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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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环环评〔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豫政[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全面落实中原经济区建设任务,体现战略定位,力争实现重大突破的迫切需要;是优化资源配置,破解发展难题,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实现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各方面力量,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凝聚发展合力的迫切需要。

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工作大局,以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为着力点,统筹兼顾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各类项目,着力破解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进一步强化联动推进,优化建设环境,提升重点项目建设水平,增强重点项目建设在拉动投资增长、引领产业升级、强化基础支撑、促进城乡统筹、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全面落实中原经济区建设任务和“十二五”规划,增强重点项目的综合带动能力,更好地发挥举纲带目、带动全局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审定通过6_个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和13_个畜禽遗传资源等8_则

农业农村部:审定通过6_个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和13_个畜禽遗传资源等8_则

农业农村部:审定通过6个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和13个畜禽遗传资源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23年6月12日报道,第四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定、鉴定通过了山下长黑等6个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和红灯笼猪等13个畜禽遗传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颁发新品种证书。

6个新品种及配套系中,有3个属于生猪的新品种,分别是:由江西农业大学、江西山下华系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和南昌师范学院共同培育的山下长黑猪,证书编号为农01新品种证字第35号;由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东壹号地方猪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培育的乡下黑猪,证书编号为农01新品种证字第36号;由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四川农业大学共同培育的天府黑猪,证书编号为农01新品种证字第37号。

此外,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的红灯笼猪入选畜禽遗传资源,资源保存单位为溧阳市乾丰养殖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23年5月26日报道,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起草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5章26条,主要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事项,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豫环文〔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指导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深入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应在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或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在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在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调整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作。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8.30•【文号】环规财〔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

坚持改革引领。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差异性,统筹兼顾,着力体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深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明确相关规定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在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已经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工作,其中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发生调整的,应重新进行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不变,空间布局发生调整的,应编制补充分析报告。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分析,研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规划环评工作主体责任,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入园建设项目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豫环办〔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国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规定防治措施B.指出污染治理的目标C.提出环境质量标准D.划定污染影响的范围【答案】 A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C.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D.报告书简本中公众参与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篇章的摘要【答案】 D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种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B.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C.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D.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答案】 D4、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A.生境B.生物群落C.生态景观D.生态系统【答案】 D5、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只准从事的活动是()。

A.旅游B.参观考察C.科学研究观测D.驯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答案】 C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现就简化优化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审批事项统一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12项审批事项(附件1),涉及的申报材料形成一张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

在立项审批阶段,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核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推动投资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投资审批事项要统一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充分利用在线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对审批、实施、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40877号提案的答复王黎生、张婉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工业固废和污泥处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我省是能源原材料大省,也是一个工业固废产生大省。

工业固废主要产生行业为煤炭开采、金属矿采业、石化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冶炼加工业、煤电热力生产等9个行业,种类有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废石、冶炼渣等8大类。

工业固废主要集中在我省的豫西、豫北、豫南等地市。

近年来,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有所提高,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大类。

2018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8304万吨,综合利用量13513万吨,处置量2292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21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7万吨。

2019年,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964万吨,综合利用量11975万吨,处置量54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30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212.9万吨。

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十三五”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实施《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正值税优惠目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围绕完善标准制度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大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670号提案的答复朱彤晖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2020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精心部署,强力推进,圆满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高位推进攻坚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把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省委书记、省长多次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谋划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

常务副省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担任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多次采用“四不两直”方法实地督察、暗访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了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调研筹划,由分管领导带队成立各项专班,推进攻坚任务落实。

二、逐步规范攻坚机制。

建立排名考核机制,制定印发《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每月对各省辖市及所辖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通报,对空气质量排名连续靠后的市、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联合约谈,每年对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空气质量改善。

建立调度推进机制,制定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任务调度推进实施办法》,建立清单台帐、细化目标管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和各职能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采取月例会、季度会、专题会、现场会等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1〕2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12年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我厅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同时废止。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1.28
•【字号】豫环文〔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环文〔2015〕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环保厅豫环〔2014〕149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 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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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
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7.05
•【字号】豫环办〔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
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
(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后续试点名单将适时更新。

(四)扩大打捆审批范围。

对位于同一省辖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建设单位可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编制多个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审查。

(五)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

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和保供煤矿项目的环评审批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二、精准服务,全力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
(一)加强区域环境准入引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广泛深入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重大投资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对招商引资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二)做好重大投资项目服务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省重点项目、“三个一批”重大项目、生态环境部“三本台账”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等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动态更新,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等;进一步健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机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落地选址关注问题、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的程序规定等,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推进环评,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鼓励采用“环评审批服务单”(附件3)、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三)实施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组织、指导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使用全省统一的环评审批系统,加快实现全省各级环评审批“一网通办”“一次不跑”。

(四)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

加强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应用,切实发挥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的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

三、依法监管,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一)切实守好审批底线。

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对事关群众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大的项目,要对法定保护区、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重点分析。

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常态化
环评文件复核,提升审批质量;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

省厅将对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相关突出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四、强化保障,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工作自觉,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业项目落地见效。

要成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专班,及时研究推进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持续改进,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全过程服务。

请各地及时报送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做法经验及典型案例,省厅将予以宣传推广;开展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的各开发区每年年底将试点工作情况报省厅。

附件1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2022年版)
附件2 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的开发区名单(第一批)
附件3 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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