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电话使用管理规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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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一、管理与维护

1、监狱亲情电话系统由狱政科统一管理,装备科负责技术支持与维护。

2、各押犯监区是亲情电话系统的直接使用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服刑人员使用亲情电话。

3、各监区在组织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时,必须有民警现场监听,或24小时内实施录音监听,遇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根据监狱相关管理规定,亲情电话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20:40—23:40,法定节假日和大休日全天开放。

二、使用

5、监狱亲情电话仅限于服刑人员和近亲属或监护人之间通话,亲情电话的受话方是固定电话,也可以是经过审核确认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手机号码。

6、服刑人员使用亲情电话,要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7、服刑人员要如实登记填写亲情号码,亲情号码与受话对象身份必须保持一致。

8、服刑人员可登记输入系统5个亲情电话号码(含手机号码)。

9、亲情电话系统设置通话时间为每次10分钟,如有特殊要求,经监狱领导审批后,装备科重新设置。

10、亲情电话作为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一个手段,实行“奖优罚劣”。

服刑人员月通话次数原则上定为:

宽管级和当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5次;

普管级:3次;

考察级:1次;

严管级:经监狱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亲情电话。

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确需增加使用次数的,由各监狱区申报,狱政科审批。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使用亲情电话:

(1)因违规受扣分处理两个月以内;

(2)受警告处分三个月以内、记过处分六个月以内、禁闭处分九个月以内;

(3)受严管集训或正在接受审查的,自解除集训或审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4)因漏罪(余罪)被加刑后六个月以内;

(5)使用隐语、暗语、方言、外语交谈,谈论案情或有碍改造内容,对监听民警警告置之不理六个月以内;

(6)不按规定登记亲情号码,亲情号码与身份不相符,六个月以内;

(7)故意泄露国家和监狱机关秘密一年以内;

(8)又犯罪被依法惩处结案后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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