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
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
1
光盘
(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工程档案预验收阶段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1
原件
?由建设单位形成并加盖公章
2
规划、水务、消防、环保、民防、气象等专业部门验收意见
各1
规划部门验收意见为复印件,其它为原件
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装订至工程档案中
3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册
2
原件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验收办事指南
附件: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1
原件
?
2
工程档案专业验收报告
1
原件
3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册
1
原件
?验收后退回),重点建设项目或100卷以上可现场核查
5
电子档案
1
光盘
6
?
4
纸质档案
1
原件
100卷以下提交,重点建设项目或100卷以上可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仍须提交)
5
电子档案
1
光盘
6
声像档案
1
光盘
一般项目只提供照片,重点工程项目提供照片、录像等
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验收对外流程图
●2013年5月1日之前已办理完毕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现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2006年6月14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青海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办法
青海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项目(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基本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分级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详见第四章)。
第四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机读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验收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验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案卷质量以及安全保管条件和提供利用情况等的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的验收要求是: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主管档案工作,要将档案库房、设备与装具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
新建大中型项目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现场指挥部门、总包、分包单位要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一般建设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
建设单位派人负责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中。
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归档,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档案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移交工作。
工程档案资料人员应当具备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相关内容、要求、时限及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技术文件编制与报送的套数、费用、质量标准、报送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渝水[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验收过程,保障工程验收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建立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条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的原则,确保验收资料真实、有效,整理完整,内容准确,程序规范。
第三条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记录工程项目的验收结果和过程,便于后续工程的运维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应当统一建立和管理,明确工程验收档案的存储、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验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公司内所有工程验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二章工程验收档案的类别第七条工程验收档案包括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1、实物资料包括纸质文件、验收资料单、合同书等相关文件。
2、电子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照片、视频等数字化资料。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归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并标明文件存放位置和时间。
第九条工程验收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和验收情况,建立相应的档案分类和归档标准,如常规项目档案、特殊项目档案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各类工程验收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盖章,做到清晰明了,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工程验收档案的存储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工程验收档案存储室,确保验收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工程验收档案的保管细则,包括存储条件、存放位置、查阅权限等内容,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工程验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备份重要的电子资料,以防止文件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工程验收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人,并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工程验收档案的管理数据库,便于信息的录入、更新和查询。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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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课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须知-新疆建设网(精)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须知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建设部、省档案局、建设厅有关工程档案验收的文件精神,克拉玛依市城建档案馆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档案的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
为确保工程竣工档案的准确、完整,特制订以下须知:
1、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该工程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验。
2、建设单位(业主)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
3、市城建档案馆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主体单位有关责任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参加。
5、竣工验收结束后,市城建档案馆提出验收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以下简称档案验收)。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
第五条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九条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档案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省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审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第六条为切实保证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全程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和项目档案巡回检查制度。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
(一)省、市、州、县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工作;(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
新增项目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继建项目每年一次,分别按照《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报省档案局;(四)市、州、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相关档案的质量、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过程。
建设项目档案的合规性验收是保证项目工程档案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交付阶段的重要工作。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相关事项和流程。
2. 验收对象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 项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 - 项目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 - 项目变更、问题与决策记录 - 安全、质量等相关监测与评估报告 -其他关联的项目文件和资料3. 验收要求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档案的完整性:所有项目档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完整记录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相关资料。
2. 档案的可读性:档案应具备清晰、准确、一致的信息描述,易于查阅和理解。
3. 档案的规范性:档案的分类、编号、名称、装订等应符合相关的规范标准,并与实体档案保持一致。
4. 档案的保密性: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档案应做好保密措施,确保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5. 档案的安全性:档案应存放在符合相关规范的档案库房中,防止损毁、丢失和篡改。
6. 档案的可追溯性:档案中的信息应可追溯到源头,能够追溯到具体的项目、时间、责任人等。
4. 验收流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备案申请:项目完工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档案备案申请。
2. 档案备案审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档案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档案审定:根据备案审核的结果,确认档案的备案级别和审定方案,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档案整理和准备。
4. 档案整理和准备:责任单位根据审定方案进行档案整理和准备,包括档案分类、编号、整理、装订等工作。
5. 档案交接验收:责任单位将整理好的档案交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进行档案交接验收,并确认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打印本页(国档发[1992]8号国家档案局颁发)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挡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某某某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
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某50mm。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加其竣工验收。
第十条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和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主管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公司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档案馆负责协调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馆负责协调,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档案馆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
第三章项目档案验收、归档流程第八条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工程档案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并进行自检,监理公司负责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和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符合要求后再由施工单位报送档案馆。
第十条档案馆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档案馆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是否符合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可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工程管理部将两套(正本、副本各一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一并交档案馆归档,档案馆对项目档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验收规范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
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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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92]8号 1992年05月06日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
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
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人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
档案部门参加其竣工验收。
第十条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
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的专题验收报告。
工程规模较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
第十四条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
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8.附表。
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