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标。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正常成长。
犯罪行为处罚的本质是为了惩罚和教育,但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展尚不完善,往往难以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过早地将他们纳入刑事责任体系,可能会导致对其心灵的伤害,并引发长期的心理问题。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以实现有效社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标。
犯罪是一种社会问题,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罚,还要关注背后的社会原因。
将过早的责任归咎于未成年人,无助于解决造成犯罪的根源问题。
相反,我们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力度,提供更多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关怀,以培养他们正确的行为意识和道德观念。
在现实层面上,目前中国的社会治安问题还不容忽视。
不少犯罪行为往往是由成年人的影响和利用所导致的。
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面临更多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
这不仅会对未成年人个人造成伤害,也会对整个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隐患。
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并非一个明智的选择。
我们应该更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加强教育和社会关怀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这才是真正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谢谢!辩论赛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的二辩,我将继续为大家详细阐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当今中国并不合适。
我们认为保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原因如下: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滥用。
仅考虑到个别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而忽视社会整体情况以及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容易引发误伤的结果。
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过重的刑事责任,将不仅对他们个人的未来产生长远影响,也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
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理解和看法
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理解和看法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法律规定的最小年龄,这
个年龄一般是用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和判决刑罚。
目前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岁,但近年来,一些人提出了下调刑事责任
年龄的观点,认为 14 岁过大,应该降低到 12 岁或更低。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我认为应当全面地考虑其减少未成年犯
罪的作用和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
首先,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责任能力
与成年人有较大差异,他们的行为往往受到外部环境和成长经历的影响,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避免他
们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必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责任能力存在差异,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是无意识的
或者因为未成年人对行为后果不太清楚。
因此,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需
要更加注重向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自我保护
和法律意识。
另外,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安全因素。
如果刑
事责任年龄过早下调,可能会对社会安全产生负面影响,更多未成年
人可能会参与犯罪,等待社会的将是更大的危险。
综上所述,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与责
任能力、成长教育和社会安全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下调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与权益;另
一方面,下调也需要完备的法规和教育措施,避免犯罪现象进一步升级,损害公共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慎重和全面地考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以此来确保全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我国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被广泛应用。
然而,这一制度的适用问题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和思考。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确定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
因为未成年人在心理、认知和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差异,他们的行为可能受到教育、环境和家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不能简单地以年龄为唯一标准。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危害性,以及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其次,我们还需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和改造问题。
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应以教育和改造为主要手段,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该以教育为主,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为目标。
同时,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最后,我们还应思考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制。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同时,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特点的理解和把握,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课题,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工作,以期能够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对其犯罪行为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一、普适性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并不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如有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有的成年人则具有某些未成年人的特征。
二、科学性问题。
随着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显得过于简单和粗略,不能及时而准确地反映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责任。
三、社会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许多未成年人早熟,十几岁的孩子已经有社会经验,更有些未成年人被迫承担成人的职责,犯罪责任界限应该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完善措施:一、分级负责制。
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分为完全不负责、限制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心理特征,科学划分出适合未成年的最低刑事责任。
二、社会矫正机制。
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要设立怎样的纠正措施,帮助其纠正错误,改变犯罪观念与行为。
三、适度降低刑责。
对某些初犯或轻微罪行的未成年犯罪者,采用适度降低刑责的方式,通过社会矫正机制进行脱罪,保证其发展的基本权利。
案例一: 湖南省岳阳市市民李某盗窃一辆山地车,被警方带回派出所。
警方对李某进行了口头训诫并释放了他。
之后,李某再次盗窃,竟直接开车撞向了一位骑车人。
该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但因为警方没有及时采用相应措施,致使其再次犯罪,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显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需要与相应的社会矫正机制相结合。
案例二:2018年7月10日,河南安阳一名男子陈某因吸毒驾驶被查,两名同伙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经查找,两名辅警在追捕时对陈某的轿车进行了群殴,导致陈某死亡。
则在此案中,适用刑事责任的标准对未成年人事件罕见。
但是在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体验和设备因素时,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这种情况下,维护正义和保护未成年人来自暴力行为的权利同样重要。
案例三:2019年12月9日,四川达州一名16岁的少年因犯罪被拘留。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年龄界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对待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并分析不同立法和司法体系对此的看法和处理。
第一部分:国际立法和约定在国际上,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立法和约定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未满18岁的人应被视为未成年人,应特别保护其权益,包括免除刑事责任。
然而,该公约也允许各国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调整。
这意味着各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立法措施。
第二部分: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以典型的几个国家为例,法国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13岁,而美国将其界定为18岁。
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背景和犯罪情况等因素所导致的。
在年龄界定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引入“罪上加罪”或类似的制度。
即在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如果其犯罪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罪行,可以将其视为成年人处理,以更加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
这种做法旨在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第三部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带来的影响年龄界定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因此对于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处理需要更多的考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该注重教育和康复,以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然而,年龄界定过于宽松可能导致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过度宽容。
一些未成年人可能会利用年龄界定的限制来逃避刑事责任,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与不安全。
因此,在制定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寻求一种更加公正和平衡的解决方案。
结论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社会道德和人权的复杂问题。
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多大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多大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最低是14周岁,其实国家也是根据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降低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了,一部分已满14周岁还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故意杀人,强奸,投毒等这些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活动是要被判刑的。
一、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多大?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14周岁,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
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者:向本元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自1979年建立之初便一直沿用至今,是当时时代的产物。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的发展在近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却也不断增多,从而导致现代社会未成年犯罪逐渐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笔者借此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此寻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新因素新特征一、形成背景及原因建国初期,我国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
而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立一直都处于争议之中,直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才正式地确定了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
从历史上看,这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的转折点,使得中国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包括法治建设。
而我国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一)社会开放程度较低、经济落后建国初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发展重工业上,对资源实行集中分配,无疑遏制了社会的流动性。
这也间接阻碍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之间的交流。
与此同时,普通人民生活水平底下,难以维持温饱。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大力践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普遍发展经济,但是社会转型十分缓慢,社会各个阶层都处于一种积极改变自身现状、创造更好生活环境的阶段,多数人民生活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心理也比较平衡,并不会有太多的利益冲突,利益格局相对稳定,收入差距小。
而未成年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缺少犯罪的经济动机以及财产基础,故社会治安较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总体上也呈一种下降的趋势。
(二)未成年心理不成熟、认知水平低下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未成年人群文盲犯罪和半文盲犯罪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文化层次低下。
关于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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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作者签名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目录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1)(一)案情引入 (1)(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2)(三)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类型 (3)(四)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说及其意义分析 (4)二、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7)(一)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分析 (7)(二)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分析 (10)三、境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考察 (11)(一)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1)(二)日本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2)四、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建议 (14)(一)将无刑事责任年龄下降至12周岁 (14)(二)完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对8种罪名的解释 (15)(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完善刑事责任认定体系 (16)关于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网络文化的日益繁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开始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和犯罪形态多样化的趋势。
但在1997年刑法制定至今,因《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导致许多未成年犯罪人未能受到适当的法律制裁,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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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
作者:梁子宇
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逐渐深刻化,社会各界对调整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断升高。
目前,我国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于1997年被制定后未有修改,考虑到我国国情出现了较大变化,该制度可能存在需要修改以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因素。
本文在介绍了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前提下,对修改相关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变化;认识与控制能力;主观恶性
一、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对实行危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以行为年龄为依据、相对明确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原则。
其中,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措施仅有“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一条。
上述条文自1997年《刑法》制定并颁布以来,并未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
在信息科技尚不发达,未成年人认知、识别能力发育相对现代较为缓慢的当代社会,将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设定为14岁符合当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过去已有显著升高的现代社会,以我国1997年社会状况作为参照制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已经表现出了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局限,则是一个为现代刑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即便不能否定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因年幼而尚无完全辨认、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權保护作用,该制度在某些典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中,也有被部分生理上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责任年龄,却在心理上已具备相对成熟认知能力犯罪行为人作为保护伞利用之嫌。
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是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调整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
现代法学理论普遍认为,法律虽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但仍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因而相对于实施时的社会情况可能出现超前或滞后的特征,只有与该时代具体情况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才具有促进社会稳定的良好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法律条文必定会出现不合时宜的倾向,这同时也正是法律解释乃至修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所在。
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10个《刑法修正案》,也正说明了在面对现存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部分矛盾时,适时修改法律以满足社会需要的重要意义。
具体到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修改的合理性如下。
首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岁,与一般未成年人通过身心发育,初步取得刑法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的平均年龄相比可能存在偏高的情况。
一般刑法理论认为,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包括刑法能够苛责行为人的可能性,而判定该可能性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即在于行为人在进行危害行为时是否能够准确地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即是否具有完整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
从法理来说,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设置意义在于防止追究由于年幼而尚不具备完整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本质上来说仍然是由于行为人意识能力与意志能力的缺失,使该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本该追究而不必追究的问题。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与生活质量的改善,现代未成年人身心的发育相对制定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20世纪90年代更为迅速,信息的便利流通使未成年人在可能接触到更多的负面信息时,也相对过去更早获得了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是犯罪的能力。
此外,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更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原规定的10岁下调为8岁,从立法的层面侧面肯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上,相对于过去发育情况更为完善的事实。
既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定的现实依据有所改变,修改该法条的相关内容以适应社会状况具有保证刑法社会适应性的现实意义。
其次,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现行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追究罪名仅为具有较大主观恶性的极其严重的故意暴力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14周岁仅是区分无刑事责任年龄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而14~16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仅对由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8种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8种严重暴力犯罪由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具有对社会初步理解的未成年人也理应知晓该种行为具有非同寻常的社会危害性,应该避免实施。
基于该8种罪名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性质,倘若行为人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而实施上述8种犯罪,本身便可以说明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
即便是相对年幼的未成年人,也不能仅因为其年龄较小而忽视其基于主观恶性的犯罪故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理论中存在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差别。
前者指即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凭人的道德观念也能断定属于危害行为的犯罪。
诸如故意杀人等危害性极强的犯罪便属于自然犯,即便在普通的道德观念中也为一般群众所排斥。
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要求相对年幼的未成年人知晓较为专业的法定犯,也不适合运用在调整方式上最为严苛的刑法对诸如多次盗窃等较为轻微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诸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为社会正常公民难以容忍的行为底线,现行刑法应考虑当今未成年人对事物理解的程度,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予以适当调整。
在负面信息能够轻易传播的当代社会,通过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强调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强烈谴责态度很有必要。
最后,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内,对因未达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惩罚措施过轻,威慑力过小,对年幼犯罪行为人的教育感化作用不足。
刑罚实施的功能不仅在于惩戒,还存在着诸如教育、感化、安抚被害人等诸多功能。
从相关法律的实行效果来看,刑罚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实现,然而由于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其则不得适用刑罚乃至非刑罚处罚措施。
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与刑罚相适应的、对尚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处罚措施,在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上同样存在含糊不清的问题。
法律仅规定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缺乏专门针对低龄犯罪的司法制度,加之对后续处理、矫正断档,教育感化成了一句空话。
针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条款,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普遍感到作为前一条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实际作用不大,而“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起来也存在众多阻碍,并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进而导致了这一规定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惩戒、教育作用有所不足。
现有的刑法制度在以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理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没有安排相对应的处理措施,该现状无论对犯下了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还是对危害行为的受害者的情绪安抚均无益处,客观上更可能成为某些极端人员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保护伞。
三、结语
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在量刑等情节上使低龄犯罪分子与普通犯罪分子完全相同,也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重视对低龄犯罪分子的感化、教育政策。
忽视我国的国情,相对20世纪90年代已经产生巨大变化,未成年人更早地取得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客观事实,对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仍然以未达年龄为由对其不施以任何有效处罚,如此现状难以称之为合理。
如何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是学校、家长以及政府等社会团体所需解决的问题。
但在未成年人已经犯下了主观恶性极大的严重罪行,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的问题上,如何在借鉴诸如弹性制等外国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是目前刑法立法面对的重要问题。
毕竟“不实行犯罪”这一社会要求并不是为全体公民所崇尚的道德要求,而是无论何人以何种理由均不应违反的行为底线。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00(1).
[2]张全林.低龄未成年人犯重罪呼唤矫正制度的完善[J].人民法治,2019(3).
[3]肖建国.“低龄作案者”刑事责任年龄的探究[C]//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文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