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牌广告发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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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牌广告发布合同签署日期:签署地点:_ _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邮编: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经双方协商同意: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候车亭发布广告,内容包括:

1、发布项目:候车亭

2、发布城市:长沙

3、发布时间和数量:年月日至年月日数量:20块大牌(具体点位见附件)。

4、发布费用:(大写)人民币叁万捌千元整(¥38,000元)

二、付款方式:甲方于 2013年 12 月18日前支付人民币叁万捌千元整(¥38,000元)给乙方;

乙方需提供专业正规发票给甲方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三、乙方责任:

1、在合同发布期内,乙方保证候车亭灯箱的每日亮灯时间不低于4小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故障致使

灯箱不能正常亮灯天数(不亮灯或亮灯不足4小时/天)低于总发布天数的3%,将视为正常发布;若超过发布天数的3%,在牌位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期满后,按不正常亮灯影响的发布天数每不亮灯一天抵两天予以补偿,相应延长广告发布时间;在广告牌位不允许延长发布的情况下,则按每不正常亮灯一天抵两天折款赔偿。(如因政府机构拉闸限电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灯箱不能正常亮灯,乙方不能延长其发布时间)。

2、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商号,乙方保证以正确、积极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

标商号,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3、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样报以及广告样稿、样报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

片、文字,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4、如乙方擅自更改发布位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付款项。

四、甲方责任:

甲方应严格按照上述付款时间及金额支付乙方广告费。若延迟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延期款项之总额千分之壹的违约金,若甲方拖欠款项超过约定日期伍个法定工作日,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得异议。

五、制作要求:

1、甲方应于广告实际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及相关证书,说明,并在广告实际发布

日3个工作前将广告发布材料按乙方要求交付指定地点,广告发布材料其内在质量,规格,标准等必须符合乙方要求,且不得违反广告法相关法规;

六、其它事项:

1、本合同广告发布总金额,包括电费,清洁费,保养费,维护费,含首次画面制作费。如需更换画面

需另行收费。

2、乙方对甲方的广告发布材料在安装和维护是因为疏忽导致的损坏付有赔偿责任,承担受损广告材料

的印刷成本费。但不负责由于非乙方所能控制范围及因素导致广告材料损坏或损失的责任。

3、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期间,除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外,未

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被视作违约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及偿付合同未完成部分的金额给对方;

5、发布期限届满,乙方有权拆除或清理甲方的全部广告材料及附加物料。如甲方要求保存,甲方需于

期满前七天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费领取。乙方届时会将该等物料保存10天,超过10天,乙方可自行处置而不另行通知。

6、不可抗力及情况变更

广告发布后,如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政府机构的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

⑴暂时中止广告发布,乙方应当尽快通知甲方停止发布和预期恢复发布的时间,并相应延长广告发

布期间。

⑵终止广告发布,广告费计算至广告发布终止日,乙方须将甲方已支付的广告费扣除应收广告费后

的余额在广告发布实际终止日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

7、甲、乙双方均以专递或传真形式给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递交时视作送达。如以邮递方式递交,

则以签收时视作送达。

8、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9、本合同书(含附件)一式六份,甲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附件:发布点位明细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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