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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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部令第1号】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部令第1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注:本名录粉红色部分系《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6年6月14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三月八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ES法律法规清单180423

ES法律法规清单180423
主席令第四号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主席令第4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第61号令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 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82号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52号 国务院令第376号 国务院令第313号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法律法规清单
收集部门:/
序号 名称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GBZ/T195-2007
GB12348-2008 GBZ2-2007 GB 30871-2014
5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5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5 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16 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1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
18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19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21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23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 定标准(试行)
1991/1/1 2014/10/1 1998/1/1 2007/5/7 2006/11/1
2002/4/5
1995/10/1 1996/2/1 2012/12/1 2005/3/15 2008/12/1 1990/8/1 1996/2/1 2002/7/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3
环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29号令
2014-12-19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4
应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2015-1-8
2015-1-8
环境保护部
25
环境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2014-12-31
2015-3-1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29
环境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
2015-1-22
2015-3-1
住房城乡建设部
30
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
2015-2-27
2015-5-1
安监总局
71
环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67-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标准
72
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69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标准
73
环境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2012-7-1
2012-7-1
国家标准
74
31
环境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号
2014-12-30
2014-12-30
环境保护部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9.5.27

全部
2008.3.1

全部
2008.3.12

全部
备注
19 规及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GB3095-2012 环发[2012]11号
2016.01.01 是 2012.02.29 是
20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1.1

保护水环境
21 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008.6.1

及要求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水
备注
序号 22 23
分类
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号 国务院令284号 国务院令641号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0.03.20 是
废水
2014.01.01 是

化学品 化学品 化学品
2013年12月7 日
修改命令
3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5号
1999.10.01 是
化学品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是 消防安全
39 关于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
40 规及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六号 1990.4.10

防治噪音污
31
染环境的法 律法规及要

加油站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加油站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前言为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应对环境污染事件能力,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展,将事故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当地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阐述了预案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明确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监督与管理等要求,用于指导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由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编制.本预案经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各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评审,结论切实可行,能够指导本公司应急队伍处置公司内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

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负责人(签字)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说明1。

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明确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同作战能力,保障企业员工和企业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证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

《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0号)

《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0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从环境保护部官网获悉,为贯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环保部制订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并予以发布。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 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

2016年法规清单

2016年法规清单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监管三司
总局令第70号 总局令第74号 总局令第64号 第69号 第68号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总局令第53号 总局令第79号 总局令第79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61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62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 6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64 危险化学品在建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6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7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68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69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70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71 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72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7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7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说明
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88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89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90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完整版 91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 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5号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1、(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环保部门答案:C2、蚂蚁森林环保项目中,需要最少收集( )g能量值才可以申请种树。

A、17900B、215680C、19680D、146210答案: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A、地方人民政府B、人民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 ( )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B5、戒除以高耗能源为大家的”便利消费”嗜好。

不少便利消费方式在人们的( )中浪费着巨大的能源。

A、日常生活B、习惯C、不经意D、奢侈生活答案:C6、世界水日宗旨是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

世界水日是哪一天?( )A、1212122022年5月22日B、1212122022年4月22日C、1212122022年6月22日D、1212122022年3月22日答案:D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 ) 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A、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B、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C、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D、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答案:B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建城〔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

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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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9
【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56-59)
【关键词】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审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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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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