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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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5.26

•【字号】粤交费函〔2015〕1031号

•【施行日期】2015.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

粤交费函〔2015〕10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 号)及省政府同意下发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广东省实施方案》(粤交费〔2014〕1229号),为确保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实施高速公路车型分类调整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工作(与接入全国ETC联网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车型分类统一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

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见附件1)。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四类车(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二、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里为单位(具体方案见附件2)。因称重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称重时,按附件1规定的车型分类收费。

三、请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做好车型分类调整和计重收费系统切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部培训、对外宣传、应急预案等工作。省联合电子公司要完善收费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做好收费系统联调、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做好全国ETC联网宣传工作。

四、请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牵头会同省交通集团、省联合电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大力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营运服务热线,明确投诉渠道和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意见。

五、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及全省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车型分类调整和完全计重收费的宣传解释和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秩序良好。

附件:

1.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

2.广东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附件1

注:

1.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

2.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

3.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2

广东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对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完全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完全计重收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计重收费范围

凡根据国家、广东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实行完全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缴费、少用路者少缴费”的要求,引导车户标准装载,实现平等竞争,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运输的目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结构。

(三)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后应确保正常装载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四)稳步推进原则。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调整平衡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

——四轴货车35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完全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基本费率和收费里程

1.四车道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12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高速公路收费里程为准。

2.虎门大桥主桥(威远-南沙段)基本费率为1.23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6.50公里;引桥(南沙-亭角段)基本费率为0.19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10.29公里;引桥(太平-威远段)基本费率为0.23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8.69公里。经过虎门大桥主桥和引桥的,按主桥基本费率和里程计费。

3.汕头海湾大桥基本费率为1.38元/吨·公里,按3.25公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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