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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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Law view
浅谈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刘登凤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810007)
【摘 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

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起的时间、方式、范围及其功能实现的诸多方面。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方式;范围;赔偿金数额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其在离
婚时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颇为引人注目。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是实行自由离婚制度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现就该制度笔者将进行简约的阐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包括:(一)违法行为。

是指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

(二)损害结果。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

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1、在重婚情形之下。

在这意义上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

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之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重婚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达不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夫妻双方签有“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协议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按协议支付金钱赔偿,这种协议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3、在家庭暴力情形之下。

家庭暴力表现为行为人有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该种情形下的,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下。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

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于虐待,笔者认为,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前述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四)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无过错。

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需无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9条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功能的实现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当事人、方式和时间。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即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受害方,即无过错方,其配偶在导致离婚的原因上存在过错。

同样,依据该法,离婚损害赔偿依附于离婚程序而存在。

但有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2项、第3项规定,如果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胜诉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二)离婚时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及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在处理具体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赔偿为辅的原则。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陪多少。

损害赔偿还应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3、坚持适当限制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应以赔偿能达到抚慰受害人精神精神创伤和教育侵害人的目的为限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的程度,损害严重的多赔,损害程度轻的可以少陪,社会影响大的多赔,影响小的少陪,还要考虑损害的方法、手段、情节、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具体的赔偿金数额,由法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来具体确定。

[2]
【参考文献】
[1]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99页。

[2]田岚,何俊萍:《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500-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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