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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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3篇_自查报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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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3篇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通知强调,接种单位不允许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仅供参考。

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篇一:xx年是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年。

为做好规范年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乡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XX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年》》要求,为不断提升全乡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巩固人群免疫屏障,努力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1、加强接种管理,规范接种服务按照《x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准入管理,对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对从事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接种人员资格证,无接种资质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要求接种单位严格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要求规范实施接种,在实施疫苗接种前先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告知一类苗免费政策,二类苗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不以任何理由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不撤擅自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不擅自开展群体性疫苗接种。

2、加强疫苗管理和冷链运转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能按照国家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保障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

指定专人对疫苗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等记录,妥善处理好报废疫苗。

县卫生局加大监督管理,对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一类疫苗分发和二类疫苗购买的情况进行督查。

县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订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实行统一采购,并做好疫苗生产、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索取疫苗批号合格证明等工作。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晋卫[2014]3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6【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

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首要任务,优先实施,重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针次,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并逐级备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具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居民分。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晋卫科教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2017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合要求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协同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协同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专科医院中遴选。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山西省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查验接种方案(省疾控修改稿20151008)

山西省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查验接种方案(省疾控修改稿20151008)

全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工作,提高在校(园)学生疫苗接种率,降低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根据现阶段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规范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在园儿童和在校学生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水平,有效预防控制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流行。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一)查验单位各县(市、区)辖区内托幼机构、小学,以及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初中以上学校)。

(二)查验对象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儿童和学生;托幼机构、学校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和学生。

三、查验内容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附件1)和查验对象实际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

(一)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内容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

其中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和麻疹疫苗。

不同年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见表1。

表1: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二)初中以上学校查验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疹、麻风、麻腮、麻风腮疫苗)、乙肝疫苗和甲肝疫苗接种情况。

此阶段学生含麻疹成分疫苗应完成2剂次,乙肝疫苗应完成3剂次,甲肝疫苗应该完成1剂次。

四、查验补种流程(一)查验通知1.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以上学校每年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通知入托、入学儿童和学生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或相关证明。

2.托幼机构、小学新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①儿童预防接种证;②接种单位出具的“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单,见附件2)。

初中以上学校新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预防接种证或接种单位出具的报告单。

(二)接种单位审核1.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和查验对象年龄,参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审核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晋卫妇幼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我国自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来,有效控制以致消除、消灭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

但是,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提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亟待规范加强。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

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29号)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工作要求,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我委决定开展全国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资质管理。

各地根据辖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周期,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晋政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意义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省大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全省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现了连续18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报告,有效预防和控制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在我省的传播蔓延,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疾病流行呈现出新的特点,一些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基础还很薄弱,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艾滋病、结核病危害严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发病率快速增长,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更加艰巨。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与日益繁重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清醒认识当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42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42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4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助力卫生计生领域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向纵深发展,推动全系统行风持续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持久贯彻落实“九不准”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把握“九不准”规定的内涵,将其作为全系统行风建设的“带电的高压线”,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巡查监督作用,聚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贯彻落实“九不准”巡查工作;要将机构、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作为机构评先评优评等级、个人职称晋升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重大行风问题一票否决制。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党组织、纪检监察、职能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织密织牢“高压网”,严肃行业纪律,指导、督促干部职工自觉落实好“九不准”要求。

二、着力改善医疗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根据新形势下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流程,落实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

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顺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精神、社会等多方面人文关怀;要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管理优化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设施,提供便民服务,优化医疗流程,以洁净的卫生环境、优美的院容院貌、优质的医疗服务,改善群众就医感受。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1994年12月13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如期实现了以省、县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

为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控制、消灭计划免疫所针对的传染病,有效地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国务院颁发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1995年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必须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报告和监测。

通过近两年来的研究探索和专家反复论证,常规免疫种率报告比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够及时掌握接种率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能够较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免疫接种率,克服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全国脊髓灰质炎专报系统已微机联网,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提供了条件。

为此,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系统,实行统一的免疫接种率报告表格,并以此作为评价计划免疫第三个85%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督导。

二、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附件)的正确实施。

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都要妥善保管各种接种登记和上报的有关资料,便于审评工作的开展。

四、接种点在每次冷链运转完成后3日内将“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1)报至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汇总逐级上报“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2)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及应用的职责。

(三)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法规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建议;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二)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

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

(四)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根据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晋政办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9〕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全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国家《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药监药管〔2019〕40号)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或外省发生涉及我省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2.1 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省级成立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管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市场监管局局长、省药监局局长担任。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并卫办发[2007]55号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并卫办发[2007]55号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并卫办发[2007]5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确保我市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规范门诊达标单位工作质量,根据《太原市计划免疫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2004年度创建达标的18个计划免疫门诊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目的继续保持规范门诊创建达标称号,充分发挥免疫规划综合管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规范化门诊建设工作继续深入、持久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需求。

二、组织实施复审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

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组成复审工作组,由市卫生局相关处室人员带队,抽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骨干具体实施。

三、复审内容按照《太原市计划免疫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创建达标要求,对房屋面积、布局及相关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安全技术操作、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医疗垃圾处理;计划免疫基础资料归档及簿、表、卡、证的使用管理;疫苗进货渠道和使用管理及冷链运转;计划免疫及相关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咨询等进行审查。

四、复审方法依据《太原市计划免疫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汇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以现场考核为主。

五、时间安排(见附表)(略)六、复审要求(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复审工作,积极组织、协调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复审工作人员要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客观公正评价被审单位。

(三)复审工作结束后,复审组将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符合规范化门诊要求的单位予以继续挂牌;对工作滑坡,达不到规范化门诊要求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通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实施降级或摘牌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晋政办函〔2019〕 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晋政办函〔2019〕 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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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晋政办函〔2019〕58号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建立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晋市监〔2019〕17号)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牵头的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山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7日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晋政发[200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晋政发[200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告(晋政发〔2006〕6号)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风疹(简称麻腮风)是春、冬季多发的、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特别是麻疹,2006年入春以来发病较为集中。

目前,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麻腮风的最有效措施。

为保护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为了确保疫苗预防接种的有效性,全省统一预防接种时间为:春季2006年4月、5月;秋季10月10日-12月31日。

二、接种对象为:(一)2005年被省卫生厅定为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而未完成麻疹(含麻风、麻腮二联和麻腮风三联)疫苗强化免疫县(市、区),辖区内1.5岁至14岁儿童及各级学校学生,无论既往接种史如何,均需接种一次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二)近年大年龄组人群麻疹发病比例较高的地区,接种范围可扩大至30岁人群;(三)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

今年秋季预防接种以查漏补种为重点,春季进行了麻风或麻腮风联合疫苗预防接种的人群,不作为秋季预防接种的对象。

三、麻风、麻腮风联合疫苗属国家规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疫苗费用由受种者承担。

四、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疫苗定价和接种收费标准,严禁私自涨价和搭车收费现象。

五、严格供货渠道,非“山西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的单位不得承担接种任务。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晋卫基层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17〕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相关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师资队伍。

根据《规范》要求,省分条线组建核心专家团队,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方案、培训课件及视频,适时开展省级培训。

培训内容严格依据《规范》,既不超范围也不缩水,做到培训内容标准化、模块化。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组建市、县两级培训师资,参与推动市、县培训工作逐级深入。

二、人员分类培训。

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等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分类分专业实施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

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按照《规范》中明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等开展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创新培训方式。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规范》作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公共卫生微信平台、互联网+培训等形式,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基层卫生人员全面掌握《规范》各项内容。

要以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互动学习交流,切实提高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基层卫生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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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卫〔2014〕38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

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首要任务,优先实施,重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针次,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并逐级备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具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居民分布特点,以偏远乡镇、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合理布局预防接种点,严格预防接种单位的验收和审核。

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明确划分疫苗储存、接种和留观区域。

严格对预防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四)严格预防接种告知制度。

预防接种人员应在每次接种前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告知疫苗接种适应征、禁忌征、不良反应等。

从2014年起,全省要进一步强化儿童预防接种告知制度,统一规范儿童预防接种告知书格式(格式模版见附件1)。

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在接种前应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仔细阅读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上签字。

告知书由预防接种单位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告知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疾控中心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统一印刷,免费发放到各预防接种单位。

(五)严格技术操作规范。

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依法科学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应同时接种,或至少间隔28天。

严格执行接种后留观30分钟的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置。

对漏种疫苗儿童要按照免疫程序及时补种。

(六)严格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

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保证冷链系统正常运转。

冷冻设备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冷藏设备温度应保持在2-8℃,并如实做好冷链设备温度记录。

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要索取疫苗运输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严格疫苗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管理档案,做好疫苗进、出库和使用记录,并及时登记入帐,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与账目相符,登记内容完整。

要以市为单位建立疫苗调配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疫苗,优先调整使用近效期疫苗,避免疫苗过期浪费。

严禁储存和使用过期疫苗。

(八)严格过期疫苗集中销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识,避免误拿、误用;并及时登记造册,统一送交县级疾控中心处理。

县级疾控中心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时将过期疫苗交属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销毁,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按照规定自行销毁。

要做好过期疫苗销毁时间、地点及监销人等相关信息记录,并留存备查。

三、规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调查诊断
(九)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出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病例、严重残疾、群体性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情况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卫生计生委授权,不得发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

(十)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

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统一调查诊断流程、统一报告书写格式、统一结论告知时限、统一报告备案制度。

疾控机构要及时核实信息,按照我委制定的调查诊断流程和调查诊断报告书写格式(附件2),规范开展调查诊断工作,出具调查诊断报告书。

调查诊断结果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并逐级反馈至受种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调查诊断报告书后,应在3日内通知受种者领取调查诊断结论通知单(附件2)。

县或市级疾控机构在调查诊断办结后,统一将调查诊断报告书送省疾控中心备案。

四、严格开展督导评估
(十一)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预防接种专项督导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相结合,加强预防接种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在考核过程中要实行两个“一票否决”:一是在预防接种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实行预防接种任务一票否决;二是在市、县(市、区)年度卫生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预防接种工作一票否决。

预防接种任务没有完成的市和县(市、区)、单位,要核减其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并不得评为先进;预防接种任务没有完成的个人,根据考核结果核减绩效工资,并不得评先评优。

(十二)严格做到六个不准。

各级在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六不准:一是不准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二是不准在温度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储运疫苗。

三是不准接种质量异常疫苗。

四是不准在未签署告知书的情况下接种疫苗。

五是不准在接种报表、接种证、接种卡、接种登记簿以及疫苗领发登记、温度记录等环节弄虚作假。

六是不准使用和长期储存过期疫苗。

(十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犯“六不准”,落实措施不力,造成免疫规划工作滑坡或传染病局部暴发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出现预防接种工作重大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山西省儿童预防接种家长知情告知书(略)
2.山西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流程及报告书写格式(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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