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范围、转入转出标准及转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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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收治患者范围、转入转出标准及转出流程
Ⅰ 目的
合理使用重症医学科床位,充分发挥人员、设备的配置优势,保障患者安全。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症医学科。
一、诊治范围: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等。
(二)外科各专业需要入住重症医学科的疾病或条件。
1.各种高危患者(包括老年人)手术后监护:
1.1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含三级以上手术);
1.2围手术期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急性肺功能不全、难以纠正酸碱或电解质紊乱者;
1.3术中大出血、有缺氧表现者;
1.4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可以包括麻醉复苏问题);
1.5接受全身麻醉的大手术患者。
2.危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胸腹联合伤后72时内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危重创伤合并创伤后休克,收缩压小于10.7kPa(80mmHg);
2.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者;
2.3有心跳骤停者;
2.4GCS小于8分钟,瞳孔散大,或仍表现意识障碍者;
2.5多发伤、复合伤、胸腹联合伤等,伤情危重者。
3.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或伴下列情况者:
3.1意识障碍;
3.2血压依赖血管活性药物维持;
3.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
3.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内科(呼吸道传染病)各专业需要入住重症医学科的疾
病或条件:各类重症患者、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等。
二、转入、转出标准(详见附录)
(一)转入标准
患者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患者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患者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患者(第三优先权)。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患者(PriorityIPatients)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患者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第一优先权患者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患者(Priority2Patients)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第二优先
权患者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
第三优先权患者(priority3Patients)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经过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或获得好处,达到其严重程度减轻。(患者具有恶性转移瘤并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肺部疾病;处于终末状态的心脏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合并急性严重疾病)。
患者为缓解急性疾病可接受加强监护治疗。例外(Exclusion)Ⅰ患者已确定脑死亡,做器官移植供体。Ⅰ具有生存能力的患者,他拒绝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且只是为“舒适的护理”这也不能除外DNR 的患者。Ⅰ长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Ⅰ需要监测的生理状态稳定的患者。(来自血管外科术后患者;无合并酮症酸中毒糖尿患者;脑
震荡者或者轻度充血性心力衰)。
(二)转出标准
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后者如患者包括三个或者更多器官衰竭,经进一步处理无反应的患者。
第二优先权转出条件:当突然需要加强治疗的可能性减少者。
第三优先权转出患者:当加强治疗的需要已不存在时,必须转
出,但经过持续加强治疗其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者,也许提前转出。例如:后者或许包括患者伴有晚期疾病(如慢性肺部疾病,末期心脏或肝脏疾病,广泛转移的肿瘤等)。
三、患者转出流程
患者转出重症医学科原则上由主管医师决定,转出时必须向相关病区医师仔细介绍当前诊断,电解质,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情况,目前治疗原则和用药情况,现有液体的成分和浓度,有无特殊用药及剂量、浓度,有无并发症,需特别注意观察和处理的问题,进一步治疗和护理的问题的等,并将上述内容写入转科记录中。患者的转出应由重症医学科主管医师及科主任决定,少数患者可直接出院。Ⅳ参考依据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
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