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4年。
同时,按系设分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否则无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三)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四)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学校相应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专业除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90分者,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60分者。
(三)非计算机理工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二级者,文科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2014级之前)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苏大校[2002]8号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6。
3、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英语类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第六条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汇总。
2、由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由主任签字。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成人教育学院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非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校学士学位的审查和建议授予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三)审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四)做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六)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决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二)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三)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五)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六)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八)其他有关工作。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为保护毕业生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进一步规范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及发放工作,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按照《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各二级学院于每年四月上旬,对本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名单和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将核对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汇总学校本年度毕业生相关数据,于每年五月上旬报送省教育厅,并完成学历在线注册数据的准备工作。
3.各二级学院于每年六月中下旬全面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给出是否准许毕业的结论,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二、学历证书类型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部分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办理结业手续,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在校学习已满一学年,如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历证书制作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应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学历证书发放1.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总负责。
2.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妥善保管。
13.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历证书。
发放时,应要求学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4.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5.学历信息一经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
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已领到学历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核查解决,否则今后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方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方法(试行)(常工政〔2021〕30号)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学工作的踊跃性和制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材培育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范围:教学功效奖,专业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人材培育模式创新实验区(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教学研究论文,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获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学类竞赛获奖等。
第三条教学奖励的对象: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功效(项目)第一签名单位为常州工学院。
第四条教学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教学奖励的申报。
1.教学奖励由功效(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请的教学奖励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后将《教学奖励审核汇总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奖励的核准。
1.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那么实施奖励。
3.对其中有争议的功效(项目),提交学校研究裁定。
第七条各项奖励均以文件或证书原件为依据,对重复获奖的依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奖金由功效(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负责领取和分派。
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教学奖励每一年集中申报、核准、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具体事项由教务处发文通知。
第十条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说明,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裁定。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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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常工政〔2013〕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德端正。
(二)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对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
1. 课程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
2.7。
2. 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民办、单招、专转本、非外语专业艺术类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
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日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
(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5)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如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
(6)凡因中外合作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三)因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等有严重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五)有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执行: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
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等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三)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如下: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所学课程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位。
(二)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程序同本章第五条。
(三)学校受理补授学位申请的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在规定时间之外,不予受理。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学位授予初审信息汇总与复查,学位证书制作、发放以及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学位证书管理
第八条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按教育部学位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三)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办清离校手续的,不予
发放;同时,应要求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四)学位信息一经上报和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
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领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
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核查解决,避免因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的不便。
(五)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不寄送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位授予记录须记入学生档案,相关材料整理成册,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递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学生如遗失学位证书,可到学校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原有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