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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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ⅩⅩ市乡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 )、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
规定,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建立,由股东入股构成,推行股东民
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公司法人,拥有法律人品,依法享有民
事权益,肩负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所有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所有财富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
肩负责任,本联社以其所有财富对本联社的债务肩负责任。

本联社的财富、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展开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入侵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推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拘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依照“一致法人、受权经营、一
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受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展开
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肩负。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
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拥有法律
拘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余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主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乡村经济服务,为社区、公司、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看管机构赞同,本联社能够经营以下业务:(一)汲取民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
(一)发放短期、中期和长久贷款,办理贴现业务;
(二)办理国内结算、单据业务;
(三)代理其余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劳保险业务,代理刊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按银行看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七)供给保存箱服务;
(八)经银行看管机构赞同的其余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刊行
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倡始建立的方式建立,本联社刊行的所有股份由
各倡始人足额认购。

第十三条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获得本联社
股东资格所一定缴纳的基础股金 ,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 股,法人
股东资格股为 10000 股,资格股拥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
与分成,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资格股切合条件
可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拥有投
资股。

股东拥有的资格股同时知足以下条件的,能够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不存在以下状况之一:
A、本联社当年损失;
B、本联社资本充分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
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所有投资股;
(4)经本联社理事会赞同。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末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末财务
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盈利。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每持
有 2000 股投资股获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拥有20000 股获得一
个投票权 , 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100 股, 法人投资股起点为 10000 股。

股东拥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获得相应的投资分成。

投资股
能够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

股东的投资股只好转让或赠
与切合资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持股不足 1000 股的股东不拥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
加分成。

第十四条本联社股本金总数为人民币XX 万元,构造以下:
(一)员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数XX% 至 XX% ;
(二)自然人(含员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数XX%至XX% ;
(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数XX% 至 XX% ;
第十五条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率不得超出本联社股本金总数
的 5‰,本联社员工的持股总数不得超出本联社股本总数的2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数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数的50%。

第十七条单个法人的持股总数不得超出本联社股本总数的5%。

第十八条缴纳股本金只好以钱币资本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以人民币
注明面值,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本联社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例的规
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策,并经有关审批机关赞同,能够采纳
以下方式增添资本:
(一)向社会民众刊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有关审批机关赞同,本
联社能够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在以下状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并报有关审批机关赞同后,能够购回本联社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与拥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余公司归并。

(三)除上述(一)(二)情况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
联社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购回股份,能够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依照同样比率发出购回要约;
(二)经过公然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其余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达成回购之日起10 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更改登
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等股权改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
书面申请,经审查赞同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投资股转让只好转让予切合资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理
事会指定的人选,理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
为投资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第二十八条本联社股东以本联社股份为自己或别人担保的,应
当经得理事会同意;理事、联社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员拥有的股份,在任职时期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派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更改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本联社股东是指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切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的田户、城镇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
工和在ⅩⅩ市注册的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和其余经济组织等,
认可本联社章程,肩负股东义务。

(二)自然人入股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 18 周岁,拥有ⅩⅩ市户籍,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能独
立肩负民事责任;
2、切合法律法例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其余条件。

(三)法人入股,应具备法律、法例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四)自然人、法人均不得以贷款入股。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股东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照其所拥有的股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余形式的利益分派;
(二)选举股东代表,由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
(三)股东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监察或质询;
(五)本联社停止时依法清理后参加节余财富分派的权益;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拥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八)获取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九)法律、行政法例及本联社章程所给予的其余权益。

第三十三条本联社股东肩负以下义务:
(一)认可并恪守本联社章程;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策;
(二)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用,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
(四)支持本联社展开各项业务,辅助本联社扩大资本根源和回收贷款;
(五)享受本联社金融服务,不得违犯法律法例对关系人、关系公
司贷款的有关规定;
(六)除法律法例、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七)以缴纳股金为限肩负本联社清理时的风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同一股东在本联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出资本金的 30%。

第三十五条股东在本联社的借钱逾期未还时期内,其表决权应该受
到限制。

第三十六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理事会决策,在本联
社有借钱的股东须立刻送还到期借钱,未到期的借钱应提早送还。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资本充分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理事会
提出的提高资本充分率的举措。

第二节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本联社的最高权益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按合法、有序、公然的原则产生,由本联社另行拟定方法。

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招集和主持,每年起码召开一次,
一般在会计年度决算后6 个月内召开;理事会以为有必需,可随时召开;经 1/2 以上股东代表建议,也可暂时召开。

第四十条股东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拟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审议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改换理事;
(四)审议赞同理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赞同本联社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本联社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七)对本联社增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策;
(八)对本联社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做出决策;(九)
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方向;
(十)对切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权益性参股投资及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十一)对本联社其余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之内召开暂时股东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本联社未填补的损失达股本总数的 1/3 时;
(三)理事会以为必需时;
(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五章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联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由 9 至 15 名理事(奇数)构成。

自然人理事不
得少于 1/2,此中员工理事不得超出1/3。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应付理事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理事执行职责状况
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
招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策;
(三)选举、改换理事长;
(三)聘用和解聘本联社正、副主任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四)鉴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鉴定本联社贷款构造与国家产业构造能否般配;
(七)审议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八)赞同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赞同本联社受权授信、内部控制微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立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及赏罚方案;
(一)制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二)制定本联社的分立、归并、解散、清理等重要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三)制定本联社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四)联社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与的其余职权。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拟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以保证理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可下设审计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关系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专项委员会,并拟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联社理事担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蝉联。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获得银监会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本联社理事长应该依照诚信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章程的要求,慎重、勤恳的在其职权范围内忠实执行职责,
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在其余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

第五十二条理事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招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订本联社主任、主任及其经营管理层的聘用或解聘文书;
(四)签订本联社股金证;
(五)签发经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议经过的决讲和基本制度;
(六)签订理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余应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
(七)监察理事会决策的实行状况;
(八)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履行理事会部分职权,协调本
联社经营班子开展重要业务的经营和活动,协调本联社研究和实行
经营管理活动,不停提高竞争力。

(九)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与的其余权益。

第五十三条理事长不可以执行职权时,应该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招集,于会议召
开 15 日从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事长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招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以为必需时;
(二)2/3 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召开暂时理事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0 日从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址;
(二)会议限时;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该由全体2/3 以上的理事列席方可有效举
行。

每一理事享有 1 票表决权。

理事会做出决策,一定经全体理
事过多半经过。

第五十九条理事长的选举和改换,联社主任的聘用和解聘,收益分
配方案,重要投资、重要财富处理方案等,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2/3 以上多半通过,其余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 1/2 以上多半经过。

第六十条理事会会议应该由理事自己列席,理事因故不可以列席的,能够书面拜托其他理事代为列席。

拜托书能够以传真方式送到到本
联社,但拜托书原件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快寄送本联社。

拜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限时,并由
拜托人署名或盖章。

代为列席会议的理事应该在受权范围内履行理事的权益。

理事未出
席理事会会议,亦未拜托代表列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六十一条理事会决策按理事会议事规则表决。

每名理事有1票表
决权。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该有记录,列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列席会议的理事有官僚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讲话做出说明性记录。

会议记录的保存限时为 15 年。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址和招集人姓名;
(二)列席理事的姓名以及受别人拜托列席理事会的理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讲话重点;
(四)每一决策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四条理事应该在理事会决策上署名并对理事会的决策肩负责任。

理事会决策违犯法律、法例或许章程,以致本联社遭到损失的,
参加决策的理事对本联社负补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能够免去责任。

第六章联社主任
第六十五条本联社推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联社主任负责制。

设联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构成经营管理层。

联社主任、副主任由理事
长提名,经理事会赞同后聘用,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蝉联。

理事可受聘兼任联社主任、副主任或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本联社主任、副主任应该具备银行看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执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七条本联社主任、副主任应该依照诚信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章程的要求,慎重、勤恳的在其职权范围内忠实执行职责,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在其余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不得从事除本员工作之外其余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属于本联社的商业时机,不得接受与本联社
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六十八条联社主任在理事会受权范围内展开经营活动,并推行任
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十九条经营管理层应该依据本联社经营活动需要,成立受权和
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楚的组织构造,成立健全之内部规章制度、
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体制。

第七十条经营管理层依法在理事会受权范围内执行职责。

对非员工
理事的不妥干涉,有权恳求理事会予以遏止。

经营管理层高出理事
会受权范围作出经营决策违犯法律法例和章程,以致本联社遭到重
大损失的,应该追查参加决策的经营管理层有关成员相应的行政责
任和赐予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经营管理层应该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察,不得阻止、妨碍审计委员会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七十二条联社主任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
(二)提出本联社发展规划、经营目标、业务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派方案和
损失填补方案;
(四)提出本联社重要贷款、重要投资、重要财富处理方案;
(五)提出本联社受权授信、内部控制微风险管理等内部
管理制度草案;
(六)制定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七)(八)(九)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聘用和解聘员工;
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薪资、福利及赏罚;
受权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
(十)受理事长拜托,代表联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联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与的其余职权。

第七十三条联社主任能够列席理事会会议,非理事的联社主任在理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十四条联社主任应该依据理事会的要求,向理事会报告本联社
重要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状况、资本运用状况和盈亏状况。

联社
主任一定保证该报告的真切性。

第七十五条联社主任应制定联社主任工作细则,报理事会赞同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联社主任工作细则包含以下内容:
(一)联社主任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联社主任、副主任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各自详细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本联社资本、资产运用,签订重要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理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理事会以为必需的其余事项。

第七十七条本联社主任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本联社章程的规
定,执行诚信和勤恳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联社主任能够在任期届满从前提出离职。

有关系社主任
离职的详细程序和方法由联社主任与本联社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本联社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本联社的监察机构,
对本联社的理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构成,设主任 1 名,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十条审计委员原则上由本联社员工代表担当。

第八十一条理事、联社主任以及财务、信贷负责人不得兼任审计委
员。

第八十二条审计委员每届任期 3 年,能够连选蝉联。

审计委员由理事
会选举或改换。

第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付审计委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将审计委员
执行职责状况向理事会会报告。

第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犯法律法例、
规章及章程规定等情况时,应该向理事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罚,并实时发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的《审计委员会心见书》;经营管理层应该实时进行处罚或整顿。

经营管理层拒绝或许迟延采
取处罚、整顿措施的,审计委员会应报告理事会及有关部门,建议
惩办。

第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讲和联社主任办公会议;
(三)监察本联社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执行职责状况;
(四)对经营管理层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当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伤害本联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对本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财务
活动等进行审计和再监察,并通告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敦促经营
管理层对存在的问题采纳改良举措;
(六)负责监察指导本联社的稽核审计工作;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与的其余职权。

第八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选举和改换,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蝉联。

第八十七条本联社审计委员会主任应该具备银行看管机构规定的条
件和执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获得相应的任职资
格。

第八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主任不可以执行职权时,由其指
定 1 名审计委
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九条本联社审计委员会主任应该依照诚信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章程的要求,慎重、勤恳的在其职权范围内忠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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