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打假大要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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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打假大要案标准
第一类:在建工程涉嫌使用伪劣建材的(根据在建工程使用不合格建材的案值倒推销售案值)
第二类:在建工地使用建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
标准为:
①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标准)
在建工地发现案值达5万元不合格建材的
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或属于热点和敏感性问题的案件;
比如一个施工单位在多个工地使用多种或同种不合格建材,但总案值不够5万元,仍可认定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注意:以上,符合其中1个标准即为大要案。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