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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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交通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施工作业和管理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市交委组织编写了《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下一步修订时补充完善。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4-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适用对象--------------------------------------------------- 1 1.4基本原则--------------------------------------------------- 1 1.5其他规定--------------------------------------------------- 2 第二章术语与符号------------------------------------------- 32.1工程分类--------------------------------------------------- 3 2.2交通组织方式----------------------------------------------- 3 2.3施工作业控制区--------------------------------------------- 4 2.4 施工安全设施----------------------------------------------- 5 2.5 临时性交通标志--------------------------------------------- 5 2.6特殊施工作业方式------------------------------------------- 5 2.7符号------------------------------------------------------ 5第三章职责------------------------------------------------ 63.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6 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 6 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6 3.4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7 3.5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 7 第四章施工作业申报与审批------------------------------------ 84.1范围与主体------------------------------------------------- 8 4.2文书材料--------------------------------------------------- 8 第五章交通组织管理---------------------------------------- 115.1一般原则-------------------------------------------------- 11 5.2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136.1安全设施设备---------------------------------------------- 136.2 施工现场管理---------------------------------------------- 176.3 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19第七章施工信息管理---------------------------------------- 217.1信息采集-------------------------------------------------- 217.2信息发布-------------------------------------------------- 21第八章工期控制管理---------------------------------------- 248.1工期管理制度---------------------------------------------- 248.2 工期上限规定---------------------------------------------- 24第九章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26附件:施工标准化管理(图例)-------------------------------- 30附录一:施工区标志图例---------------------------------------- 30附录二:警告标志图例------------------------------------------ 31附录三:禁令标志图例------------------------------------------ 32附录四:交通安全设施图例-------------------------------------- 33附录五:交通标志牌附着方式------------------------------------- 37附录六:施工作业现场布设管控图--------------------------------- 39附录七:现场人员着装规范图例----------------------------------- 62附录八:施工现场设备规范图例----------------------------------- 63附表1:----------------------------------------------------- 67附表2:----------------------------------------------------- 68附表3:----------------------------------------------------- 69附表4:-------------------------------------- 。

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思考

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思考

缺 少 法 律 规 范
经济 要发展 ,交通需先 行 。农 村公路作 为农村经济 和社会
里 程达 3 6.1 3 9 万公 里 ,I 2 o8 ; o 年末增 加 b 1 .7 24 万公里。不难发现 , 全国农村公路 占
0 2i 4 1 : ] m ̄m1 l 0 2 l4 O
公路总 里程的8 _6 , 0 9 72 % 2 0 年新 增加的公路 里程中 , 54 %是农村公 路。重庆 市作 9 .1 为统 筹城乡 改革发展 的试验 区 , 农村公路 建设就 成了交通 发展 的亮点 , 村公路也 成 农 了农 民致 富奔 小康 的助推器。到去年年底 , 全市公路总里程 1 .9 1 万公 里 .  ̄ 0 8 0 h 2 0 年增 N2 1 .i 1 3 8i 公里 , 其中农村公路 9 4 . 万公里 ( 9 县道 1 9 . 万公里 、乡道 1 9 1 . 万公里 、村道 4 7 4 . 万公里 ) , 0 8 2  ̄2 0 年增 ̄ 1 6 . 公里 , ] 92 5 D 4 农村公路 占全市公路里程的8 . %。 95 9 随着 农村 公路建 设的 不断加 速 , 农村 公路 的养 护管理 引起 了各 级各 部 门的高度 重视 。2 0 年 9 , 0 5 月 国务 院办公 厅下发了 《 关于 印发 ( 农村 公路管理 养护体制 改革方 案 )的通知》 ( 国办发 [ 0 5 9 号 ), 0 6 2 0 ]4 2 0 年交通部 发布了 《 关于 印发 ( 农村公 路建 设管理 办法 )的通知 》 ( 号令 ) 3 。重庆 市和其 他省 市一样 , 台了一系 列文件 出
例》 ) 第二 条和交通部 1 8 年发布 的 《 98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路管 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
条规定 , 公路 分为国道、省 道、县道 、乡道 和专用公 路五个行政等 级。 1 9 年 《 97 中华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终稿)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终稿)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可以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抽检指标、抽检频率、抽检方法、评定标准和统计方法进行,对已完工的分部工程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二章抽检指标第五条抽检指标应综合考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及日常监督工作需要抽检的参数,主要包括:(一)桥梁工程:上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竖直度;桥面系混凝土防撞护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防撞护栏断面尺寸、路缘石高度。

(二)隧道工程:超欠挖、锚杆间距、锚杆拉拔力、钢支撑安装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二衬混凝土厚度、二衬混凝土强度、二衬主筋间距、二衬大面平整度。

(三)路基工程:边坡坡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涵洞工程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支挡工程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

(四)路面工程:(底)基层厚度、(底)基层整体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沥青含量、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

(五)交安工程: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板厚度、护栏立柱壁厚度、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埋入深度;道路交通标志底板厚度、标志底板净空、立柱竖直度、逆反射系数;道路交通标线厚度、逆反射系数;混凝土护栏混凝土强度、轴向横向偏位;隔离栅镀(涂)层厚度、网面平整度、立柱埋深、混凝土强度;防眩设施安装高度、顺直度;突起路标损坏及脱落个数、横向偏位(六)原材料抽检类别有沥青、夕卜加剂(掺合料)、集料、水泥、钢筋(含接头)、钢材、钢绞线、波纹管、压浆材料、螺栓、锚夹具、桥梁支座、土工合成材料、隧道防水卷材。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能够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也能够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原那么上应严格按照本细那么所规定的抽检指标、抽检频率、抽检方法、评定标准和统计方法进行,对已完工的分部工程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二章抽检指标第五条抽检指标应综合考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法»及日常监督工作需要抽检的参数,要紧包括:〔一〕桥梁工程:上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爱护层厚度、要紧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爱护层厚度、要紧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竖直度;桥面系混凝土防撞护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防撞护栏断面尺寸、路缘石高度。

〔二〕隧道工程:超欠挖、锚杆间距、锚杆拉拔力、钢支撑安装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喷射混凝土表面平坦度、二衬混凝土厚度、二衬混凝土强度、二衬主筋间距、二衬大面平坦度。

〔三〕路基工程:边坡坡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涵洞工程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支挡工程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

〔四〕路面工程:〔底〕基层厚度、〔底〕基层整体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沥青含量、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

〔五〕交安工程: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板厚度、护栏立柱壁厚度、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埋入深度;道路交通标志底板厚度、标志底板净空、立柱竖直度、逆反射系数;道路交通标线厚度、逆反射系数;混凝土护栏混凝土强度、轴向横向偏位;隔离栅镀〔涂〕层厚度、网面平坦度、立柱埋深、混凝土强度;防眩设施安装高度、顺直度;突起路标损坏及脱落个数、横向偏位。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交通和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旨在提高公众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一、监督机构及职责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由市交通局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和修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道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等各个环节。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设计验收: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 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施工验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4. 工程维修:对公路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进行监督,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三、监督方法和措施为确保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督方法和措施。

主要包括:1. 随机抽查:对正在进行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在重要节点和工作阶段需向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报告,监督机构对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4. 教育培训: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监督和检查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四、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1. 通报批评:对存在较小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进;2. 停工整改:对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3. 吊销资质:对多次违反质量管理要求和无法整改的施工单位,将依法吊销其资质;4. 法律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渝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1月3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配合检查。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一、监督管理职责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渝交委”)是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执法措施1.渝交委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并负责对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

2.渝交委有权要求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并对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3.渝交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有权要求负责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

4.渝交委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5.渝交委可定期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安全生产责任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渝交委备案。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和检查。

4.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四、安全生产培训1.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渝交委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的关注和意识。

五、安全事故处理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渝交委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渝交委将组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监督管理机制1.渝交委将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对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进行评估。

2.渝交委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会议,分享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提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渝交规〔2021〕3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31号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我局2021年第二十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交管养〔2017〕180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有效期内规定的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也可以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新申请办理。

原有资质到期后,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12月24日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作业专业化,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包括制定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办事项,颁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作业规定的行为。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结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落实质量责任。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0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0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科学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11-13 作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

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6•【字号】渝交委路〔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有关单位: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4月5日经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4月16日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庆市公路局负责指导普通公路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中市交委监督的项目应当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交通主管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应用于项目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在投标前应当按规定自行登录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或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发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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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市交委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参与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运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五)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六)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交工质量检测(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第九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县(自治县)质监站”)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委质监站负责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二)高速公路项目;(三)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项目;(四)市交委委托的其他项目;其余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负责。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应设立质监机构,区县(自治县)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人员编制,报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5人。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七)经市交委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

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或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在施工单位已完成自检评定、建设单位已组织监理单位完成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后,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复测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所属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构件;(二)基桩完整性、承载力检测:声波透射法,静载试验或动力参数法,钻芯取样法;(三)无破损检测:超声波、雷达、激光检测路面结构层厚度和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四)桥梁荷载试验;(五)路面连续平整度、弯沉、抗滑等自动化检测项目;(六)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等检测项目;(七)超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2号令)甲级资质的检测项目和使用先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交委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质监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质监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01]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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