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房屋限购最新政策12月22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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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房屋限购最新政策12月22日执行2016年12月21日出台郑州房屋限购政策,于12月22日执行。外地人在郑州购买住房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2016年郑州房屋限购最新政策有哪些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6年郑州房屋限购最新政策

1、外地人购买郑州房屋需提供24个月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郑州本地户籍居民,不需要提供24个月以上个税和社保记录,即可购买2套限购商品住宅。

3、郑州户籍拥有2套住房及外地户籍拥有一套住房的禁止出售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内,180平方米以下住房。

3、首次购买住房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

4、拥有一套住房相关贷款没有结清,二套房首付比例不能低于40%。

5、刚需族购买住房首付比例不能低于25%。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

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住房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继备受关注的新“限购令”出台后,郑州市房管局推出了相关解读细则。

据介绍,自2017年5月3日起,郑州市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在上述限购区域内,依照《关于在

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限购政策。

购房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指在限购区域内已完成网签的新建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已取得交易确认单的存量住房。购房人在《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中承诺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及3年内无住房赠与行为,网签机构应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合同备案机构应核查购房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和赠与情况。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购房人必须符合限购条件。

郑州市住房信息查询系统应按照限购区域进行调整,在调整到位前郑州市房产档案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住房限购工作,对于不如实申报拥有住房情况及赠与行为的购房人暂停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向其出售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网签合同确认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以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不满3年不得上市交易。

单身人士包含未婚、离异、丧偶等。

企业注册时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成立日期为准。

郑政办〔2017〕58号文件第4、5条所规定的郑州市行政区域,不仅包括已实施限购政策的区域,也包括暂未实施限购政策的区域。

关于非本市户籍家庭使用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买住宅有关事

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局(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各级审核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特此通知,请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2017年3月17日此前自2016年10月起,郑州市先后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印发〈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房[2016]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等多个文件对郑州市区域购房进行限购、限贷。

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

的住房。2016年12月21日郑政办【2016】75号文件又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近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限购政策致房屋无法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郑政办[2016]64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的规定,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但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郑州市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对于属于上述该两种情况的房屋,仍可按照原有政策在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不会产生过户纠纷问题。

对于因为限购政策影响,致使买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根据全国审判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院、上海法院等对限购导致此类纠纷的相关意见及相关司法判例可知,均认可限购政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还相应的购房款或购房定金。由于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原则上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上述处理,也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仍应对房屋买卖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严格审查,有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限购等国家政策的出现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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