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中有关特殊侦查问题的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际办案为视角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
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
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
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
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5、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
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6、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
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对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对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一、技术侦查措施概述及新刑诉法规定下的实施意义技术侦查措施是为应对现代犯罪的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型等特点而采用的新型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和易侵犯性等特征。
技术侦查措施为侦查机关迅速破案,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极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通信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侵害。
新刑诉法下其实施有着更为实际的意义:(一)明确其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只有个别条款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这些条款也很简单,但这次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设立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
这就把技术侦查措施从普通法提升到了基本法的高度,提高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并且新刑诉法也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提供了程序法保障。
(二)及时惩罚犯罪。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应了当前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有助于减少来自外部的干扰,提高犯罪侦查效率,有效控制犯罪,预防犯罪。
(三)获得证据不需转化。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技术侦查措施在实际中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没有刑诉法上的合法地位,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往往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重新加以确认和固定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又回到了“重口供”的轨道上,使以前试图摒弃“重口供,轻证据”的努力大打折扣。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有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
二、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缺陷新《刑事诉讼法》把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手段,分别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批准决定及有效期,保密,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证据使用五个方面加以规定,有进步之处,但其中也有问题。
(一)审批程序过于模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就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此规定过于模糊。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
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
1. 收集线索,侦查思路的第一步是收集案件相关的线索,包括
物证、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这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确定
可能的关键线索。
2. 分析案情,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分析,推断案件可能的犯罪
动机、嫌疑人身份和作案手段。
这需要侦查人员具备较强的逻辑推
理和分析能力。
3. 调查取证,侦查思路需要包括对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可
能涉及搜索、抓捕、审讯等手段,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4. 合理使用科技手段,现代侦查思路通常会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比如DNA鉴定、手机定位、网络追踪等,以辅助案件侦破。
5. 合作协调,在复杂的案件中,可能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
的协作和协调,侦查思路需要考虑如何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
享和协同作战。
6. 法律程序,侦查思路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案件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7. 完善档案,侦查思路需要确保案件侦查过程的全面记录和档案保存,以备日后审理和复核。
总之,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需要全面、系统地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侦查计划和策略,以期最终侦破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进步,刑事诉讼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完善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外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刑事诉讼法要建立针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系统。
此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法、外交事务和跨越多个国家的侦查等,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使涉外案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脱离单一体系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封闭性和僵化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于多元化的制度的规定和运用,发挥出多种力量的积极意义。
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判断机制将有助于建立法律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多元化应用形态。
三、完善涉及证据收集与化验的配合为了提高证据反映的真实性,必须充分保证证据的公正真实性,此可以通过完善证据收集方法和相关化验产品的规范以及后续处理程序。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于证据收集和化验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从制度上遏制“假证明”、混淆于对事实真相的误导。
四、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了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实现逐步公开、实事求是的口吻,使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对于多数人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程序本身也要开放、透明,通过司法公开考试等活动,让大众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司法风险与危机预警机制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污染和法律矛盾往往被忽视。
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管控和解决类案问题,x以挽救潜在的司法风险和顾虑。
同时,这也可以对法律程序作出一定程度的引导和召回作用。
综上,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份完美或完全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存在的,必须不断优化。
除以上建议外,更要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文明水平,作为规范和保持社会公正的最好伙伴,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为社会稳定建设做出贡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充分利用机遇,合理化解压力,通过对这些新规定的梳理和分析,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优化侦查模式,才是明智之道。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影响;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
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6载的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再一次做出了重要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贯彻落实,配套的《刑诉规则》以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
新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了290条,其修改内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司法机关做为法律的适用者,认真细致地研究法律的修改内容,探讨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根据新的法律做出正确的理解与应对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在整体研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作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详细考量其对自身侦查工作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法,以便做到一方面能够适应法律及社会发展所提出的不断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把利剑去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侦查的许多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条文,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提前介入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介入侦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对侦查工作的看法
对侦查工作的看法侦查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重要一环。
它是指通过收集、分析和研究相关信息,以便查明案件真相、追踪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绳之以法的一项工作。
侦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在我看来,侦查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需要专业的技能和高度的敬业精神。
首先,侦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
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分析案件线索,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此外,侦查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和判断力,能够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支持。
因此,侦查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和技术手段。
其次,侦查工作需要高度的敬业精神。
侦查人员需要具备坚定的意志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他们常常需要长时间的蹲守、秘密调查和深入犯罪团伙,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这些工作不仅需要耐心和毅力,还需要对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侦查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不被外界的干扰和压力所动摇,坚持到底,确保案件的侦破和犯罪嫌疑人的绳之以法。
他们的工作往往是在暗处默默奉献的,但他们的付出却是社会安全的保障。
最后,侦查工作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
侦查工作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
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侦查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总之,侦查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
它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
只有侦查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秩序做出贡献。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侦查工作,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保障,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若干思考
陈 柏 新
2 0 1 2 年3 月l 4日通 过的 ( ( 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 )1 4 8 条第 2 款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在立 案后 ,对 于 重大 的贪污 、贿赂犯 罪案件 以及 利用职权 实施 的严重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的重 大犯罪 案件 , 根据 侦查 犯
验, 有一定的职务、地位、权力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 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这类犯罪在极
端 隐秘 的情况 下进行 ,知情 人很少 ,并且 ,这类 犯罪侵 害的是 国家利益 和社会 公共利 益 ,没有 直接 的
作 者单位 :上海市金 山区人 民检察院
① 【 美] 格雷 ・ T・ 马克斯: 《 高技 术时代与社会秘 密实践) ) ,胡生等译 ,中共 党史 出版社 1 9 9 4 年版 ,第 6 O 页。
动一时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实施的 “ 阿伯斯坎” 行动 , 曾被视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杰作, 通过这次行
动 ,被 指控 受贿罪 的有 2 1 名 参议 员 ,7 名众议 员 ,2 0多名 官员 、商人和律 师 ,可见 技术侦查 措施 在 美 国使 用范 围之广 ,成效之 大 。① “ 它 山之石 ,可 以攻 玉” ,诸 多学者 和实务界 人士 呼吁借鉴 国外 的先 进经验 ,赋予检 察机 关技术 侦查 权 ,以对付 日益猖獗 的职务 犯 罪 。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这是 刑事
诉 讼法 首次赋予 检察机 关技 术侦查权 。笔者认为 , 要 依法规 范运 用好技术 侦查 权 , 应 当从 以下五个
方 面着 手 。
一
、
深刻理解赋予技术侦查权的背景
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84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黎白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摘 要:刑事侦查辨认是指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对相关客体特征熟悉或了解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尸体进行辨别的活动。
实务工作中,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原因,存在辨认程序不规范、辨认对象不清晰、辨认笔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多种问题,笔者试图分析以上原因,寻求解决办法。
关键词:侦查辨认;问题;解决办法一、辨认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从文意上解释,辨认是为查明案情而存在的,且只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这段赋予了它的时空范围,侦查辨认不能随意开展,亦不能任意取消。
另外,程序中规定,参与辨认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类为两种主体:事实主体和参与主体,事实主体,即参与案件事实的人,即规定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作为概念中隐藏存在的参与主体,通常由侦查人员、支持人、见证人构成。
由此,我们得出,辨认:是在参与主体的主持和监督之下的由事实主体对于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辨认的在特定时空范围进行的必要活动。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程序不规范1.程序违规。
实务工作中,辨认前期准备多集中在辨认参照物的筹备中,在正式辨认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某些程序,如向事实主体宣读权利义务告知、确保辨认时时空条件与案发时空条件一致等。
2.辨认对象不清晰。
实务工作的需要,辨认活动与其他侦查工作区分界限不清晰,某些案件的辨认过程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实际已经开展,因此,出现辨认笔录合并在讯问或询问笔录的情况;同时,受限于辨认参照物的来源范围,辨认参照对象不能与辨认对象形成相似性,例如:在对照片辨认时,侦办人员通常从全国常住人口管理系统中提取参照照片,而参照照片通常为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有着特定的拍摄要求并且更新缓慢,通常选取的照片与事实主体在现场看到的辨认对象有较大差别,由此形成,辨认对象不象本人,以及辨认对象与参照对象差异明显,从而形成明显的暗示。
关于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对策思考
关于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对策思考作者:阳光网·史吉寿多年的反贪办案实践表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围绕证据特点所进行的反侦查活动是当前反贪查案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贪查案工作只有立足全面取证、“快”字当头、加强审讯,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探索侦查工作新路,才能在日趋尖锐复杂的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当前反贪查案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与侦查机关的较量中,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反侦查能力和抗审心理,加之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律师介入等作了严格规定,加大了办案难度。
本文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防范对策作些研究探讨。
一、当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近年来反贪查案实践情况可以看出,揭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与掩盖、逃避对其惩罚的较量愈来愈尖锐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发展趋势。
1、否定或混淆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认侵吞或收受财物的事实后,又对上述事实予以全盘否定,或者只承认小部分事实,不承认大部分事实。
有的往往在赃款去向上打着“为公家开销”的幌子,由“私”翻“公”,或将“个人行为”说成是经组织同意的行为,以此混淆事实真相,搅乱侦查视线,达到推卸罪责的目的。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不得已承认事实的前提下,针对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回避有罪的情节,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以种种借口否认主观上有贪污受贿故意或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竭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往违法违纪甚至无罪的方面“靠拢”。
2、隐匿销毁帐目,制造假证。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隐匿销毁原始明细帐目,或者制造假证对抗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日趋突出。
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或销毁原始凭证、帐目或制造假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受贿案件也经常出现明明收受了贿赂,却出具所谓“借据”以掩盖犯罪意图的现象,搅乱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干扰了办案工作的进行。
新刑诉法背景下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及思考
作者: 邹贤祥
作者机构: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出版物刊名: 西藏发展论坛
页码: 31-33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新刑诉法 技术侦查 规范
摘要:技术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在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往往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相关权利的问题,虽然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刑诉法对此并无规定,因而公安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另外一方面所获取的资料信息很难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新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其中,并明文加以规定,本文将解读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并思考对公安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带来的影响。
新刑诉法背景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和思考
作者: 李建国[1];张建兵[1]
作者机构: [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300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95-19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2期
主题词: 新刑诉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技术侦查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是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些相关问题作一探析。
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一、侦查的地位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其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1.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没有侦查,就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侦查包括各种手段和方法对犯罪行为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案件的侦查材料,为进一步进行刑事审判提供依据。
2.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环节: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环节之一,它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的一种程序活动。
侦查活动从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开始,经过调查取证、审查材料等环节,最终形成侦查结论。
侦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后续审判公正性和司法效力。
3.侦查是司法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侦查是刑事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侦查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会收集各种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讯问,以保障刑事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侦查的结果将对案件的后续审判和定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侦查的作用2.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侦查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获取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侦查阶段,如发现存在非法证据或违法手段,将及时排除和纠正,确保试控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证据合法有效,维护刑事正义和司法公正。
3.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归责:侦查通过对嫌疑人的调查讯问、现场勘查、物证检验等手段,可以帮助刑事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识别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责任。
侦查为将来的审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保护无辜人的权益:侦查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不仅要迅速查明犯罪事实,而且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此,侦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案件的背景、证据的权威性和充分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5.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侦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侦查不仅可以解决具体案件,还可以通过发布警示信息、打击犯罪网络等手段,起到威慑和遏制犯罪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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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民主 法 制 对新刑诉中有关特殊侦查问题的思考
石 玲
7 1 0 0 6 8) ( 西安政 治学 院 陕 西 西安
【 摘要 】十一届 全国人 大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 关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新增的
“ 技 术 侦 查” 这一 届 改 变 了过 去 特殊 侦 查 “ 无 法 可依 ” 的尴 尬局 面 ,在 侦 查 法 治化 道路 上迈 出 了一 大 步 。但 此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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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特殊侦查适用对象的问题 术侦 查”了 。④ 新 刑诉 的第八节 的节 名定为 “ 技术 侦 特殊侦查措施 的适用对象应该遵守相关性原 则 , 查” ,此节名从逻辑 上并不能完全统领第1 5 1 条关于其 他 秘 密侦 查 的内容 。笔者 认 为 ,新刑 诉 以 “ 技 术 侦查 ” 对 象 只能 是 上述 限定 案 件 内 的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以 的偏 盖 “ 秘 密侦 查 ” 的 全 ,似 乎 是 有 意 规 避 “ 秘 密 侦 及 有证据证 明与被指控 人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 人员。一 查”这样敏感字眼写进法律条文 ,大有极力消除长期 以 般 而 言 ,特 殊侦 查措 施是 不能 适用 于案件 中的被 害 来 “ 秘密侦查 ”给民众带来的神秘感 、厌恶感 、恐惧感 人 、证人或 者其他 与案件 有某种关系的人员。当然 , 每 种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还 有 自 己 的 使 用例 外 。 例 如 , 监 等负面情绪之意。那么 ,在不使用 “ 秘密侦查”的字眼 下, 如何实现法律条文逻辑结构的完整性 ?笔者建议不 听 ,与律 师交流和律 师通信应排除在 外 ,除非有证据 妨使用 《 联合 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和 《 联合 国 反腐败公约 》中 “ 特殊侦查”的概念 , 将 节名定为 “ 特 殊 侦查” ,用中性化的 “ 特殊侦查 ”代替较 为敏感 的 “ 秘密侦查”来统领有关 “ 秘密侦查 ”的所有种类。事 证 明律 师是犯 罪共犯 或者律 师本人涉 嫌法定被监听之 罪。 此次新刑诉修改 中并没有适用对象相关性这一原 则的条款 。但 是 ,特殊 侦查措施天然具有被滥用的危
一
2 0 1 2 年3 月1 4 号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审议 通过了 《 关于修改 < 中国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 定 》,其中新增加 的 “ 技术侦查”这一整节成为此次刑 诉法修改当之无愧 的亮点。但是亮点往往与争议并存。 肯定者认为特殊侦查的合法化是犯罪侦查 自身规律 的要
控 、电子监控 、窃视 、邮检等。④ 由此可知秘 密侦查包 该仅仅因为权力天然会被滥用 ,而一再的去回避 它,解 含技术侦查 , 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 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去直面 它、正视它 ,尽可能的设计出 值得注意的是 ,刑诉法修改前在 《 国家安全法 》、 完善详密的法律去 制约权 力,使其法治化 ,通过制度设 《 人 民警察法 》以及 一些司法解释和部 门规 章中关于 计 保 障其 在惩 罚犯 罪 、保 护人 权方 面发 挥 其应 有作 用 。 秘 密侦查仅有 的一 些原 则性 规定也都是限 于 “ 技 术侦 特殊侦查的问题不在于用不用,而在于如何 用。新 查” ,但是 “ 技术侦查 ”这一概念难 以涵盖全部的秘密 刑诉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 的主体 、实施案件范围,严格 侦查手段 ,如诱惑类 、卧底类侦查手段与技术手段要求 了审批程序 、使用期限 ,规范了特殊侦查的有关执行事 并 不 突 出 ,而 秘 搜 、秘 取 、秘 密 辨 认 就 更 谈 不 上 “ 技
是 指 侦查 机 关 采取 跟踪 盯 梢 、监 视 守候 、秘密 辨 认 、控
制下交付等不与侦查对 象直接接触的手段 ,对其进行监 视和控制的侦查措施。内线侦查是指通过卧底侦查 、狱 内侦查 、复线侦查等打入犯罪团伙内部的方式 ,主动了 解犯罪动向 ,及 时获取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方式 。② 技 术 侦 查 是指 侦查 机 关在 经 过 特别 审批 后 运 用特 定技 术 手 段发现犯罪线索 、收集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犯罪 嫌 疑 人 的秘 密 侦查 措 施 。主 要包 括 麦侦 、话侦 、电讯 监
条文过 于原则化,对一些实际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表现 出我 国法律惯有 的 “ 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而且对于一些概
念 有待 进 一步 划 清 。故本 文试 图从新 刑 诉 的条 文 出发 ,结合 国外有 关 立 法 ,提 出完善 特 殊侦 查 法律 规 制的 建议 ,通 过相 关 制度 设计 以期 达 到惩 罚犯 罪和 保 障人权 的平衡 。
项 ,并且承认 了采用特殊侦查收集 的证据拥有证据 资 格 ,改变了过去特殊侦查 “ 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这 确 实 是在 侦 查 法 治化 道路 上 迈 出了 一大 步 。然而 ,虽然
、
能仅仅因此而采取一味消极回避的 “ 鸵鸟”政策 ,事实 上特 殊 侦查 虽 之 前一 直处 于 晦 秘状 态 ,但 是 实践 中其侵 犯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 ,而新刑诉赋予一直处于禁区的 特殊侦查以法律地位 ,使其拥有证据资格 ,改变其于法 无据的尴尬不仅是顺应时代要求 、打击犯罪的需要 ,对 特殊侦查的法律规制实际 上也是保护人权 的需要 ,关于 这 一点 是毋 庸 置疑 的 。孟 德 斯 鸠说 : “ 一切 有权 力 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 用权 力一 直 到 遇 有 界限 的地 方 才 休 止 。 ” 我 们 不 应
【 关键词 】 新刑诉 ;秘 密侦查 ;技术侦查 ;特殊侦查
新刑诉开辟了 “ 技术侦查 ”这一新节 ,但其条文过于原 则化 ,对一些实际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表现出我国法律 求。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传统的侦查手段 已经无法胜 惯有的 “ 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而且对于一些概念有待 任 打击 日益复 杂的 “ 技 术化 ” 、 “ 跨国化 ” 、 “ 隐蔽 进一步划清 。故本文试图从新刑诉中 “ 技术侦查”此节 化”等有组织犯罪的任务 ,而特殊侦查是打击此类案件 的条文出发 ,结合 国外有关立法 ,提出完善特殊侦查 的 的利 器 。否 认 者指 出新增 加 的 此节 事 实 上是 以法 条 的形 法律规制的建议 ,通过制度设计以期达到惩罚犯罪和保 式公开肯定了侦查机 关的扩权 ,是公 权力对公 民隐私 障 人权 的平衡 。 权 、自由通信权等基本人权的一次胜利。 惩 罚犯 罪 和保 障 人权 一直 是刑 事 诉讼 法 所 追 求 的基 关于 “ 特殊 侦查”分类 以及第八 节节名的问 本理 念 ,如 何 实现 天 平 两端 的平衡 也 是贯 穿 本 次新 刑 诉 题 大修 的主线 。笔 者认 为对 于特 殊侦 查 这 个 问题 ,惩 罚 犯 关 于技 术 侦查 、秘 密侦 查 、特 殊侦 查 内涵 外 延 的 问 罪和保证人权 ,实现鱼和 熊掌兼得 的双赢局面并不是奢 题 ,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秘密侦 望。特殊侦查天然具有侵犯人权的倾向与特性 ,但是不 查包括外线侦查 、内线侦查 、技术侦查 。其中外线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