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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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p 证明标准是指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使之成为定案事实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诉讼法中,也称作“证明成熟原则”。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案件性质的不同,通常对应的证明标准也有高低之分。

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最高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即采这一标准。

二是客观真实标准。

其具体标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通常采用这一标准。

三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也称内心确信标准,指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系所一贯注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标准”。

二、国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分析(一)效率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活动,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和司法活动的行政裁判存在相似之处,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同样存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赋权的行政行则也存在剥夺(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有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政策的指导。

行政诉讼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却采取单一的实践方式,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存在差异。

若长期采取这种诉讼证明标准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尊重,使得相关部门的司法既判力减弱。

(二)操作性在证据理论分析过程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诉讼证明的作用,但客观真实仅仅是诉讼中的追求目标,司法实践最终能实现的才是法律真实,这是由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是证据支持下的法律真实。

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之间并非绝对的标准,其只是人们在认知问题上的概念,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

而在行政诉讼中以单一的证明标准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有关准则的实践性,约束了实际诉讼中的行为过程。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证明标准则是在审理案件时给出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处理中,行政机关有行政公权,可以依据其在法律上赋予的权力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处理中不仅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需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1、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与行政机关相比,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的重要性更大。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比较灵活的。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理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相对单纯。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举证向行政机关施加责任的根据,该根据不具有过高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

1.2、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2.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其他非必要的证明,暂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2.2、当事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提供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构成行政处理的系所,则当事人不需要再次提供证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处理程序,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1.2.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依据行政处理的性质作出判断在行政处理的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可以依据监管权力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将无法支持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

而对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辖区的管理权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只需提供对行政辖区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充分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因此,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

合理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是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就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反驳,并且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充分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所谓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充分理解并且合理运用这些证明标准,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利。

因此,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需要认真对待证明标准,充分准备证据,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诉讼之证明标准证

试论行政诉讼之证明标准证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和作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看,似乎可以得出三大诉讼法都采用了一致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诉讼法的上述规定都是立足于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未作规定。

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法律对达到“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在三大诉讼中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

证明标准我国学者称之为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国外学者则将其称之为证明尺度、证明额度、证明强度、证据标准等。

笔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法院认定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的证据标准。

即当案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后,面临的是法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形成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信(心证),这种标准就谓之证明标准。

当举证负担的归属问题解决以后,接着而来的便是证明的标准问题,即当事人应在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摆脱其举证负担。

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可从以下几点去把握:第一,它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

第二,它是通过法官所作判例而逐渐形成的事实衡量标准第三,它是指导当事人举证的“灯塔”》由于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要求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可以以该标准决定自己在履行举证责任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因而对当事人的举证方向和程度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对确立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产生影响的因素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构成衡量证据的标准,如何构成“证据确实充分”才是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创立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这个大前提下,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应对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要侧重保护,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可适当低一些,不能将其视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与行政机关等量齐观;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则因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条文上没有规定“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是表明诉讼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非过程。

现在,较统一的认识是:审判的过程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绝非是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

三种性质诉讼的结果对败诉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初期,行政诉讼案件有了自己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是粗线条的操作步骤,远未象刑事、民事诉讼那样,形成自己特有的诉讼理念,特别是在证据的审查规则方面,仍处于模糊状态。

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诉讼证据的提交、分析、采纳方面对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就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及管理事务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模式性质差异较大,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标准。

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各要素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很难把握,差异较大。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程度的界定。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量的要求。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内容提要: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主题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一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诉讼实践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在证据法中,证明的标准是考量证明目标是否已经达到的分界线:线上为已达证明目标,证明主体的证明任务已经完成;线下则被认为证明的任务没有完成,因而其证明责任不能免除。

可见,证明标准是证明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因此,如何从理论研究到诉讼实践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的问题, 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 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较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要晚许多,因而我们看到的比较多的是对刑、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研究。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对刑、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原则而加以区别对待,只是区别的大小和具体做法不同而已。

在英美法系国家,明确区分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控诉一方必须将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于民事案件, 一般来说最低的证明标准则是要求“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应当以其证据优势使法庭能够确信其主张的成立,对方没有证据,或虽有证据但不足推翻其主张,该当事人即可据此免除举证责任,否则就可能败诉。

正如英国大百科全书所概括的:“在普通法国家中,民事案件仅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刑事案件要求盖然性超过合理怀疑。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

试论行政诉讼的说服证明标准

试论行政诉讼的说服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真相的标准。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

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如行政拘留)的,应当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应当适当适用比较低的证明标准,为了对有关扣留的事实形成确信,法院会提出较高的证明标准。

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有的案件只能适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而有的则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除此之外,证明标准还应因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而异。

在行政诉讼中,说服责任主要是被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责任,其证标准应当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推进责任主要是原告证明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或者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责任,只要能够使法官认为具有审理起诉或者继续调查审理的必要性就足够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灵活性表明,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实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要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我国法律将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律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法规,应当改变。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居于中间地带,这就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性。

1.这是由诉讼性质决定的。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能力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能力强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证据能力弱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

其次,证据质量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捏造的或虚假的。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重视的,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而证据的充分性则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证据责任是指证据提供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充分,原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也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证明标准的遵循对于诉讼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每一个当事人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凭证、通知书等;物证是指各种实物,包括财物、工具、产品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证言;鉴定意见是指专家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鉴定和意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准备这些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适当的引用和申辩。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证明、合理证明和足以证明等。

充分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逻辑和常识,并能够合理地推断出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这些证明标准,合理选择和使用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申诉。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遵循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符合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裁决。

因此,当事人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搜集和证明标准的遵循,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认可和裁决。

总之,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

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申诉。

最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综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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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综述一、国内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应当根据具体行政案件具体分析,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三类模式,主要证明标准为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标准、刑法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而产生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介于民法与刑法中间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第一种为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

何家弘老师认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都可以表述为优势概率的证明,就是在审查诉讼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评价双方证明结果概率,其中概率占优势者即可胜诉或得到有力的裁决。

此种标准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政裁决案件。

但是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第一,优势证明标准只适用于行政裁决案件,不允许扩大到其他行政案件,也不允许将非行政裁决案件当做行政裁决案件处理;第二,此种标准只适用于财产权和人身权争议,其他权利并不适用。

优势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此标准的主要原因是作为行政诉讼客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多样性,既有公权力色彩较浓的单方行政行为,也有公权力色彩较浓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正因为后者更多的参透了当事人的意志,才使得在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更加类似和接近于民事诉讼。

虽然行政裁决的客体是民事纠纷,但是此时的民事纠纷已非单纯的进入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而是经过了公权力作用的民事纠纷。

所以其证明标准比同等条件下进入民事纠纷的证明标准更高一些。

第二种为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是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适用的又一种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

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行政手段,既包括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包括接近于民事行为的双方合意行为,甚至还包括一些比刑事制裁更为严厉的行政行为。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属下机构之间、机关之间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提出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又被称作证据标准,它是指行政诉讼中证明事实和证明法律要件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两种,即确凿证据标准和合理猜测标准。

确凿证据标准是指证明事实和证明法律要件所需的证据必须是能够承受法律审查的最高证明标准,一般所需要使用的证据包括写实证据和直接证据两种,而合理猜测标准则是指证明事实和证明法律要件所需的证据只要合理猜测、推理就可以认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推定和间接证据。

其中,确凿证据标准是行政诉讼中的最高标准,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必须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无法构成证据。

比如被告方所提交的文件、报告、证明等等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出具公文、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才可以被承认为确凿证据。

而合理猜测标准则是在确凿证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对于缺失的证据,可以通过推定和间接证据来代替。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随着证明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完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否则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无效。

而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方必须充分证明自己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而遭受损失,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的大小和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证据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应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证据的性质进行适当的把握。

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于一些确实存在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被承认,甚至会对正义判决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确凿证据标准和合理猜测标准在证明行政诉讼事实和法律要件时,应有针对性地灵活应用,不应过分追求形式,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的评价。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十分关键的,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常常掌握着一些不容易获取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

1.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取决于其主张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承担证明下列事实的举证责任:(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该行政行为的侵害;(3)行政机关行为的不当。

对于行政行为的证明,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书、批复书、通知书等行政文书或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

如果行政行为并未做出书面文书,原告可以提供视听资料或者现场监督材料,或者出示相关证人在书面证言中,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

对于行政行为的侵害证明,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复印件、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来证明其被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提供医疗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其身体、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的证明,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行为不当的证据。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那么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如果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那么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

2.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分为两种情况:(1)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原告质疑被告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2)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对于第一种情况,被告需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

例如,如果被告提供的行政行为文书被提出质疑,那么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行政法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行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与案件的胜败直接相关。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通常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一般证明标准,二是特殊证明标准,三是综合证明标准。

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一般证明标准一般证明标准是指行政诉讼中适用普通规则,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大部分案件,是行政诉讼判决的一种基本标准,它要求当事人在案件中要举证并提供证据,满足证明标准后方能推翻对方的主张。

一般证明标准通常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

对于法院而言,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仔细分析证据,以确定证据是否足以使案件得到处理。

在证明标准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准确的、详实的、充分的,以此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二、特殊证明标准特殊证明标准是指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证明标准,它要求当事人提供更高的证据要求和举证标准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种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中。

特殊证明标准的举证要求和标准比一般证明标准要更高,证据的证明力度要更强,要求提供实质性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能够排除他方的反驳。

在特殊行政诉讼案件中,往往需要证据来源较为特殊、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证据的场景比较复杂等,因此特殊证明标准也就显得愈发重要。

三、综合证明标准综合证明标准是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的举证要求和标准。

在给定的行政诉讼案例中,由于证据来源、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数量等诸多因素不同,往往就某个具体案件而言,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合理地确定举证要求。

综合证明标准的特点是合理、公正、适用性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确定证明标准的举证要求和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分为普通证明标准、特殊证明标准和综合证明标准三种类型,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证明标准来推动案件的公正审判和解决。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统一适用一个标准,而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

具体说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一般的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应当符合下列两项要求:第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大的优势。

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相反,但却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比较和衡量。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较另一方具有较大的优势,则可以认为具有较大优势的证据更易获得法庭的支持。

“较大的优势”意味着在行政案件中,在显明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清或者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情况下,法庭通过法定程序,依据非显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合理判断。

这里的“优势”是指对事实的证明要达到50%以上的程度;而“较大的优势”体现为一方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差额,一般要求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明显大于对方。

而何为“明显大于对方”则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例如,证据的优势不能仅仅以证人的数量认定,而应当根据所有证据中更有分量的证据认定,双方当事人了解证据的机会、拥有的信息、作证时的言行举止都是认定证人证言的根据。

所以,法庭必须依据法律程序,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情节、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在当地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进行合理的推定,作出适当的裁判。

第二,该优势足以使法庭确信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

这是对“优势”的具体要求。

这里的“优势”必须使法庭确信有两种情形存在。

第一种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

此处的“案件事实”一般是指“客观真实”或称“事实真实”。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标准。

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任何一个证明材料的不准确或者缺失,都会影响到申请人的诉讼结果。

因此,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标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只有符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据才能被认定有效。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原则1. 事实证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证明的事实必须是确凿的,并且必须是能够证明的。

2. 证据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据还必须能够与申请人的主张相符合,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3. 公正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提供证据时必须遵守公正原则,即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完整,证据必须与事实相符合。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内容1. 证人证言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

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证人必须有权作证,即证人对所证明的事实有知情权;(2)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完整;(3)证人证言必须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2. 书证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书证来证明。

书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书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2)书证必须与事实相符,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3. 物证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物证来证明。

物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物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2)物证必须与事实相符,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4. 鉴定证明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申请人需要证明某个事实,可以通过鉴定证明来证明。

鉴定证明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鉴定机构必须是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机构;(2)鉴定过程必须公正、客观、科学,鉴定结论必须可信;(3)鉴定证明必须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尺度、法定的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上的法定要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事实主张成立的应达到的程度,不能达到该标准的,其证明的事实将不被法院所支持。

从裁判者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裁判者支持当事人案件事实主张的标准或尺度,达不到此标准,在二审或再审中,该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能会被推翻,据此判决被改判或撤销。

一、现行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是以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来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作了如此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理想目标无可厚非,每名裁判者法律适用应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但以此作为一种证明标准是不切实际的。

也不符合诉讼本身的规律,首先,在诉讼中要认识的真实是过去的事实,时空不能倒流,想要完全认识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

其次对事实的认识还要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包括当事人举证能力,法官认识水平方面的影响,在同样的客观现象面前,由于主观因素的不同,从而导致对客观反映的不同。

最后,诉讼活动除要追求实体公正外,还要兼顾诉讼效率和效益,不可能为了追求案件真实而无休止去耗费时间精力,因此,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是不合理的,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各地法院或法官在理解证据确实充分时,也没有形成较一致或接近的标准,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了司法活动的不稳定性。

证据确实充分虽是对证据的要求,但还不能成为证明标准,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有无必要确立一种证明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主要理由是:1、设定证明标准是约束裁判者心证的需要裁判案件可分为两个重要过程,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对事实的认定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从而推导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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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要求时,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和证明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明标准的设定涉及到诉讼保证和证据规则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保护,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一种程序性标准,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特殊、独占的工具和信息,所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更具有实践意义和保障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必须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会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证明自己请求的事实的负担,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责任。

回归诉讼的本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从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两个方面来进行设定的。

(一)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给予证据证明。

对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方,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原则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为证明这些事实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

2.证据比例:举证需要严格区分证据比例,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压缩到较低的程度。

3.证据的独立性:证据之间应相互独立,较好地表明各证据在确定特定事实方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充分证明或拒绝证明互相的证据之间的依存关系。

(二) 证据标准
与证明责任相对应的是,证据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时需符合的一些规定或要求。

证据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真实性:证据应当真实,不能虚构、篡改或掩盖真相。

2.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阐明行政行为的全部实质、目的和法律后果。

3.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

就是说,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
证据形式和证据来源。

4.处于有效期:证据必须处于有效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时效性。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制定要求既有严格性,也有弹性。

这就需要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处理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之间的关系,划分证明所需证据的范围和清晰证据的正确性、证据与事实的关系,并转化为还击时证明失败原因的媒介。

(一) 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
行政机关应该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若行政机关未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诉讼结果可能对行政机关不利。

在实务中行政机关所需证明的内容和范围如下: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职权、法律和法规
2.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和法律后果
3.行政机关是何时作出行政行为的
4.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
5.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 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需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现实性。

并且,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如下:
1.证明当事人有取得当事权益的资格和主体资格。

2.证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有效的权益关系。

3.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可撤销或可改变的错误或违法性。

4.证明当诉讼请求能够实现权益保护。

(三) 证据标准
1.文件证据:文件证据是指相关文件、证件、合同等证明文件。

2.人证:人证是指证人证言,包括书面证言和口述证言。

3.物证:物证是指涉及到案件的物品或现场物品等实物证据。

4.鉴定意见:与案件有关的鉴定意见。

5.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

总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要遵循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证明和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审查,确保证据的充足、真实、合法和有效,以合理、公正、公平的方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的适用
对于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需要在确定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提供证据,并证明该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而当事人则需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或权益受到了损害。

具体而言,当事人需要针对自己的请求,提供具体的证据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权益和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3.证明行政机关行为有错误和违法性的证据。

4.证明提出诉讼请求可以保护权益和利益的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明。

行政机关则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书证据,并对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

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问题
1. 证明责任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为证明这些事实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应该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在一些需要证明职权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拥有相应的职权。

2. 证据认定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就证据的证明和认定而言,法院应该按照有据可查的证据原则进行,即只有提供了足够且充分的证据,法院才会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此外,还有一些证据标准上的问题,例如针对电子证据和鉴定意见证据的认定问题等。

3. 证据保全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最终的诉讼结果往往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证据缺失或遗失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对证据进行保全。

4. 证据传递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大量证据,然而在一些情况下,
当事人可能难以将这些证据交给行政机关或法院。

此时,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通过专人代理或邮寄等方式,让当事人把证据传递给行政机关或法院。

六、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1. 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

当事人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明,才能使法院更好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保证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也能够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并向外界公开其证据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威信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还能够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威信。

只有当法院能够严格地按照证据标准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才能够让当事人对司法体系产生信任和尊重。

七、结论
总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的
设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威信。

在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适当处理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之间的关系,划分证明所需证据的范围和清晰证据的正确性、证据与事实的关系,并转化为还击时证明失败原因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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