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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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局法制信访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信访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信访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信访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局法制信访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方案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9〕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9〕X 号)和《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9〕X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平台。

在要求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局执法大队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强化事前公开。

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应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行政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内容。

规范事中公示。

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局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

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负责业务内的个案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对应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推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听证、骗取伪造土地证等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成为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

二、目标与任务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2.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规范。

3.加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

三、实施方案1.行政执法公示(1)明确公示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

(2)公示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

(3)公示时限:执法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2.执法全过程记录(1)明确记录范围:包括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

(2)记录方式: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记录。

(3)记录保存:执法记录应保存至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年。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1)明确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2)审核程序: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将执法决定草案送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各执法科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3.提升人员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4.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实施方案的落实。

5.加强监督考核:对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通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预期效果1.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

2022年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2022年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2022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根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

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国土资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3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厅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二)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三)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家海洋局要求本厅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四)厅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厅执法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并完成案件审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案件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意见。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七)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九)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盐山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盐山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法制审核内容
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⅛;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2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社会关注度高的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Fra bibliotek核的3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社会关注度高的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法治实务:法制审核遇难题?五招化解(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210)

法治实务:法制审核遇难题?五招化解(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210)

法治实务:法制审核遇难题?五招化解(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210)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提高自然资源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哪些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以怎样的程序进行法制审核、职责边界如何界定等问题。

对此,业内人士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给出了应对建议。

口王学全余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决定内容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这也是《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项制度”之一。

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行业管理实际,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形成一些思考,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法制审核工作。

难题一哪些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范围,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尽管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在基层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例如,哪些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哪些属于“案件情况复杂”,哪些属于“存在群体性因素,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或舆情风险”,哪些属于“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等,没有量化标准,也没有一定之规。

应对建议:基层部门、承办机构对疑似此类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宜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如果评估报告认为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则触发法制审核的必要条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法制审核的参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36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市局综合执法总队、市局海监总队:为加强和规范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法制审核主体(一)根据执法类别不同,市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市海监总队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本单位确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市局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类别执法决定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市局成立法制审核团队,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各分局独立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单位组织进行法制审核。

(三)各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各单位应当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

鼓励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法制审核事项和范围(一)市局作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1.行政处罚事项。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

2.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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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人员。

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初次从事行政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
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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