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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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验收工作,提高信息系统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信息系统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指在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技术等支持下,按照业务需求进行数据处理、信息传递、决策支持等功能的系统。
第四条信息系统验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试,确定信息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投入使用的过程。
第五条信息系统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信息系统验收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信息系统验收包括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验收是指对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验证系统是否能够按照要求正常工作。
第九条终验收是指在初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系统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测试,确认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交付使用。
第十条验收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在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验收组织机构由项目责任方和验收方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方是指信息系统的开发单位或者承接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系统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方是指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责任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息系统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验收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息系统验收,监督项目责任方的工作。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验收计划。
项目责任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并报验收方审核批准。
(二)准备验收材料。
项目责任方应按照验收计划,准备相关的验收材料,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方面的文档和数据。
(三)进行初验收。
项目责任方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初验收工作,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要求正常工作。
(四)编制初验收报告。
项目责任方应根据初验收结果,编制初验收报告,并报验收方审核批准。
(五)进行终验收。
验收方根据初验收报告和验收标准,对系统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交付使用。
(六)编制终验收报告。
验收方根据终验收结果,编制终验收报告,并报项目责任方审核批准。
(七)验收结算。
根据终验收报告,项目责任方和验收方进行验收结算,确定项目的最终支付金额。
第四章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功能验收标准。
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要求正常工作。
(二)性能验收标准。
对系统的响应速度、并发处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满足预期的性能要求。
(三)安全验收标准。
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稳定验收标准。
对系统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长时间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验收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明确检验依据和判定标准。
第五章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经过初验收和终验收,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结果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经过初验收和终验收,系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验收结果应在终验收报告中明确说明,并由项目责任方和验收方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