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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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辅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关心学生,勤奋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注重人性化管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既要教育引导学生,又要关心服务学生,做到以教育促进服务,以服务体现教育。

(二)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做到以严促管,以尊育人。

(三)个性化管理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当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四)协同创新原则。

辅导员应当与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二、辅导员的选拔与配备
第五条辅导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学科专业、校区等因素合理配置,保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
(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适应辅导员工作的需要。

三、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辅导员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
书记(副院长、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岗位分工。

第九条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业
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条辅导员的待遇与晋升:
(一)辅导员享受学校教职工的待遇,根据工作特点和实绩,给予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二)辅导员的职称晋升按照学校教职工职称晋升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
(三)辅导员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和实际贡献。

四、辅导员的培训与职业发展
第十一条高校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辅导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研修,
提高辅导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为辅导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辅导员在职业道路
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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