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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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1 评选条件和管理原则

1.1 评选条件

1.1.1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德高尚。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中堪称楷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业绩突出;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1.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3 在扭亏脱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4 在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5 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6 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1.1.1.7 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8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2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先进集体应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成绩显著;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先进集体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

2.1 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1.1.

2.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1.

2.3 在加强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提高职工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1.1.

2.4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1.1.

2.5 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

1.2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以下原则:

1.2.1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1.2.2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突出物质财富、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集体。

1.2.3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1.2.4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1.2.5 女职工等要占一定比例。

1.2.6 劳动模范评选数量原则上为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三。离退休人员和已经是、中央企业或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党委管理的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下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比例不超过20%。各下属单位劳动模范评选数量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效果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人选一般从各单位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获得者中产生。

2 加强组织领导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2.1 评选表彰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负责审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人选,提出中央企业、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制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奖励办法。同时成立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负责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2.2 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各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报告,各单位工会是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以及《劳动模范管理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2.2.1 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2.2.2 注意从一线职工中培养和选拔劳动模范,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

劳动模范人选。

2.2.3 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2.4 了解和掌握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

2.2.5 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体检,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制度。

2.2.6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2.2.7 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主要包括:劳动模范申报表;有关报表存根;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地方政府、及本单位对劳动模范的奖励情况;劳动模范发生重大变更情况(如工作变动、离退休、死亡、处分、取消荣誉称号等)。

2.2.8 建立劳动模范信息上报制度。各单位工会要根据劳动模范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劳动模范档案,每年底将《劳动模范统计汇总表》报送思想政治工作部。

3 评选表彰工作程序和方法

3.1 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3.1.1 由各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党委审定。

3.1.2 各单位党委审定后,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审批。

3.1.3 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为下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的,要经本单位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不能参加评选。

3.1.4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初审,并在报、新闻网等媒体公示。

3.1.5 推荐人选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1.6 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3.2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般每5年评选表彰1次。必要时,可以直接授予荣誉称号,结合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对事迹突出、在全国或全系统有广泛影响的个人或集体可随时进行表彰。

4 其他规定

4.1 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除获得一次性物质奖励外,在单位内部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由属在单位定期组织学习考察、健康疗养,落实好劳动模范的政治生活待遇。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4.2.1 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4.2.2 申报违反评选程序的。

4.2.3 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4.2.4 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2.5 非法离境或出国不归、在国外定居的。

4.2.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4.3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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