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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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常工政〔2013〕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德端正。
(二)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对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
1. 课程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
2.7。
2. 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民办、单招、专转本、非外语专业艺术类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
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日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
(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5)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如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
(6)凡因中外合作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三)因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等有严重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五)有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执行: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
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等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三)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如下: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所学课程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位。
(二)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程序同本章第五条。
(三)学校受理补授学位申请的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在规定时间之外,不予受理。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学位授予初审信息汇总与复查,学位证书制作、发放以及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学位证书管理
第八条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按教育部学位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三)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办清离校手续的,不予
发放;同时,应要求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四)学位信息一经上报和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领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核查解决,避免因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的不便。
(五)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不寄送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位授予记录须记入学生档案,相关材料整理成册,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递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学生如遗失学位证书,可到学校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原有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