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已正式开通的通知全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已正式开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具体办理须知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略)2、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3、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2、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一、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9]5号)。
二、适用范围(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本市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二)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未在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
三、参保主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总承包企业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参保条件(一)深圳市户籍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二)非深圳市户籍的城镇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三)月工资总额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四)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是去除以上三种人群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且在异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的通知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经办规程(试⾏)总则第⼀条为实施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参加⼯伤保险业务适⽤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应按⽤⼈单位参加⼯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伤保险经办规程》(⼈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单位参保、流动性⼤的职⼯特别是农民⼯,应按项⽬参加所在地的⼯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可以实⾏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排⽔、采暖通风、建筑电⽓、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程;市政基础设施⼯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污⽔处理、燃⽓、热⼒、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建和管道安装⼯程。
机电⼯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利⼯程、其他道路⼯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程(包括⼴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为单位优先参加⼯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企业,可以按照项⽬⼯程总造价的⼀定⽐例计算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企业⼯伤事故发⽣率、⼯伤保险基⾦使⽤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伤保险缴费⽐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产,预防和减少⼯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条建筑施⼯企业办理建筑施⼯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项⽬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项⽬⼯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如有)。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参保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方式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别、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缴费数额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及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深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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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未来,深圳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体 系,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政府将加大对工资拖欠现象的打击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和稳定。
此外,政府还将积极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用工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 调,形成联合执法机制, 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社会监督
发挥工会作用
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通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并借助工会力量 对欠薪行为进行监督。
引入第三方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建筑 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监督 ,如引入媒体、社会团体 和民间组织等。
加强企业自律
工资保障政策宣传不足
部分农民工对政策内容了解不足,不能有效地维 护自己的权益。
05
完善政策的建议
加强执法力度
01
02
03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
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 度,对恶意欠薪的企业进 行严厉处罚,确保建筑业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 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执 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认 定和处理公正、透明。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政策的推行,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了农民工的管不力
虽然政策要求企业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但仍 然存在部分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监管部 门对此监管不力。
工资支付周期长
政策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实际 执行中,部分企业存在延迟支付工资的现象,影 响了农民工的日常生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4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深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将实施新的《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
本文将介绍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是在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或者工伤事故时给予补偿的制度。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1.在伤病治疗的过程中,首先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若受理,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完成工伤认定结果的书面通知工伤者,以及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3.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或者拒绝受理的,劳动者可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标准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1.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实行从发现之日起90天内进行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动者就获得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或者妥善保管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三、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确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医疗、伤残、死亡等待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医疗待遇:劳动者应当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劳动者申请、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服务。
2.伤残待遇:对于造成劳动者伤残的工伤事故,应根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工龄测算标准,支付工伤保险金。
3.死亡待遇:对于造成劳动者死亡的工伤事故,应进行身故赔偿,并依照规定向被抚养人支付抚恤金等待遇。
四、违反条例处罚规定《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不依法支付、参保人员信息不及时、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违反用工规定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报案流程如下:
1. 申报工伤: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尽早进行工伤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 提交资料: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资料。
3. 工伤认定:深圳社保局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工伤认定,包括调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和确认劳动关系等。
4. 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5. 支付待遇: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社保局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尽可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证明,以便加快工伤认定和赔付的流程。
同时,如果对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和赔付有异议,可以在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0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4.1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人数、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动月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十五日前将上述报表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费缴交标准》为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
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交该缴费时间单位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按规定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深圳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理赔资料
深圳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理赔资料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建筑工程行业也是一个高危行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对于建筑工程工伤保险也非常重视。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的理赔资料。
二、理赔资料的准备1.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申领表在申请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理赔时,申请人首先需要填写完整的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申领表。
这是理赔过程中最基本的资料之一,需要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工伤事故经过、受伤情况等内容。
2. 伤情诊断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经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证明受伤情况和伤残程度。
这份证明对于决定工伤保险理赔的金额至关重要,因此必须确保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真实有效。
3. 工伤事故证明材料除了伤情诊断证明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与工伤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这些材料将帮助保险公司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进而决定是否给予理赔。
4. 唯一识别信息明申请人须提供唯一识别信息明,以确认个人身份和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
唯一识别信息明可以是唯一识别信息、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5. 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转入申请人账户。
三、理赔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携带上述准备好的资料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递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理赔申请。
在递交申请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告知下一步操作流程。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将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补充资料或协助调查。
3. 审理理赔保险公司在完成调查核实后,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理。
如果一切资料齐全、符合规定,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并安排将理赔款项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 提供真实材料在申请理赔时,申请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所有企业的员工;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市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试⾏办法深圳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试⾏办法第⼀条[⽬的和宗旨]为进⼀步做好本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的建筑施⼯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的、从事建筑施⼯的农民⼯参加⼯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企业在本市承接施⼯⼯程,其员⼯未在注册地参加⼯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伤保险。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企业,是指在本市⾏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企业农民⼯(以下简称农民⼯)是指在本市建筑施⼯企业务⼯的⾮本市户籍⾮城镇户⼝⼈员。
具有城镇户⼝的建筑施⼯企业务⼯⼈员不适⽤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企业农民⼯的⼯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资⾦列⽀]农民⼯的⼯伤保险费是⼯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规费项⽬,单独设项,专款专⽤。
农民⼯个⼈不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式]⼯资⾼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农民⼯,建筑施⼯企业应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伤保险,逐⽉缴费。
⼯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农民⼯,建筑施⼯企业可选择以⼯程项⽬⼀次性缴费形式或逐⽉缴费为其参加⼯伤保险。
第⼋条[⼀次性缴费⽅式]以⼯程项⽬⼀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伤保险费⽤作为专⽤款项在施⼯前⼀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负责向⼯程项⽬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续。
⼯程项⽬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伤保险费。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6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标段)(以下简称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执行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上一自然年度(以下简称上一年度)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新承包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条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员工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成立。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
参保员工受单位指派到境外从事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工作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缴费比例按市政府公布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确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选择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
选择季度或者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前一个月末缴交下一季度或半年度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凡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育,2%用于支付伤残员工的医务劳动鉴定费用。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节余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工伤康复费,专项用于开展伤残员工康复服务。
深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深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一、工伤保险缴费和参保问题解答351、工伤保险如何缴费?答: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费。
差别费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费率,风险高的行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也相应定得较高。
而浮动费率则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工伤事故少的企业,下一年度降低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而对工伤事故少的企业,则在下一年度提高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以鼓励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发生。
352、工伤保险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有哪几种?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5%左右、1.0%左右、2.0%左右。
353、哪些行业实行浮动费率?答: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54、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答:行业类别、行业名称(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二)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35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和标准?答: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深人社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市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缴费工资总额构成,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执行;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本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的规定执行;以后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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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
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
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第十条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以下标准缴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十二条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参保之日起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