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贷款金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金额通常不超过存单面额的70%。
2. 存单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质押的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3.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银行的政策规定,通常比普通贷款利率略低。
4. 质押物要求: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个人名义下的,且存单在贷款期间保持有效。
5. 贷款申请:个人需要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质押存单等相关资料。
6. 贷款审批:贷款机构会对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批,评估个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
7. 还款方式:个人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还款期限和方式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8. 贷款违约:如果个人违约未按时还款或还款不足,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贷款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在贷款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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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贷款人须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具备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个人定期存单的面额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的最低质押贷款限额,且存款期限须符合机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材料准备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提供最近三个月的个人资产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车辆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 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表格,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及期限等相关信息。
三、贷款额度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一定比例,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
2. 贷款额度还需根据个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对贷款本息的按时归还。
四、利率和费用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确定,且会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2.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还需支付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存单到期日前不超过三个月,确保能在存单到期前将贷款本息归还。
2. 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选择,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管理和监督1. 金融机构需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 金融监管部门将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业务,防范相关风险。
七、违约和后果1. 若贷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将视为违约行为,并可能导致逾期利息和罚金的产生。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以农业银行存单为质押物的贷款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资金支持。
以下是农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具体流程:
1. 材料准备阶段:准备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经营执照、银行存单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咨询与申请:前往当地农业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并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详细信息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存单评估与审批:提交申请后,银行将对质押的存单进行评估,并审核贷款申请。
审批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
4. 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您签署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务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理解所有条款。
5. 放款阶段:在合同签订后,银行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放款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您的账户。
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使用贷款资金。
6. 还款期限与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您需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其他方式,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操作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农行存单质押贷款前,请与当地农业银行网点联系,了解更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政策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农银发[1995]31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04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2.07.03【实施日期】200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04号2002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六)原与《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
同时精简了合同部分内容,调整了利率条款、还款方式、出质人承诺等内容;增加了部分前瞻性条款的约定,为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之外的权利凭证(如记账式国债、人寿保险、提单)质押办理贷款留下了空间。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银行通常会制定以下规定:
1. 贷款金额:根据个人存单的价值和质押比例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存单市值的80%。
2. 质押期限:一般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个人质押存单必须在贷款偿还完毕前解除质押。
3. 质押比例:银行根据个人存单的类型和市场流动性,设定不同的质押比例。
4. 利率计算:根据贷款金额、质押存单的利率和质押比例,计算出贷款的利率。
5. 还款方式:根据个人贷款金额和偿还能力,银行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灵活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式。
6. 质押存单管理:银行会将质押存单冻结,确保其不会被提前转让或支取。
7. 贷款担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8. 提前还款:个人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以各银行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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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农银发[2000]154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3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农银发[20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73号)精神,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柜台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质物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质押物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
第五条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本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行(所)开出的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行(所)开出的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通常有以下规定:
1. 贷款额度: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为原定期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
具体额度根据各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政策规定。
2. 货币类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主,也可能包括其他外币种类。
3. 利率: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或金融机构确定,并与贷款利率挂钩。
贷款利率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
4. 贷款期限: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个人需求来确定,一般为数月或几年。
5. 还款方式: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6. 贷款费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费用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决定。
7. 提前还款:个人可以提前还款贷款,但可能需要支付提前还款费用。
8. 风险提示:个人在贷款申请前应仔细了解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包括贷款利率的变化、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选择等。
以上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建议咨询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农银发[1999]142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银发[199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完善和规范质押贷款管理,保证我行单位定期存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贷款对象。
依法取得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按本细则开立单位定期存单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开立和使用。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贷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依据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六条农业银行作为存款行需要开立与确认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对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
农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农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农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范本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贷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金额及用途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贷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收。
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三、贷款的偿还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的展期申请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六、其他条款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甲方(贷款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乙方(借款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小额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1.2 此次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方式,以乙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为担保。
第二条利率和费用2.1 利率为_____%/年(按年计算)。
2.2 借款人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贷款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条借款用途3.1 本次借款的用途为______。
3.2 乙方在借款期内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如需改变,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第四条还款方式和期限4.1 乙方应按期还款,还款方式为_____。
4.2 还款期限为_____,逾期还款按每日_____‰的标准收取逾期罚息。
4.3 如乙方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应当向甲方提前__天书面告知。
第五条保证和担保5.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财产为其名下______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以下简称小额存单)。
5.3 担保的小额存单中包含日利率为超过_____元的内容。
5.4 如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通过转让小额存单、拍卖小额存单等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和罚息。
6.2 如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权利受到第三人的争议或损害,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6.3 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担保财产或资料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知情确认7.1 乙方确认自身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7.2 乙方确认自身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内容,并自愿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银发〔1994〕3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厦银行,邮电部:现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
第四条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
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
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2.13•【文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21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1988年2月1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障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处分该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的借款方式。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以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各项贷款。
第四条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必须遵循贷款的政策、制度规定;必须坚持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贷款的合理、合法和确有效益。
第五条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所需的公证、鉴定、登记、保险、运输、仓贮、保管必要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二章抵押品的审查第六条贷款采取抵押方式,借款方应将财产设定抵押,并向农业银行提供借款方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以及审查抵押物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抵押物是指借款方为了取得抵押贷款而提供的并取得农业银行认可的物资和财产。
抵押物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一、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凭证,包括债券、存单、股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等;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建筑物、运输工具等;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四、其它可以转让、流通的物资和财产。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令禁止转让流通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甲方(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乙方(借款人):[借款人姓名/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材料,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贷款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金额](大写:[借款金额大写数字])。
1.2 贷款用途:[借款用途]第二条利率和费用2.1 贷款利率:年利率为[贷款利率],按照月计息。
2.2 利息计算方法: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2.3 违约金:乙方逾期还款,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逾期利率]%收取违约金。
2.4 其他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还款方式3.1 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2 还款方式: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分期还本付息,每期应当将当期利息和本金一同偿还。
3.3 还款日期:乙方每月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将当期还款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4 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或部分借款,提前还款部分,乙方还需按照提前还款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
第四条抵押物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即中国农业银行小额存单(下称存单)。
4.2 存单面值:存单面值为人民币[存单面值](大写:[存单面值大写数字])。
4.3 存单抵押范围:乙方需将存单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处置该存单。
4.4 存单质押期限:乙方贷款的期限与存单质押的期限一致。
4.5 存单质押解除:在借款还清之后,甲方将解除存单的质押并归还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乙方未按照约定还款,超过还款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项:(1)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提前追缴借款本金及利息;(3)对乙方信息进行公示;(4)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7号)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你部《关于小额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3条的规定,储蓄机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二、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4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三、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7条的规定,小额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据此,储蓄机构不能受理非以本机构存单作质押的小额抵押贷款申请。
四、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仅能办理以本机构的存单作抵押品的小额抵押贷款。
若某储蓄机构接受其他储蓄机构的存单作抵押品办理小额抵押贷款,其行为不符合《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开具存单的储蓄机构是否可以为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储蓄机构出具存单止付及核押证明,《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未做规定。
特此函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结束——。
农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农行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贷款银行:农业银行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银行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利率1.1 贷款金额:人民币[贷款金额大写](¥[贷款金额小写])1.2 贷款利率:按照农业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目前为[贷款利率]。
第二条还款方式和期限2.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2.2 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个月/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抵押物和权益转移3.1 抵押物:借款人将自有财产中的小额存单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存单金额为人民币[抵押物金额大写](¥[抵押物金额小写])。
3.2 权益转移:借款人同意将抵押物的所有权和权益转移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第四条质押物处置4.1 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况出现,贷款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贷款银行通过公开拍卖或协商转让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贷款未还金额的[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5.2 若借款人严重违约,贷款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由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借款人:贷款银行: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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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存款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5]3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5.12.08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
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
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
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
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
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第四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所需信贷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凡持有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农业银行存单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
合法有效存单是指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第六条凡存单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及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存单。
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由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果存单开户所已开通定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储户可以向管辖行所属其他联网储蓄所(本县市范围内)提出申
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业务,可向上一级农业银行指定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储户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附件一)、抵押存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临柜人员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予储户。
第八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
如遇到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接到储户借款申请后,应做好审查工作,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答复。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户提供存单是否有效,提供的印鉴及密码是否正确,若是本行其他网点的存单,必须取得原网点的情况证实和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3.经办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写出书面的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付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权限为:每笔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理处和储蓄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市)支行审批。
贷款经审批后,由批准机构发出贷款通知单(附件三),交与储蓄所。
储蓄所贷款经办人接到通知后,通知储户,并签订借款合同(附件四),经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须按期归还。
贷款管理必须做到无逾期贷款和无呆帐贷款。
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十天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归还贷款。
逾期超过1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但储户应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附件五),展期贷款按原审批权限审批。
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第十五条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要及时发出“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扣收通知单”(附件六)连同抵押存单交临柜人员处理抵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在其他储蓄所开户的存单,再附上“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附件七),通过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向存单开户储蓄所或管辖行划帐,划帐理由为处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储蓄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
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本金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