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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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知识点整理:监督权利

初中政治知识点整理:监督权利

初中政治知识点整理:监督权利初中政治知识点整理:监督权利1、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立法监督;②执法监督;③司法监督等。

(3)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的意义:保障法制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

2、如何理解公民的建议权和监督权:(1)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建议的权利。

(2)监督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3、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及意义:(1)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公民可以通过提出批评建议、新闻报刊、来信来访等形式行使这项权利。

(2)意义: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权、监督权:①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可以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为民谋利,防止违法乱纪现象,使国家长治久安;②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

③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途径和渠道有:(1)向人大代表反映;(2)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监督。

5、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要注意的问题):(1)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2)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和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6、青少年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1)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2)积极行使监督权是具有公民意识及社会责任感强的表现。

(3)青少年要有国家主人翁的意识和公民意识,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如:①对于改善环境、整顿秩序、维护治安等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精品文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

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等。

四项监督工作内容

四项监督工作内容

四项监督工作内容前言在现代社会,监督工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公正公平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四项监督工作内容,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监察监督。

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详细讨论,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监督工作,推动社会进步。

一、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础性的监督工作,法律监督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适用。

以下是法律监督的内容:1. 制定法律•通过立法程序,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研究和制定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审议和修改现行法律,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2. 实施法律•监督和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保证法律的刚性执行;•加强对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漏洞的监测和解决;•落实法律责任,对法律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3. 解释法律•给予法律条文明确的解释和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疑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审查和解决法律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的工作。

以下是行政监督的内容:1. 监督行政机关•监督政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效能性;•检查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或滥用职权。

2. 监督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监督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滥用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监督行政权力•监督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防止滥用权力;•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管理机制,促进阳光治理;•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责任,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三、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通过媒体和公众对政府和其他人员的言行进行监督的工作。

以下是舆论监督的内容:1. 搜集舆情•收集公众的舆论和意见,分析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关注公共事件和突发事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追踪社会热点和公共关注的问题,引导舆论导向。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基本含义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法律监督是指对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确保法治的有效运行和公正的实施。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扮演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监督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监督的定义法律监督是指通过程序化的手段,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法律的平等实施、公正裁判和有效执行。

法律监督旨在防止滥用职权、减少腐败和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1. 立法监督:指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律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进行审查、建议和评估。

立法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性。

2. 执法监督: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

执法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权力滥用、打击腐败和确保公民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3. 司法监督:指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监督和指导。

司法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

4. 行政监督: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决策、管理和执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进行评估。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三、法律监督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监督能够防止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督,可以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实施,从而保护公民免受不正当对待和侵犯。

2. 维护社会正义:法律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不公正行为。

通过及时调查和处理,可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和维护。

3. 防止腐败行为:法律监督有助于监控和打击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通过对行政机关和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法律监督是指通过特定的机构或机构集合,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其他行为主体的法律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1. 法律监督的背景和意义法律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的出现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担忧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监督通过调查、审判、评估等手段,有效地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它是一种制衡机制,为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保护了法律权益的可行性和完整性。

2. 法律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其他具备处理行政、司法事务的机构或机构集合。

它们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产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违法行为等,而法律监督的目的就在于发现、调查、追究这些机关的责任,并保障公民权益的捍卫。

3. 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法律监督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它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方式来实施监督。

具体来说,法律监督可以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对政府公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司法机关判决的合理性审查、对律师、公证人等法律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监管等。

此外,法律监督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社会组织监督、公众舆论批评等方式来发挥作用。

4.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和挑战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促进了司法系统的独立和公正,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然而,法律监督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权威,以保证监督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国际上,法律监督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制衡政府权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法律监督机构已经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作心得:司法规律与法律监督机制创新

工作心得:司法规律与法律监督机制创新

工作心得:司法规律与法律监督机制创新一、法律监督的内涵外延法律监督职能是监督法律实施的必要手段和职能,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法律以来,就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只有正确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才能明确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能机构)和客体(被监督对象),正确发挥监督主体的法律监督职能。

《实用古汉语大辞典》中说:监,监视,自上而下的察视。

《国语.周》:“得卫巫,使监谤者”:督,监察、监督。

由此可见,古汉语中的监督有自上而下之义。

但在现代汉语中,监督就是指察看并督促,并未局限于自上而下。

说到“法律监督”的外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两方面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狭义专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实施情况所进行的专门监督。

而“法律监督机关”亦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狭义上则仅指检察机关,本文着重于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机制上的创新构思。

二、检察权的内容表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察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2、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外,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全部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追究犯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3、诉讼监督权。

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视、督促的权力。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批准逮捕权。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接上
2、议会法律监督的方式。 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议会议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议 员提出、通过、拖延或否决提案和修 改法律,口头或书面质询政府成员, 对政府的成员进行弹劾等。二是议会 监察专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中专门 设立的监察员,对政府机关、司法机 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是受议 会委托行使监督权的代表。
的种类: 第一,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 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二,按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的监
接上
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按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种方式,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司法 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要方式。 2、司法法律监督的方式。 第一、违宪审查。指由普通法院或者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和政府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的一种监督制度。
接上
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违宪
接上
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
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认 为,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纳入监 督的范围。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公务行为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包 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关 制定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理性,和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 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又如上 级下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 府进行工作检查。而专门监督,则是 指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 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督权主要表 现为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 权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在社会中起到维护秩序、保护权益的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遵守,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知识。

一、法律的法律监督法律的法律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对法律的司法实施进行监督,主体是由具备审判权的法院。

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和裁决,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2.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法操作或滥用职权,行政监督机制旨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指对立法活动的监督,通过对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的审核、评估和审议,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上三种监督形式可以相互补充,并交叉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法律的监督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法律的惩处和追究。

法律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是指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追究和惩处。

刑事责任追究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机关负责,采取立案、侦查、审判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的制裁。

2.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责任的追究和赔偿。

在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

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则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处理,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其表现为:(一)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二)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三)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一)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三)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种类(一)对法的创制活动的监督1.改变和撤销。

2.备案与批准。

(二)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法律。

第三节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一、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

二、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三、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1.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和意义(1)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2.有效环节。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的法律武器。

3.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这些法律监督作为不同的分类。

•••(一)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二)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三)立法监督、执法和司法监督、守法监督。

••••这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对象不同而作出的划分。

4. 追问5. 因为这是个大题,法律监督的意义能再阐述的详细点吗谢谢6. 评论|007. 2011-04-17 15:14Kiss丝丝|三级8. 从法制运行系统的角度,论法律监督的意义: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

2.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

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

第20章 法律监督

第20章 法律监督
26
2、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 关经济资料和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 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 纪律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 督检查活动。
16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7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含义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 (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8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含义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 监督。它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 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 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其 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的监督 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法 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 职权,是人民通过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 权力的重要方式。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说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1
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说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二、法律监督的历史 三、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与法律监督
的构成 四、法律监督的分类 五、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2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狭义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 的监察和督促,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行政 监察机关的监督。
19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
1、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2、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常委会 3、组织及个人

论检察权“法律监督”功能的内涵

论检察权“法律监督”功能的内涵

查权 、 公诉 权为什么 也是法 律监 督的范 畴呢 ?检察机 关 的理论研 者往往 持否定 态度 , 认 为“ 法 律监 督” 的概 念是新 中 国法制 史上 的
究者 给 出了进一 步的论 证, 认为 检察机 关的法 律监 督权表 现为两

个 创造 , 是 中 国法律 中 的一个 专 门术 语 , 因而 不存在 法 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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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 察权 “ 法律监督” 功 能 的内涵

摘 要

关于检察机关 “ 法律监督” 职能的内涵, 学术界对检察机关给 出的解释提 出了诸多质疑 , 检察机关仅 能诉诸国情 ,
种基 本 的职 能形 式 : 一是对 违反 者具有 强制性 的揭 露及移 交裁 决 关于法 律 监督 的一 般概念 。 对 法律 监督 的理 解 , 也必须 在 中 国法 职能( 如立案 、 侦查、 逮捕 、 起 诉) ; 二是对 违 反者提 出不具有 强制 律 的语境 中寻 求合理 的解 释 。 本文 认为 , 之所 以会 得 出这 洋的观
法律监 督 ” 的 内涵 一 直存在 着 争议 。 检察 机
“ 法 律监 督” 本 身应是 一个 法律 概念 , 因此 , 对它 的 内涵 的解
关给 出的解释 是 , 法律 监督 是特指 人 民检 察院通 过运 用法律赋 予 读 也应 当属 一个法 律解 释 的 问题 。 因此 , 本 文主 张运 用历 史解 释 的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 公诉权 和诉讼 监 督权 , 追 诉犯 罪和 纠正法 律 与 比较 解释 的方法 来 解决 “ 法 律监 督” 的真 正 内涵这 样 一个 法律 适用 中的违法 行为 来保障法 律在全 国 范围 内统 一 、 正 确实施 的专 解 释 问题 。 门工 作 。 。 诉讼 监督 权 的确是法 律 监督 的范畴 , 但 是职 务犯 罪侦 对 于运用 比较解 释 的方法来 解释 “ 法 律监 督” 的内涵 , 国 内学

法律监督(法理学)

法律监督(法理学)

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 定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 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 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 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1)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 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 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也称领导监督、层级监督,是指依行政管 领导监督、层级监督 领导监督 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对 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其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包括: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监督方式 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工作检查等。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现在 体现在 三个方面:一是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消 三个方面 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指示和规章;二是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 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三是上 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同类 部门,有权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司法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司法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机构的
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
简介
司法机构是一个国家中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

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司法机构还具备法律监督的职能。

法律监督的定义
法律监督是指司法机构对其他法律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和公民行为的法律合规性进行监督。

它的目的是确保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能够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

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监督执行程序
司法机构可以对其他法律执行机关的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这包括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否合理等。

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二:监督行政行为
司法机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并纠正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合理之处。

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三:监督司法活动
除了对其他法律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构还有责任对自身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司法人员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受懈怠、滥用职权或腐败的影响。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法律监督是司法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信任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论
司法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通过监督其他法律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和自身的司法活动,司法机构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公正实施,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总结名词解释

检察工作总结名词解释

检察工作总结名词解释
在检察工作中,总结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工作中的问
题和不足,找到改进的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下面,我将对检察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1.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


过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

3. 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指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
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向法治方向发展的过程。

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积极参与和推动法治建设工作。

4. 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体制和司法机构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
和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构之一,也需要不断进行自身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更加深刻地理解到检察工作的使命和责任。

希望我们能够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广泛的法律监督名词解释

广泛的法律监督名词解释

广泛的法律监督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

它涉及到对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司法机关的运作以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对广泛的法律监督涉及到的一些关键名词进行解释。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过程以及法律机构、法律行为等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监督、检查、评估等手段,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监督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官方机构的监督,也包括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实施主体1. 审判监督机关:审判监督机关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机关。

它可以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程序、民事案件的裁判程序、行政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审判监督机关。

2.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对法律行为及其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机关。

它负责监督公安机关、法院、律师、公民等各界行使法律权力的活动,以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还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确保侦查、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3.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对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它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法律执行情况等,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风气的净化。

4.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它负责确保律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保障律师代理人的权利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5. 党委、纪委:党委、纪委是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它们负责监督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政建设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

三、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1. 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对法律行为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的方式。

它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检察活动、律师代理活动、公职人员的履职活动等方面的监督。

2. 特殊监督:特殊监督主要是指对涉及重大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进行特别监督,以消除法律行为中的不公正行为和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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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内涵万毅检察机关的理论工作者认为,所谓的“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XX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X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按照这一界定,法律监督权是由多种权力组合而成的,包括侦查权、公诉权,都属于法律监督的X畴,都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诉讼监督权属于法律监督的X畴,自无疑义。

问题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公诉权是如何被纳入法律监督权的X畴的呢?对此,理论工作者进一步论证道,法律监督表现为两种基本的职能形式,一是对违反者具有强制性的揭露和移交裁决职能(如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二是对违反者不具有强制性的提出纠正意见。

因此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并不矛盾。

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本身就包含了对违反刑事法律的监督”,“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控诉犯罪,就是对被告人监督”,“检察机关依据刑法规定监督一切公民、单位必须在遵守刑律的轨道上行动,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

这种侦控犯罪的工作属于法律监督的X畴,理应由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行使”等等。

对此,一些人并不认同,他们质疑:为什么公安机关对XX犯罪行为的发现、证明、检举即侦查、追诉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而一旦检察机关行使类似的权力,就立刻转变成为法律监督权?为什么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规定监督一切公民、单位必须在遵守刑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追究的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为什么同样是负责发现、证明和检举XX犯罪行为、提交法庭裁判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活动就不是法律监督呢?[2]面对上述质疑,理论工作者由于找不到合适的理论X式予以支撑,始终无法从正面予以回应,而只能诉诸国情,主X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及法律监督职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是由中国独特的国情所决定的。

殊不知,这种带有策略性但缺乏学理性的解释虽然可以暂时遮蔽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现实合理性的质疑,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因此陷入争议的漩涡之中。

也正是由于对这一关键性概念的解释无力,“尽管经历了50年的发展和20多年的改革创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理论研究的滞后是限制检察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增加改革风险与加大改革成本的根本原因。

”[3]因此,要解决法律监督的法理合理性问题,必须寻求全新的理论X式和解释理路。

笔者认为,要正确解读法律监督的意涵,必须坚持以下视角和立场:一、法律监督是一个法律概念,唯有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方能正确解读法律监督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对其内涵的解读,属于法律解释的X畴,不能任意为之。

对法律监督涵义的揭示,要有一定的“章法”,即应当从法律条文和立法原意出发,运用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对其确切内涵予以揭示,切忌望文生义,更忌断章取义。

据此,笔者主X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理清我国关于法律监督权的立法渊源,进而运用比较法解释的方法正确揭示法律监督权的内涵。

我国传统检察理论认为,中国的检察制度借鉴自前苏联,因而与西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不同,不能借用西方国家的检察理论来解读中国的检察制度。

这一观点隐含着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即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之间完全不同。

笔者持不同意见。

在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为“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

所谓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是指“作为法律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

[4]即检察官既要监督法官,又要控制警察,对两者分别实施监督、制约。

检察官的这种“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功能,使得检察官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更是程序的监督者,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需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施以法律监督,防X警察滥用权力演变为权力不受制约的“警察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监督、控制警察的一个最主要手段就是从法律上确立了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权力分配格局,即检察官成为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刑事侦查权的法定主体,而将警察机关定位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从而使得检察官拥有了指挥、调度警察的权力。

这样,警察权再强大,它仍然要受检察权的节制。

检察官成为侦查权主体,其重大的法治意义在于将检察官对警察的法律监督演变为一种“参与”式监督,而非“外在”式监督,这使得检察官更能够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在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的责任不仅是提出指控,并且负责监督法院遵守程序规则,防止法官专权擅断、枉法裁判。

为此,一方面,检察官对法官的程序XX行为可以实施当庭监督,“在审判程序中,其需朗读起诉书。

此外,检察官亦需注意,诉讼过程是否合法举行,其对于有违反刑诉法之情形时,异于辩护人,需立即对之加以更正。

”[5]另一方面,检察官认为法官的判决XX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提起抗告或上诉的方式阻断其生效;即使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检察官如果认为有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事由时,也可以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以此动摇生效判决的效力。

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经由列宁阐发后,具有了一些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其差别主要体现在前苏联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组织体制以及一般监督权)。

在关于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定位上,按照列宁的构想,“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XX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

”克雷科夫曾根据列宁的上述思想,将检察机关的定位表述为“监督法制的机关,是法律的维护者”,是“国家政权的眼睛”。

[6]比较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与前述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可以发现,在检察机关定位方面,前苏联对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法制的机关”、“法律的维护者”的定位,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

这一点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上表现尤其明显,即两者都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制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控制功能,甚至两者在用语上都非常接近,具有明显的历史和理论传承关系;而在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方面,除了一般监督权之外,其它职权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也基本相同,均涵括了侦查、起诉等基本检察职能。

由此可见,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并未从根本上偏离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根源于两个原因:其一,前苏联的检察制度虽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制度,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制度不同的制度设计。

但是,客观地讲,前苏联的检察体制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对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改造,而俄罗斯帝国的检察体制又是在借鉴欧陆国家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不断受到后者的影响。

因此,前苏联的检察制度虽然与德、法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存在着不同,但在基本功能定位方面仍然受到自身历史的显性或隐性影响,从而间接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基本理念与框架;其二,这是由检察官角色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官角色本身具有某种自然属性,在刑事诉讼中,它位居警察与法官之间,处于衔接侦查与审判的枢纽地位,这一位置的独特性决定了检察官天生就是警察侦查成果的验收者和法官审判“入口”的控制者。

可以说,只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了检察制度,就要受到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这一点是任何人类理性均要予以承认并不容抹煞的,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同样不能违背这一客观规律。

因此,破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这一概念的关键,就是运用比较法解释的方法,援引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功能来解释我国“法律监督(权)”的具体涵义及其指涉,唯有如此,才能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功能及其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关系等诸多争议问题得出一个妥当的结论。

据此,可以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解释为由检察官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双重权力控制”。

应当说,这一解释方法的运用,并没有超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文义的可能X围,也不违背我国法律的整体精神及社会情况,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

二、法律监督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必须坚持从整体上对法律监督权进行定义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指的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定职权的行使来发挥其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功能,而不是指这些法定的职权本身在属性上就是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是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所要达到的功能和目的的一种整体描述和定义。

它解决的是检察权的功能问题,不解决检察权的构成和内容问题,因此,不能将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分解成一项一项的权力,然后去质问,某一项权力究竟是不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这些职权本身的属性也是固有的,不会因为权力行使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但是,这些职权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进行不同的配置,却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治意义。

以公诉权为例,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提起指控、请求裁判的权力,即一种诉权,这一权力本身的性质是固有的,不论是在控审职能不分的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还是在实行控审分离的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公诉权的性质都是诉权。

但是,因为权力配置的主体不同,其发挥的功能却可能产生差异。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公诉权由法官行使、控审职能不分,不具有监督审判的功能;但在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公诉权交由检察官行使,并实行“不告不理”、“诉审分离”的原则,这样一来,公诉权就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意义,检、法关系也由此演变为一种法律监督关系。

对于侦查权而言,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基于打击犯罪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这个性质不会因其行使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主体的地位,则具有法律监督的意义,因为一旦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主体地位,就能够形成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体制。

检察机关在这种检警一体化体制中,就可以凭借侦查指挥权监督、调度警察,从而达到控制警察、防X警察滥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目的,这样,侦查权便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意义,检、警关系也由此建构为一种法律监督关系。

在现代法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具有两重身份:一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国家的追诉机关。

检察机关的这两重身份所产生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前一身份产生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互动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形成一种法律监督关系;而后一身份则产生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之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形成一种追诉关系。

两种法律关系的法治意义完全不同、不容混淆。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性揭露和移交裁决等,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展开侦查、起诉等追诉活动,只是正常的侦查、起诉权行使。

据此,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所形成的是追诉关系,而非法律监督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意义,不属于法律监督的X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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