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权。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定义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对其享有的原创权益。
相关权利是指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其他权益,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权等。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导演、编剧等。
在特定情况下,制片方或者著作权转让方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权利内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3.权利限制: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引用影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以评论、批评、研究、教学等为目的使用。
三、影视作品版权的申请与保护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影视作品的拥有关系,并且使其更加容易得到法律保护。
申请版权登记的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作品样本、支付申请费用等步骤。
一旦申请被接受并登记成功,著作权保护起始于登记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合同约定: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与制片方或其他合作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版权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2.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采取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措施,以防止盗版或未经授权的传播。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四、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制片方和整个影视行业都非常重要。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摘要:电影作品属性的二重性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矛盾丛生。
本文以国际视野,对比德、法、美等各国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就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我国立法《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但是电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品属性,作为作品,著作权理当归作者所有;二是产品属性,作为产品,投资者或者制片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设计符合市场的产品,其当然应当对其产品拥有权利。
据此,矛盾随之产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应当赋予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者们,还是赋予投入资金并承担商业风险的制片者?作者权法系国家与版权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权属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好电影作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全书的规定,当属《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的规定。
其精神是,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前一条规定的权利。
但其紧接着又表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有权决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可见,《伯尔尼公约》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解决。
二、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国际公约,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德国模式德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严格遵循作者权原则,并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创作,欲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显示出“作者的人格印记”。
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即为电影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构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因在于电影拍摄中根据剧本进行拍摄电影的行为被视为演绎行为。
德国著作权排斥对作品进行重复保护。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
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是属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且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很多,包括音乐美术作品、文字创作作品,还有电影作品。
著作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著作权保护。
那么,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呢?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改编电影的著作权归谁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4、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6、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二、侵犯著作权权利人如何获得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著作权被侵犯后可以申请保全吗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影视作品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与此同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对影视作品的创作、传播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保护范围、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1. 定义:影视作品著作权,即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创作完成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2. 保护范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指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创作者、传播者及观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创作者而言,著作权是保障其劳动成果不受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对于传播者而言,依法获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是合法传播的前提。
最后,对于观众而言,著作权保护有助于保障他们观看到高质量的影视作品,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尽管著作权法为影视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改编影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其次,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使得一些创作者在遭遇侵权行为时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也使得影视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同时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解决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影视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提高维权意识:加强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创作者和观众的维权意识,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一
部 电影 的制作 完 成 需 要整 个 剧 组 的努力 , 许
法保 护 的对 象 中 , 电影 作 品是 一种 独特 的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基 于一 定 的 文学 作 品 和 脚本 、 分镜 头 剧 本 等来 说 , 它是一 种演 绎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 由脚本 、 对 白、 音乐 、 曲 、 术设 计 等构成 来看 , 插 美 导演 、 演员 、 服 装、 道具 、 工等共 同创 作 完成 电影 作 品 , 可 以 在 美 又 某 种程度 上把 电影视 为 合作作 品 。 [1 换 言之 , ”15 11 就 电影 作 品 与原作 品的 关 系而 言 , 电影 作 品是 原 作 品的演 绎作 品 , 适 用 《 作 权 法 》 1 应 著 第 2条 的 规 定 ; 电影作 品本 身 的创 作而 言 , 就 电影作 品又是合 作
《 著作权 法》 1 的规 定 第 5条
《 作权 法》 1 的立 法 理 由认 为 :我 们 采 著 第 5条 “ 纳 大陆 法 国 家 的 做 法 。根 据 创 作 产 生 著 作 权 的 原 则, 首先 应 当承认 电影 作 品或 以类 似摄 制 电、 摄影、 作词、 曲等作 作
用《 著作权 法》 1 第 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 定 , 电影作品著作权 人对 电影作品 的利用 须获得原作 品著作 权人的许 可 , 这 与《 尔尼 公约》 伯 的要 求一致 , 而德 国和 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 改我 国《 著作权 法》时,
应 对原 作 品著 作 权 人 和 电影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进 行 平 衡 后 , 选择 适 当 的立 法例 。 关键 词 : 电影 作 品 ; 著作 权 ; 归属 ; 使 行 中 图分 类号 : 9 34 4 D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75 2 1 )2—0 1 0 10 —3 1 (0 2 0 0 4— 5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我国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致的。
我们采纳⼤陆法国家的做法。
根据创作产⽣著作权的原则,⾸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考虑到制⽚⼈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改⾰开放,出现了独⽴制⽚⼈以及专业制⽚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协商,可以⼀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放映中按照⽐例提取。
电影作品与其他⼀些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样,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
制⽚⼈⾏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如,如果⾳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的权利,制⽚⼈就不能将其制作唱⽚,除⾮其获得了⾳乐作者的授权。
这是个⼀般性原则,也是个普遍做法。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利, 将其余 的权利 留给 了电影作 者 , 制片 者欲获 得 以各 种 已知 的使 用方式 使用 电影 著作 以及该 电影 著作 的译
、
国际公 约的相 关规定
国际公约关 于 电影作 品全书 的规定 , 当属 《 伯尔 尼 文本和其他 电影性质 的改 编物或改动物 的专有权 利 , 则 公约》 第1 4 条 之二 的规定 。其精神是 , 在不损 害可能 已 需 要得到电影作者 的授权 。德 国著作权 法第 8 9条又规
( 二) 法 国模 式
基于 国际公 约 ,对 电影作 品的著作权归属 问题 , 各 国规定各有不 同。最主要 的有 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 一) 德 国模 式
法 国《 知识产 权法 典》 第L l 1 3 — 7条 规定 : 完成 视 听
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 自然人为作者 。 如无相 反证
德 国电影作 品作者是 指 在 电影 制作 中付 出创 造 性
理当归作者所 有 ; 二是产 品属性 , 作 为产品 , 投资者 或者 劳动的人 , 如导演 、 剪辑师 、 特效师 、 音效 师等 。电影公 司 制片者投 人大量 的资金 和人力 去设 计符合市场 的产品 , 或唱片公 司这样 的法人 不具备 著作权 保护的资格 。为了
经过改编或 翻印 的所有作 品的版权 的情况下 , 电影作 品 定 ,电影作 品作 者有 义务将 其享有 的 版权授权 给制作
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 品作者 的权利 , 包括前 一条规定 的权利 。但 其紧接着 又 表明, 向之提 出保 护要 求 的 国家 的法律 , 有权决 定 电影 作 品版权 的所有者 。可见 , 《 伯尔尼公 约》 将 电影作 品的 权利 归属问题 留给各国立法 自行解决。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艺术形式,承载着大量的创造性和知识性成果,因此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电影作品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益以及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以确保电影产业的良性发展。
一、电影作品的保护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电影作品是指通过电影摄制手段制作的具有创作性的表现形式。
这包括了电影的故事情节、角色塑造、对话对白、音乐配乐、视觉效果等方面的创作。
无论是电影的剧本、摄影、音效还是后期制作,都属于电影作品的范畴。
二、电影作品的权利人电影作品的权利人主要包括导演、编剧、制片人、摄影师、音效师等相关创作人员。
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这些创作人员可以享有电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同时,电影制片公司作为电影作品的出品方,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对电影作品的经营权和获利权。
三、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为了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公开展示电影作品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一旦发生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者可能面临的惩罚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品、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
在严重情况下,侵权行为者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责任,被判处罚金或者监禁。
四、电影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版权登记和保护工作,确保电影作品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提倡观众正版消费,增加对优质电影作品的支持和认可。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保护电影作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共同打击跨国盗版和侵权行为,促进电影作品的合法交流和传播。
总结起来,保护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社会的发展,⼈们对于⾃⾝权利的保护观念也在加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其著作权。
”摄制电影类的作品创作的过程很复杂,除了提供资⾦和组织拍摄的制⽚⼈以外,还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乐、作词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个特别的作品类型。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个⽐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和组织拍摄的制⽚⼈,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摄制电影投资巨⼤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放映也会带来巨⼤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的商业风险。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
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致,但其规定的⽬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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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董世连一、电影类作品概念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
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指在职务作用下、专门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人员所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作品创作者所在单位,由单位行使。
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委托作品: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行使。
委托人可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合作作品: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通常由各合作者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决定,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权利归属由各合作者共有。
各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演绎作品:指根据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的新作品,如翻译、改编、摄制改编等。
其权利归属为演绎作品创作者所有,但需尊重原作品的权利。
演绎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视听作品:指通过视听媒体进行传播和表演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等。
其权利归属通常归属于视听作品的制作者、演员、音乐制作者等,由相关权利人行使。
视听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作者身份证明权。
行使规则:各种作品权利的行使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权利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行使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转让作品的权利等方式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署名权等。
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和法律问题
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和法律问题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和娱乐方式,其版权保护和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电影作品版权的定义、保护方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影作品版权的定义电影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版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包括电影的剧本、音乐、对白、摄影、美术、剪辑、动画等各个方面。
二、电影作品版权的保护方式1. 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对其创作的电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这一步骤有助于著作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主张权益。
2. 版权声明:在电影作品发布时,著作权人可以在片头或片尾进行版权声明,以提醒观众对该作品的版权进行尊重。
3. 合同方式:著作权人可以与电影发行公司、电影院、电视台等签订合同,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电影作品,并约定相应的使用费用。
三、电影作品存在的法律问题1. 盗版问题:电影作品的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传播电影作品。
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打击盗版行为,维护电影作品的版权秩序。
2. 翻拍问题:部分电影作品在未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翻拍,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电影创作者在进行翻拍前,应与原著作权人协商并签订合同,确保合法权益。
3. 争议纠纷:在电影创作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演员、编剧、导演、制片方等多方利益的博弈。
这些争议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总结: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声明、合同方式等保护措施,加强版权意识的培养,并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为电影作品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
同时,电影产业各方应共同致力于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推动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024年江苏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
2024年江苏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学校:班级:姓名:考号:一、单选题(20题)1.著作权属于作者的是?()A.职务作品B.演绎作品C.合作作品D.日记2.电影作品著作权由O者享有。
A.制片者B.编剧C.导演D.摄影3.八个“坚持”,二是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
A.历史使命B.终极目标C.战略地位D.战略部署4.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0A.引进B.人才发展格局C.人才工作格局D.人才管理格局5.要大力培养使用()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军事D.战略6.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0发展,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
A.均衡B.协调C.高速D.平稳7.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涉及()。
A.发明专利B.服务商标C.实用新型专利D.外观设计专利8.《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O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9.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
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中职教育D.高等教育10.《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到2025年,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
A.3%B.18%C.65%D.70%11.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规划中,以()等地区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A.江苏无锡B.上海临港C.浙江嘉兴D.安徽池州12.我国人才工作站在一个新的历史()上。
影片署名排序
影片署名排序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排序,编剧在导演及其他创作人员之首,这是因为剧本是原创是首创,是制片者的上位授权人,他必须购买剧本著作权,才能开始拍摄影片。
1、依《著作权法》15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今后,凡是导演在影片署名为“XXXX作品”或者“XXXX导演作品”居为自己的作品,均属于侵权违法署名,行政审查作为审查内容必须依法纠正。
2、电影、电视作品是由多方艺术家创作而成的作品。
但是,由于编剧是剧本版权的拥有者,是源头,是根本,影片署名要体现原作为先的顺序。
当前影视片署名无序,在原创作者前加入“总监制、总统筹、总顾问、总策划、总制片”等等,均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部影视作品在创作中,参与组织领导、统筹者、咨询者顾问等可能很多,但是他们不是其作品的版权拥有者。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依据此规,一些领导者和组织者、咨询者、在影片上署名均应让位于原创著作权人,以体现法律的意志。
3、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长刘云山在2010年9月26日影视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剧本是打造影视精品的基础。
剧本、剧本,一剧之本。
对影视作品来说,剧本是源头、是根本,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思想内涵等,都首先来自剧本的创意设计,必须高度重视剧本创作,为二度创作打下坚实基础。
”因此,必须纠正当下影视产品将原创编剧排挤到一堆人名中。
体现源头、首要,一度创作必须放在首位。
4、《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根据原作改编的剧本,其原作署名应该在编剧之前,并要求注明根据原作者及小说名“改编”的字样,改编者而不能署名为编剧。
【免费下载】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主要是指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以 及商号权与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竞合,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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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现在的话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了很多的影院的话也是直接关门不能营业的,因为公众场合的话最忌讳的就是影院的人数,当然对于电影院来说的话上映的电影都是需要购买版权才能播放的。
那么,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
(一)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
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
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一)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二)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片者一词。
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由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权,易与制片人混淆,因此单从署名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即使明确在片中注明了制片人,该制片人也并非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
是否拥有著作权,仍然要以实际的制片人来判断,这往往须依赖于合作协议的具体规定,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不能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
《著作权法》第十
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相较于在先作品,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了新作品,同时,改编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在先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否则该改编完成的作品即属于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与在先作品不存在关联,亦不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侵权。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遵循著作权法定的原则,如果仅仅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去看问题,必须要明确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否则法官无从做出侵权判定。
三、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请:
(一)权属清晰是基础
应当通过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包括合同签约主体架构的选择、合
同内容的细化、交易模式的选择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不得出现权属不清晰的情形;
(二)对外宣示应准确
应当在影视作品中的片头和片尾用准确、清晰的语言来描述著作权归属于谁,避免仅仅使用制片人、出品人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字样。
(三)保护方式宜多元
由于著作权是法定的,我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创设权利。
为避免出现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非法定情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形,请将各种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争议,尽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举,清晰表述,日后发生争议后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以弥补侵权责任保护方式的不足。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啊的相
关内容,综上所述我提醒您,所以在拍摄电影前,制片方需要和剧本原作者进行协商,看作者是授权还是售卖。
如果是授权,那么作者对于电影的收入是可以有着分红的,并且对于自己的该项作品还是有着著作权的。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请学习专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