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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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有进风井、回风井、功能完备的通风网络,回风井口地面必须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矿井主通风机。

不允许两个矿井共用一个进风系统,或一个回风系统。

不允许两个矿井通风网络互相连通。

发生上述情况要采取积极分开的和安全措施,报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矿井设计,或改扩建设计,延伸设计。

必须同时做出一通三防设计。

通风设计必须作到通风网络合理,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井巷断面足够,选用经济风速,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性能稳定,主要通风机工矿点始终保持高效率。

矿井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矿井应具有完备的地温资料,地温梯度或地温率。

等温线图等。

3、矿井通风系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如需改变设计要报告总公司总工程师和设计部门批准。

报告申明改变设计的理由,对通风系统和今后生产的影响。

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通风网络增加、减少分支,改变分支风流方向,改变分支风阻。

主要通风机更改型号,改变转数,增减叶片数目及安装角度。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设计中说明通风网络的风流、风压的变化,
如何调整矿井主要通风机,制定那些安全措施,需做哪些工程及其产生的效果。

报总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报总公司煤矿监察局备案。

5、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该工作每年八或九月份进行一次。

按开滦总公司风量计算细则的要求计算矿井总风量。

有哪些瓦斯大的工作面(瓦斯大于0.4%)和重点工作面。

串连通风工作面。

风量不足如何整顿、治理等。

写出风量核定报告,报总公司生产部通风室备案。

6、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断电浓度瓦斯小于0.75%,断点范围,井筒中的胶带输送机和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2)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没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7、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人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报总公司备案。

8、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
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总公司审批。

9、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0、矿井通风网络应每年进行一次通风网络解算。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应进行通风网络解算。

矿井进行通风设计时应进行通风网络解算。

并将网络结算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总公司备案。

报告内容包括,通风网络图,与网络图一一对应的通风系统图,结算的数据文件,结算的结果文件。

结算结果的分析报告,应说明结算软件的功能,通风系统如何调整、改造等。

11、矿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测定一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应与矿井通风网络结算工作互相配合进行。

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井巷风阻值,应编入网络结算数据文件,进行网络
解算,以校核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测定前先写出测定方案,包括:测定技术负责人,参加人员,测定时间,测定路线及侧点选择的位置、数量。

采用方法,采用仪器及精度。

测定完后写出测定报告,报总公司生产部通风室备案。

报告内容包括:数据整理方法(计算器,计算机程序)。

矿井风量、压力的分布,较上一次测定发生那些变化,提出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说明工程位置,工程量,资金,工程效果等)。

新的标准空气密度下的井巷风阻值,摩擦阻力系数值,百米风阻值。

12、对一条巷道进行精确阻力测定,或测定巷道的局部阻力(巷道的断面变化,巷道的拐弯、分叉等)可采用皮托管、压差计法进行。

其它可选用气压计法进行,(分为逐点测定法和两测点同时测定法,详细方法见规程92版执行说明)仪器测定前要进行校定,测点选在风流无干扰,仪器便于架设的地点,测点距离较远时要规定好通信联络方法。

13、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各矿执行开滦集团公司风量计算细则(修订)。

14、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

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15、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且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17、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这些风墙、风门必须
纳入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管理。

18、矿经应保持一定数量的井巷维修人员,人员数量视矿井井巷破坏的程度确定,保持矿井井巷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

安全副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巷道失修率的检查,确认。

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和调度室。

并组织人力、物力维修。

19、井巷失修标准。

井巷断面积被压缩减少10%,或净高度减少150~200mm,支架形状严重变形,破坏。

背板大部分脱落,帮、顶空虚(长度达5米)冒喷巷道脱皮冒落,严重底鼓,巷中存在积水污泥,堆积煤、矸,杂物达50mm 以上等。

视为失修巷道。

井巷断面减少10%以上,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积水污泥火堆积煤矸达100mm以上,严重影响矿井通风、运输和安全生产,为严重失修。

井巷失修后必须及时维修。

维修时针对失修情况,写出安全措施,贯彻到维修人员。

严重失修巷道的特殊维修时,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维修部门每月底总结维修巷道完成情况,制定下月维修计划。

报通风调度。

20、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要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图纸必须每月按生产实际修改。

图纸必须绘出采、掘、开工作面。

图纸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井巷断面面积,温度,瓦斯浓度,瓦斯监测仪的数量和安设地点,局扇的位置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标注内容与矿井通风系统图相同。

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图纸必须标明各分支风流方向,风量值,压力值,风阻值。

主要通风机工况数值。

(风量、风压、效率)。

采区通风系统
21、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做出通风设计。

包括风量计算,(按开滦集团公司风量计算细则(修订)计算)。

通风系统巷道布置,按规程配齐回风道,要避免一条上山分段用。

巷道断面积及支护形式,避免巷道风阻过大,巷道风速要符合表2的规定。

巷道施工顺序及局扇安装地点,应避免发生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矿井主扇分配给该采区的通风压力、风量。

说明是否满足设计风量的需要。

必要时可做通风网路解算。

同时还要做出防瓦斯爆炸、防煤尘爆炸、防止火灾的设计。

监测系统的设计。

2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3、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人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以下表1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4、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该措施在采区设计中必须规定明确。

采取堵漏措施后,要求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小于0.02m3/min。

并保持巷道设计断面。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
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6、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27、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该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由监察处,调度室监督执行。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这些通风构筑物,必须纳入生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管理。

局部通风
28、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严格执行开滦集团公司风量计算细则(修订)中关于局部通风的风量、风筒、风机选择的规定。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的规格,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9、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禁止采用扩散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总公司安全副总批准。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人式。

30、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实行专、兼职司机制度。

上岗挂牌管理。

保证正常运转。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及风筒的吊挂使用必须纳入生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管理。

(2)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不低于0.15m/s。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直径必须与选用的局扇和工作面需要风量相匹配。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要保证风量能有效的排除有害气体和炮烟。

掘进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靠运转。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检修停电时,事前做出停电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无计划停电应记录在案。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2、安装局扇要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通风部门审查风量风压符合要求和供电部门审查供电系统符合要求批准后方可安装。

33、采用串联通风系统的局部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突出矿井的局部通风禁止采用串联通风系统。

34、通风区或施工单位制定风电闭锁的试跳方法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高突矿井的煤(半煤岩)巷掘进的瓦斯涌出重点工作面,应尽可能安装双局扇双电源。

35、局扇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要符合生产矿井通风质量
标准化标准。

局扇及其供电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的检查与维护,要符合总公司、矿有关规定。

36、局扇不得随意停开。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

并不得造成瓦斯积存,如因情况特殊可能造成瓦斯积存时要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7、局扇要有专、兼职司机负责保证局扇的连续、可靠,稳定运转。

局扇司机要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有人工作的地点可以安排兼职局扇司机,无人工作的地点要安排专职局扇司机。

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局扇司机要在现场交接班。

低瓦斯矿井的局扇司机的交接班方法由矿决定。

38、局扇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

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

停用的局扇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局扇管理台账要明确记录各台局扇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日期、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的日期。

39、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要由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听有人员,切断巷道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查明停电停风原因。

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工作必须按防止瓦斯积存和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执行。

40、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后,现场瓦斯检查员和班
组长要立即分别向通风调度和矿凋度室汇报。

通风调度和矿凋度室要有专门记录,事故处理完后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

通风调度负责将每次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汇总并填发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通知单,通知有关生产区队、安监处、供电部门、安全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

矿安监处负责按总公司、矿有关规定组织分析事故,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事故分析报表经矿总工程师签阅后,按规定时间分别报总公司安监局和通风室。

盲巷管理
4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

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

凡连续停工24小时及以上的掘进巷道即形成盲巷。

出现盲巷必须处理,时间较短的(几天)可继续保持正常通风,时间较长的(几十天)可采取临时密闭、栅栏,并揭示警标。

时间再长的(几个月)采取永久封闭。

无论采取那种措施都必须经常检查盲巷内温度和有害气体的变化。

出现异常,马上报告调度室和总工程师。

4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

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4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4、长度超过6m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

长度虽不超过6m,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

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

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45、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型式、断面、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

对盲巷内的支架、和其他设备已回撤,而且该盲巷永不复用,该盲巷可以注销。

巷道贯通
46、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人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47、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放炮透水等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不同采区、不同水平透老巷及采空区,掘进巷道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并报局生产部备案。

48、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矿地测部门必须填写贯通通知单,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区、生产、安监、矿调度室和技术主管部门。

巷道贯通通知单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老巷,采空区、矿压等情况。

49、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
技术主管部门、通风区、安监处和矿调度室通报情况,贯通时,生产单位要派区、队长现场盯岗。

50、通风区在贯通前要做好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包括:
(1)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贯通时,通风区要派主管通风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51、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可视贯通性质的不同,予以区别。

(1)采区内的上,下巷道贯通、开切眼贯通,应有生产单位现场盯岗干部和通风区现场队(班)长指挥,安全监察员观场监督。

(2)工作面内小阶段掘进、掘立眼、掘爆破煤门等贯通,风流系统和风量变化不大时,可以由生产单位的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

(3)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总进风巷道与总回风巷道之间的贯通,以及透老巷、透采空区的贯通,生产单位和通风区都要派副区长以上干部盯岗,安监处派安全监察员监督,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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