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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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质押需求不断增长。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就近办理证券质押业务,降低办事成本,我公司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于去年推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取消了质押合同公证要求。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质押业务新规定,指导办理证券质押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二、申请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7、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五)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的背景和重要性II.证券质押业务概述- 定义证券质押业务- 解释证券质押业务的目的和作用-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的流程和参与者III.证券质押登记办理- 登记机构简介- 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流程- 所需文件和资料- 质押登记的生效和终止IV.证券质押交易结算- 结算机构简介- 证券质押交易的结算流程- 质押券种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交易结算的费用和时间V.风险管理-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风险的应对和处置VI.结论- 总结证券质押业务的重要性和作用- 展望证券质押业务的未来发展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负责证券市场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重要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质押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它将证券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证券质押业务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质押业务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包括证券持有人、金融机构、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

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证券质押登记和证券质押交易结算两个环节。

在证券质押登记环节,登记机构负责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办理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证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质押合同等。

质押登记办理完成后,质押证券将在登记机构进行冻结,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进行转让、变更、质押等操作。

在证券质押交易结算环节,结算机构负责处理证券质押交易的资金和证券结算。

质押券种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结算机构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资金和证券的划转和交收。

同时,结算机构还会对质押证券进行监管,确保质押证券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需要识别和评估质押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针对这些风险,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质押业务的稳健运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实用版)目录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正文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其拥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权人借入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证券质押过程中,证券持有人需要将证券所有权转让给质押权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及利息,否则质押权人有权处置证券以偿还债务。

在我国,证券质押业务主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1.证券持有人与质押权人达成质押协议,约定质押的证券种类、数量、期限、利率等事项。

2.证券持有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质押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质押协议、证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质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证券持有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将质押的证券冻结,并通知质押权人。

5.质押权人将借款划入证券持有人的账户。

6.证券持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及利息,质押权人解除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质押权人。

7.质押权人将证券恢复到原始状态,质押业务结束。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1.信用风险:证券质押融资存在信用风险,如果证券持有人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质押权人有权处置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损失。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下降,当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的质押率时,证券持有人需要补充质押物。

3.流动性风险:部分证券的流动性较差,可能在需要时难以快速变现,影响质押融资的还款。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我国对证券质押业务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等从事证券质押业务的机构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业务的合规、稳健、安全。

同时,监管部门还对证券质押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测、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二)质押合同原件;(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目录第一章业务概述 (1)第二章账户 (2)第三章质押登记 (2)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第一节清算 (8)第二节交收 (10)第五章违约处置 (11)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6)第七章协助执法 (17)第八章查询 (17)第九章收费标准 (17)第十章附则 (18)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中国证券市场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证券质押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和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质押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结机构”)制定了证券质押指南,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指引。

首先,证券质押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通过协议约定,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质押物给债权人,以获取资金或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证券质押的核心在于债务人将股票等证券权益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

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投资方式。

然而,证券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质押方面的风险需要引起注意。

在质押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明确自己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并要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质押物评估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登结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需要加强对证券质押交易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质押物价值和质押率的合理性。

此外,风险控制是保障证券质押交易安全的关键。

借款方和质押方应该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质押比例以及相应的风控措施。

在证券质押的操作上,登结机构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首先,债务人需要选择一家合规的登结机构作为质押登记机构,确保质押登记合法有效。

登结机构提供相应的质押登记表格,需要债务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外,登结机构还要求投资者在质押过程中遵守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质押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平和透明。

同时,登结机构还加强了质押交易的风险提示。

在证券质押交易过程中,登结机构需要向质押登记人提示质押交易的风险,包括质押物价格下跌风险、质押信用风险等。

登结机构还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方面,登结机构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开通PROP用户权限的质押双方(出质人、质权人)通过PROP办理登记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上述出质人、质权人须为境内投资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不适用本业务指南。

二、证券账户的使用出质人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的,须使用本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如出质人有多个实名开立并使用的证券账户,则可以申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三、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的申请及开通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必须首先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格式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如果需要作为出质人使用PROP进行有关质押申报,还需要提供证券账户卡(号码与在《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可以是多个);4、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尚未开通PROP用户,还需要提供《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通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总则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

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

2.业务分类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

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

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

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

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

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

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可以转让的证券,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外资股、流通股、基金和国债及上市公司可转债等。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2、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方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交付的文件: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说明中应包含“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字样);2、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8、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原创版】目录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二、证券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三、证券质押的风险管理四、证券质押的监管与法律责任正文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证券质押业务主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其目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二、证券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1.证券持有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质押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质押证券、质押期限、融资金额等。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质押证券、质押期限等符合规定。

3.审核通过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持有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证券的种类、数量、期限、融资金额、利率等。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将质押证券冻结,并通知证券持有人质押登记已完成。

5.证券持有人根据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融资资金。

6.质押期限届满,证券持有人按照约定还清融资款及利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解除登记,将质押证券解冻。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管理1.证券质押比例:证券质押比例是指融资金额与质押证券市值的比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不同证券的质押比例上限,以降低风险。

2.质押证券市值波动风险:证券质押期间,质押证券市值可能会波动,如果市值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证券持有人需要补充质押证券或提前还款。

3.融资期限风险:证券质押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证券持有人需要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避免期限过长导致风险累积。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与法律责任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证券质押业务的承担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开展业务,保障投资者权益。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质押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证券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为证券持有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风险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1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适应不断增加的证券质押业务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将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申请成为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C类(含)以上结果;(二)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场地、设备;(三)具备完善的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四)办理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从业人员已参加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试通过。

二、证券公司申请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四)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证券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四、本公司定于2013年5月21日-24日在北京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培训通知已于近期发出,请有意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证券公司及时报名。

联系人:王星、鲍梦丹联系电话:************、59378725电子邮箱:********************.cn,********************.cn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II.证券质押的定义和流程- 证券质押的概念- 证券质押的流程III.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 质押品的范围- 质押比例和期限- 质押登记的费用IV.相关法律法规- 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 质押的法律效力V.结论- 总结证券质押指南的主要内容正文:I.引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是负责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的机构。

它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质押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业务,它是指将证券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II.证券质押的定义和流程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其所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物,向质押权人提供担保。

质押权人则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期限,向证券持有者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证券质押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签订质押合同:证券持有者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比例、贷款金额等内容。

2.办理质押登记:证券持有者将质押合同提交给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完成后,结算机构将冻结质押物的转让,以确保质押权人的权益。

3.放款:质押权人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期限,向证券持有者放款。

4.还款:证券持有者在质押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结算机构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物恢复转让。

III.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1.质押品的范围:质押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2.质押比例和期限:质押比例一般不超过质押物市值的70%,质押期限由双方约定。

3.质押登记的费用:质押登记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和解除质押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结算机构规定。

IV.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

2.《证券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对证券质押登记的流程、材料、费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V.结论总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为证券持有者提供了详细的证券质押指导。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原创版】目录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二、证券质押的主要目的三、证券质押的适用范围四、证券质押的办理程序五、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六、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正文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质押登记,以融资为目的的行为。

在证券质押期间,质押人需要按期偿还融资款项,当质押人未能按期还款时,质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将质押的证券出售以偿还债务。

二、证券质押的主要目的证券质押的主要目的是融资。

质押人通过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获得融资资金,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同时,质押人也可以通过证券质押的方式,提高其资产的利用率。

三、证券质押的适用范围证券质押适用于以下情况:1.质押人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且持有可流通的证券;2.质押人需要进行长期投资,但短期缺乏资金;3.质押人为获得信用贷款,需要提供质押物。

四、证券质押的办理程序1.质押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申请,同时提交质押物的清单和权属证明;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3.审核通过后,质押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融资金额、利率等事项;4.质押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办理质押登记;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质押人发放融资款项。

五、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1.质押人应充分了解证券质押的风险,谨慎选择质押物;2.质押人应确保其持有的证券在质押期间不会被冻结、查封或扣划;3.质押人在质押期间应按期偿还融资款项,防止质押物被出售;4.质押人应关注市场行情,确保质押物的价值足以覆盖融资款项及利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
【法规类别】股票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
一、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四、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
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六、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规范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业务,根据《证券法》、《合同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概念及适用范围]信息平台是指由本公司提供、用户可发布和浏览证券质押供需信息的电子平台。

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的使用及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条[服务方式及用途] 本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为信息平台提供在线服务。

用户可通过本公司网站登录信息平台,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发布证券质押供需信息,浏览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与存在对应需求的用户进行线上双向沟通交流。

第四条[使用信息平台的规范要求] 用户使用信息平台,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自行承担由于违规或不当行为导致的后果和责任。

本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使用行为及发布信息的内容进行管理。

用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用户予以纠正。

用户经本公司催告后未及时纠正的,本公司有权对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信息平台的权利。

第五条[用户主体范围] 以下主体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信息平台相关功能:(一)持有在本公司登记证券的机构或个人;(二)存在出借资金意向的机构或个人;(三)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用户获取平台使用权限的方式]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平台使用权限:(一)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按本公司的相关要求注册成为本公司网站用户后,自动获得信息平台的使用权限。

(二)未开立证券账户、存在使用信息平台意向的机构或个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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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摘要: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与收益
四、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证券质押业务主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通过证券质押,投资者可以在保留证券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短期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证券质押的具体操作流程
1.质押证券的选取:投资者需要选择可以作为质押物的证券,通常包括股票、债券等。

2.质押证券的价值评估:结算机构会对质押证券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可以融资的最高额度。

3.签订质押合同: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4.办理质押登记:投资者将质押合同和相关证件提交给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放款:金融机构根据质押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6.质押期间的证券管理:在质押期间,投资者不能自由处置质押证券,但可以享受证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

7.质押到期:质押到期后,投资者需要归还融资款项,结算机构在收到还款后办理质押解除手续。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与收益
1.风险:证券质押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场波动,确保质押证券的价值稳定,以免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

2.收益:投资者通过证券质押可以获得短期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更高的投资收益。

四、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
1.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办理证券质押业务,以保障自身权益。

2.了解质押合同条款:投资者在签订质押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3.注意质押比例和警戒线:投资者应关注质押证券的价值变动,确保质押比例不超过规定上限,避免触及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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