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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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合营期限自定 8、外方出资不低于25%
5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6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26
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27
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38
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
90天
4、登记 30天
39
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在中国境内。
2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 益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1、概念: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5
(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 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 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的催告期限。
1、注册资本($)50万以下,1年
2、50万—100万
1年半
3、100—300万
2年
4、300—1000万
3年
5、1000万以上
审批机关审定
收购国有产权的,3个月,需延长的6个月60%,1年 内付清
8
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
营一方利益的。
9
(二)设立程序 1、申请
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 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 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 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 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 事项的方法。
10
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审批期三个月。
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 关部局审批的情形
和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的企业。 2、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 (1)对外资方 (2)对东道国合营者
4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 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
记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资本额 2、投资总额: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 3、二者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 4、外国投资者以其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
40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货币:外币或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里分得的人
35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
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 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 或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36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1、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
19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
一、概念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0
2、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
式合营企业。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与 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 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 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扣除后的余额,由董事会按注册 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18
十、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 算
(一)合营期限 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资源勘
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 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 (二)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 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 营的。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2
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⒈组织形式不同: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型与合伙型
⒉出资方式不同:出资折算股金出资比
例、无须折合股金计算比例
33
3、盈亏不同:按出资比例、合同约定 ⒋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期满时回收、可
以期满前回收
⒌财产归属不同:期满按比例分配、外
方先回收的归中方
⒍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不同:董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 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 企业的总称。
1
2、特征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
外国投资者。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
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
中回收 四、盈利的时候才可以回收投资,亏损
时, 外方停止回收。
31
五、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
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 中订明
2、期限的长短与外方的投资规模、 回收周期有关
3、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未能 回收的,可以适当延长
4、延长的程序
13
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
70%以上。 2、300万—1000万(含),50%以上,
42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210万 3、1000万—3000万(含),40%以上,
1250万以下的不低于500万 4、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
下的不低于1200万
14
(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外方不低于25% (三)出资方式, 可以货币,可以 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16
(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 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和 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批准,履 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 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 机关批准。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7
八、合营企业的运营管理 1、经营计划 2、物资购买 3、产品销售 4、财务会计制度
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 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
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修订本)
23
二、企业的设立和法律地位
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条件
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 性企业
24
㈡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申请。中方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29
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
一、盈余分配 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也
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作价, 不记股,只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件约定 二、资产归属 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 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 投资
30
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在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
企业,企业是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对企 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其 他形式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2、我国外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有 限公司,组织机构上可以是法定代表人 独任领导制,也可以是董事会制
37
四、外资企业的设立
㈠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鼓励设立行业:产品出口或技术先
进 2、限制或禁止设立行业: 涉及国家安全、损害环境、产品为法律
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 府提出申请 ⒉审批。45天决定 ⒊登记。30天登记,30天办理税务 登记 (三)合同与章程
25
(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以按
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的责任。 分为三种情况 ①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土 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只以 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③ 一方资本绝对多数,另一方不行使企业管理 权,双方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1
3、特征 1、投资方有中方和外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 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
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5、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
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由双方确定
22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比例,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损的根据。 但外方不得低于25%。 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 4、资本变更
28
(二)组织机构 1、有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没法人资格
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一方为董事长、 主任的,他方为副董事长、副主任,人员的 比例分配,可按投资比例或由双方协商,三 人以上,任期三年。会议每年至少一次,2/3 以上出席 2、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 理工作 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负责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 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 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3、登记理登记。
11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 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问题 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34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 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企业 。 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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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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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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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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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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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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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
90天
4、登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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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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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 益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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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1、概念: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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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 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 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的催告期限。
1、注册资本($)50万以下,1年
2、50万—100万
1年半
3、100—300万
2年
4、300—1000万
3年
5、1000万以上
审批机关审定
收购国有产权的,3个月,需延长的6个月60%,1年 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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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
营一方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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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程序 1、申请
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 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 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 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 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 事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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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审批期三个月。
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 关部局审批的情形
和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的企业。 2、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 (1)对外资方 (2)对东道国合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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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 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
记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资本额 2、投资总额: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 3、二者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 4、外国投资者以其注册资本的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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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货币:外币或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里分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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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
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 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 或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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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1、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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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
一、概念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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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
式合营企业。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与 义务主要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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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 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 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扣除后的余额,由董事会按注册 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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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 算
(一)合营期限 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资源勘
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 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 (二)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 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 营的。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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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⒈组织形式不同: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型与合伙型
⒉出资方式不同:出资折算股金出资比
例、无须折合股金计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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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亏不同:按出资比例、合同约定 ⒋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期满时回收、可
以期满前回收
⒌财产归属不同:期满按比例分配、外
方先回收的归中方
⒍组织机构及经营方式不同:董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 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 企业的总称。
1
2、特征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
外国投资者。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
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
中回收 四、盈利的时候才可以回收投资,亏损
时, 外方停止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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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
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 中订明
2、期限的长短与外方的投资规模、 回收周期有关
3、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未能 回收的,可以适当延长
4、延长的程序
13
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
70%以上。 2、300万—1000万(含),50%以上,
42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210万 3、1000万—3000万(含),40%以上,
1250万以下的不低于500万 4、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
下的不低于1200万
14
(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外方不低于25% (三)出资方式, 可以货币,可以 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16
(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 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和 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批准,履 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 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 机关批准。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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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营企业的运营管理 1、经营计划 2、物资购买 3、产品销售 4、财务会计制度
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 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
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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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的设立和法律地位
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条件
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 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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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申请。中方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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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的盈余分配和资产归属
一、盈余分配 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按比例分配,也
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如果投资资产不作价, 不记股,只能根据各方的投资条件约定 二、资产归属 双方可以约定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 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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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在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在缴纳
企业,企业是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对企 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其 他形式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2、我国外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有 限公司,组织机构上可以是法定代表人 独任领导制,也可以是董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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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资企业的设立
㈠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鼓励设立行业:产品出口或技术先
进 2、限制或禁止设立行业: 涉及国家安全、损害环境、产品为法律
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 府提出申请 ⒉审批。45天决定 ⒊登记。30天登记,30天办理税务 登记 (三)合同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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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以按
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的责任。 分为三种情况 ①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土 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只以 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③ 一方资本绝对多数,另一方不行使企业管理 权,双方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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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征 1、投资方有中方和外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 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
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5、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
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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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比例,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损的根据。 但外方不得低于25%。 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缴纳。 4、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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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 1、有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没法人资格
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一方为董事长、 主任的,他方为副董事长、副主任,人员的 比例分配,可按投资比例或由双方协商,三 人以上,任期三年。会议每年至少一次,2/3 以上出席 2、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 理工作 3、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负责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 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 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3、登记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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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 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问题 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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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 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企业 。 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修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