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救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救助对象本社区救助对象包括:(一)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临时困难的居民;(四)其他需要救助的居民。
第三条救助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社区救助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分类施救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实现精准救助。
(三)动态管理原则。
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确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与救助需求相符。
第四条救助措施(一)生活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发放低保金、临时救助金等。
(二)医疗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等。
(三)教育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教育救助,包括资助学费、书本费等。
(四)住房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
(五)就业救助。
为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
(六)其他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救助措施。
第五条救助程序(一)申请。
救助对象向社区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三)审批。
社区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社区救助管理部门按时发放救助金或提供相应救助服务。
第六条监督管理(一)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核查,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
(三)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防止挪用、浪费。
(四)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家庭状况,配合社区救助管理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保障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各类临时救助机构和组织,以及从事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1.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个人或家庭。
2. 对于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
3. 对于有关临时救助对象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确保救助对象的隐私权。
四、救助标准1. 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所在地区的价格水平予以确定,合理公正。
2. 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使之能够真实反映救助对象的生活需求。
3. 对于不同类型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以满足其不同的需求。
五、救助流程1. 救助流程应当包括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环节,确保救助工作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2. 救助机构应当明确救助流程,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救助对象在接受救助时,应当签订相关的协议或承诺书,明确救助的用途和责任,保障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处罚制度1. 对于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 对于造成救助对象损失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救助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救助工作的良好秩序。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依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临时性救助,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均衡兼顾、有序安排、依法治理。
第二章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及范围第四条社区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1. 社会困难群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居民、失业人员、特困人员等;2. 临时遇困群体,包括突发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居民;3. 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4. 其他需要帮助的居民。
第五条社区社会救助的范围包括:1. 生活物资救助,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救助物资;2. 紧急救助,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严重影响提供紧急救助;3. 医疗救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4. 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教育补助;5. 就业帮扶,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岗位安排等服务;6. 社会和谐、文化交流,促进社区居民的相互关爱和交流。
第三章社区社会救助程序第六条居民申请社区社会救助,应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居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社区内公示申请信息,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意见。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实际困难情况,按照社会救助补助标准,制定救助方案,并及时告知居民。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及时更新救助对象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社区社会救助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上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设施,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救助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困难群众依然存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人还很容易受到意外损失。
这时候,民政局的临时救助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临时救助定义临时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为了及时救济困境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体,对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和以后可能依法支付的费用,并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服务。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1.因意外等特殊情况造成了突发性的生活困难,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个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导致贫困、困难的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活无法维持,遇到困难的对象即为本救助的范围。
2.市、县、乡、村四级各类城乡低保对象。
3.因个人、家庭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突遇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和单位或家庭改善生活,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条件和收入来源。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通常基于困难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因情、因人、因时、因地”的原则,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
比如,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标准。
四、救助流程1.受理:需要救助的群众和单位可直接向当地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咨询、初步审查,并对符合救助要求和标准的开始审核。
2.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源头资料核实审核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家庭走访并进行核实,认真审核资产情况和家庭状况记录申请人的基准。
3.决策: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知名的方式公布救助名单和具体标准及救助水平。
4.发放:救助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确保救助发放到位、及时到位。
五、救助管理1.验收制度:对过去未保管好的应急资金和物质进行资产账目核实,做好资产入库管理,加强应急资金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领取资源人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监督和评估制度: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了做好县级临时救助工作,确保对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扶贫开发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救助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 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维持基本生活的;2.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3. 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经济援助的;4. 其他临时生活困难的情况。
(二)救助对象应当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家庭信息及困难原因。
三、救助标准(一)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理救助。
四、救助程序(一)申请救助: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认定:接到救助申请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并填写《临时救助审核认定表》。
(三)决定救助:审核认定通过后,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救助金: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救助标准核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资金来源(一)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法定资金渠道。
(二)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县级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模版,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当地的需要和要求。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效性和保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低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市城乡低保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规定,扎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临时救助标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物质资助。
临时救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来源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中考虑到临时救助的需求,合理编制安排相关经费,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基本生活开支;2.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情况紧急,急需得到救助;3. 具有城乡低保申请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申请城乡低保的,可以临时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严格审核,确保真实贫困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救助对象有申诉权利,对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突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依法依规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救助。
第三章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当遵守财政纪律,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目的清晰明确。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为被认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到位,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
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障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生活困难及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的一种救济措施,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
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是使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他们的自立自强,实现全面发展。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依法治理。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化方式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尊重受助人的意见和选择,保护受助人的隐私。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社会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及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致贫困,或者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二)缺乏劳动能力,无法依靠劳动获取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明显不足的特困人员;(三)因残疾、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五)其他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对象认定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两类。
(一)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意外事件、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需要短期救助的人员;(二)长期救助对象是指因年老、残疾等原因,长期无法自理或者依赖他人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救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生活救助:包括救助金、救助物资等形式的救助;(二)医疗救助:包括医疗费用救助、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救助等形式的救助;(三)康复救助:包括残疾康复、生活自理能力培训等形式的救助;(四)教育救助:包括教育费用救助、助学金发放等形式的救助;(五)其他形式的救助。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九条社会救助分为申请、认定、评估、发放、监督等几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和救助标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
2. 分类施救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4.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服务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包括: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 特困供养对象;3. 临时救助对象;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
第五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我国国籍;2. 在我国境内居住;3. 持有相关证明材料;4. 符合国家规定的救助条件。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六条社会救助服务内容包括:1.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 特困供养: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 临时救助: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4. 其他救助:根据国家规定,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四章服务程序第八条社会救助服务程序如下:1. 申请:救助对象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3. 公示: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民政部门予以核准,并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或提供救助服务。
5. 监督:对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
纪检临时救助制度范本
纪检临时救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纪检临时救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纪检临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纪检临时救助的对象为纪检监察干部及其家庭成员。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申请纪检临时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还款能力,愿意签订救助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故意隐瞒家庭财产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家庭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三)拒绝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的;(四)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纪检临时救助采取以下方式:(一)发放救助金;(二)提供物资救助;(三)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纪检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和家庭状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救助金发放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必需支出等因素确定;(二)物资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地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救助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三)其他救助措施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九条纪检监察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申请纪检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纪检临时救助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的证明文件;(四)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情况证明;(五)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临时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临时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1.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对临时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确保患者在急需医疗救助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忙。
2.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对无医疗保险或经济困难的患者供应临时医疗费用的支持和救助。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临床科室,包含门诊和住院患者。
2.适用对象为符合临时医疗救助资格的患者,具体资格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临时医疗救助资格确定第三条申请资格1.无医疗保险的患者应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如失业证、低保证等,证明其经济困难,方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2.经济困难的患者应供应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和家庭基本信息,证明其经济困难,并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申请流程1.患者通过住院登记处或门诊登记处获得申请表格,并完整填写。
2.患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料子,并供应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3.医院设立特地的审核小组,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患者。
第三章临时医疗救助费用支出第五条救助范围1.临床科室依据患者实际情况,审核确定临时医疗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2.临时医疗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包含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
第六条救助金额1.救助金额依据患者经济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2.医院应确保救助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救助支出方式1.救助费用可以直接支出给医院,医院依照规定程序扣除患者自付部分,并将剩余部分支出给医疗机构。
2.救助费用还可以直接支出给患者,患者自行支出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医院报销。
3.救助费用支出方式由患者和医院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救助监督1.医院设立临时医疗救助监督小组,对救助金额进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监督小组每季度对救助流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矫正。
第四章管理与保障第九条管理机构1.医院设立临时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临时医疗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一、临时救助的概念及对象临时救助是指在突发性问题或短期困难下,政府或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活,实现自我发展。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严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群体;2.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3. 因失业、生育、立遗抚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者。
二、临时救助的资格及申请流程临时救助的资格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家庭情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1. 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大部分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2. 受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个人或家庭;3. 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个人或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资格;3. 经过审批通过后,社会救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制定救助计划,并确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4. 发放救助款项或物资,跟踪帮扶效果,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救助方案。
三、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及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援助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救助的整体经济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费用、教育支出等方面的救助标准。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款项不被挪作他用,保障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机构是临时救助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
具体建议包括:1. 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并监督救助款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得到全面了解和评估;3. 招募和培训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救助服务质量,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2. 公正公平,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权益;3. 科学规范,提高救助工作效率;4. 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3. 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中的受困人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没有稳定生活来源;2. 没有固定住所;3. 没有基本生活能力;4. 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人员第六条救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热爱救助事业,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3. 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救助工作。
第七条救助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权益;2. 主动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3. 维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侵害;4. 做好救助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章救助服务第八条救助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宿、餐饮、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2. 教育救助: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3. 社会救助: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4.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九条救助服务流程:1. 接受求助:救助人员应主动了解求助对象的情况,对其进行初步评估;2. 确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救助;3. 提供救助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生活、教育、社会等方面的救助服务;4. 跟踪管理: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确保救助服务的有效性;5. 结束救助:当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结束救助服务。
救助站救助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助站救助人员安全管理,保障救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救助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救助站所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救助站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救助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救助站站长是救助站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救助站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所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及临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共同维护救助站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1. 新入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安全设施与设备1. 救助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2.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与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2. 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食品安全1.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救助站提供的食品卫生、安全。
2. 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及时报告安全事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救助站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
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第一篇: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萧山区临时救助制度一、政策依据:《萧山区临时示例实施细则》二、范围对象:居住在萧山区并具有萧山区常住户籍、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主要包括: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2、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区社保中心实施医疗救助后,仍需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3、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填写“萧山区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登记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原则上只能上报一处)。
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告知各镇街。
四、所需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3、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4、住院结算单据、住(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
(全部要原件)5、民政部门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他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篇:临时救助制度解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一、国务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λ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
二、对象范围:家庭对象λ因意外、突发大病等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λ因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个人对象λ遭遇火灾、事故、突发大病且无家庭支持陷入困难λ灾害、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和生活救助三、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λ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主动发现受理λ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四、救助方式:λ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λ发放实物衣物、食品、饮用水;λ提供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条件的,要协助申请。
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救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民政、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救助对象;(二)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救助人员服务内容包括:(一)生活救助: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临时住宿、餐饮、衣物等;(二)医疗救助:协助救助对象就医,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三)教育救助:协助救助对象接受教育,提供学习用品和辅导;(四)就业救助:协助救助对象就业,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五)法律援助:协助救助对象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六)心理援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
第三章服务程序第五条救助人员服务程序:(一)接报:接到救助对象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确定救助类型;(二)评估:对救助对象进行评估,确定救助标准和措施;(三)实施:按照评估结果,实施救助措施;(四)跟踪:对救助对象进行跟踪服务,了解救助效果;(五)反馈:向救助对象反馈救助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六条救助人员服务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救助政策;(二)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服务态度良好;(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保守救助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立健全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对救助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救助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XX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时救助档案审查制度范本
临时救助档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救助档案审查工作,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档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临时救助档案审查工作,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档案审查内容第四条临时救助档案审查内容包括:(一)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包括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
(二)救助申请材料:包括救助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走访调查报告等。
(三)救助审批流程:包括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
(四)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救助金额、救助方式、救助周期等。
第五条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定期核查,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
三、档案审查程序第六条档案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实地核查和审批三个阶段。
(一)初步审查: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实地核查: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审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的结果,作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决定。
第七条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审查过程中,积极听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的意见,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档案审查要求第八条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临时救助档案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救助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救助站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助站管理,提高救助工作效率,保障救助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本站所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受助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汇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救助站各项工作,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救助对象管理第四条救助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救助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无生活来源;2. 无劳动能力;3. 无法维持正常生活;4. 符合救助政策规定。
第六条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当向本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本站对救助对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三、救助站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 热爱救助事业,具有奉献精神;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九条救助站工作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救助政策,认真履行救助职责;2. 为救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3. 维护救助对象合法权益;4. 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条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严格执行救助政策;3. 保守工作秘密;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救助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救助工作流程:1. 接待申请:救助对象向本站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予以接待;2. 审核申请: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申请进行审核;3. 登记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登记救助;4. 提供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5. 动态管理: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救助效果。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汇编由本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汇编如与本站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汇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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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0464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Temporary Assistanc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低保边缘户。
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
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
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
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
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
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助。
二是要严格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审核后报镇民政办审批的程序实施救助。
三是档案完整。
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三)加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安全运行。
各地要摸准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严格审核,并逐层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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