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道工程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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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1号路东辅道北段
供水管道建设合同
甲方: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报装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1号路东辅道北段供水管道工程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守信。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1号路东辅道北段供水管道工程
2、工程地点: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1号路东辅道北段
3、工程范围:101号路东辅道北段(道路中线桩号0+020—0+866)
供水管道DN400球墨铸铁管696米,DN300球墨铸铁管318米,DN200球墨铸铁管36米,DN100球墨铸铁管24米,阀门井13座。

具体详见乙方《王家墩商务区宝丰东路DN400—DN300㎜供水管道工程(常青路—长丰大道)》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工程编号:06—QT—11—101—A。

4、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由甲方发包,乙方设计、施工(含材料采购)总承包。

二、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工程根据乙方报送的工程预算,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为620676.81元(整)。

含工程设计费、工程施工费、工程测量
费、竣工测量费、文明施工费等。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按双方协商暂定价向乙方支付70%,即434473.77元(肆拾叁万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柒角柒分),剩余30% 款项,即186203.04元(壹拾捌万陆仟贰佰零叁元零肆分)。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一套合格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审计(或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双方认可的审计结果在30天内付清。

三、施工期限:
本工程总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施工为准。

四、工程量变更:
因本工程是设计、施工(含材料采购)总承包,乙方应在施工图设计时做好现场勘察工作,因乙方现场勘察遗漏所产生的变更,需经过监理及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增加工程费用。

因不可预见因素(含地质变化因素)所产生的变更,亦需经过监理及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结算:
1、如变更项目与工程预算书相同的项目,按原预算单价结算;
2、如变更项目与工程预算书不相同的项目,其计算原则:合同中有
类似项目的,比照合同中类似项目计算;合同中没有的项目,按照市场价进行计算,并在变更单中显示其计算依据。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2)负责按照本供水管线工程要求提供101#路东辅道北段道路施工图纸一套;
(3)负责施工现场市政主体施工单位和供水管道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4)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工程涉及占道、挖掘等城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市政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供水管道工程设计及按照国家及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业主提供本工程供水管道施工设计图纸肆套;
(2)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供水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3)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与验收质量标准,并承担整个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管理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依法承担全部责任;(5)遵照市政府的有关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乙方在施工期间接受甲方及甲方所委托的监理公司统一协调管理;
(7)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五天内做到工完场清。

六、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签字
认可的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为依据;
2、验收前本工程应全部完工且各种竣工资料完备;
3、验收前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在接到符
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参加由乙方组织的验收。

若工程竣工验收符合本合同条件,则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

七、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现场施工完毕)或甲
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完工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合同工程项目总价款3‰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价款的5%;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的,甲方需承担违约
责任,即:每延迟一天付款,甲方承担合同工程项目总价款3‰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价款的5%;
3、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
量,由乙方进行整改,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4、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
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或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工程项目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八、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工程无法完工或延期完工的,乙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
2、因甲方的协调配合工作造成乙方无法施工或延期完工的,乙方不
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它事宜
1、本供水管道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接收并进行日常管理,依法行使
管理责任及权利;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
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2:工程预算书
甲方: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乙方: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户报装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1号路东辅道北段供水管道工程
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3号路东段供水管道工程
工程项目地点: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1号路东辅道北段
武汉王家墩商务区103号路东段
甲方: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报装办公室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设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若一方违反该约定,应向另一方单位支付所涉金额十倍的违约金。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
同等到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拾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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