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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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1.08
•【字号】苏财规〔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4〕34号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
(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四)先用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安排,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不足部分再考虑新增财政投资。

新增财政投资在1.5亿元内的,原则上由预算资金与预算安排的省级统筹基建资金2:1分担。

第五条需要申请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应由省财政厅参与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建设决策过程。

省财政厅未参与研究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的基建项目,不予以受理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财政厅建立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审查决策机制,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审。

省财政厅基建投资主管机构对基建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或委托省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结合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必要、迫切;建设规模与内容是否合理、必需;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可靠;财政是否应予投资及投资的方式、力度和资金来源。

(二)会审。

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基建投资主管机构会商相关业务
处室,综合会审意见。

(三)终审。

省财政厅基建投资主管机构将会审意见向厅领导汇报,或提请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形成终审意见。

(四)厅外会商。

必要时,省财政厅基建投资主管机构将厅内终审意见,与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商量。

(五)报批。

省财政厅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意见,或直接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经批准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必须以省政府审定的投资额为概算上限实行限额内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须经省财政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财政厅认可。

对设计过程中因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扩大设计规模、增加设计内容等原因,造成设计超出审定投资额的,省财政厅不予认可初步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方案未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财政不予投资。

第八条概算一经确定,除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国家或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调整。

(三)在批准的工程建设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

(四)实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较大出入。

(五)经省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更。

因上述情形确需调整基建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4号)办理。

在概算调整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对申请调整增加概算的基建项目,省财政厅将通过委托省财政评审机构评审,或商请审计机构审计等方式严格审核,必要时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调整概算所需资金原则上按原出资渠道分担。

第九条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均按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要求实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要求、代建费用和各方职责。

对有特殊技术和保密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实行自建。

积极推行代建市场化,除有特殊要求的基建项目指定代建单位外,逐步实行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条严格中介费用管理,强化设计、监理、代建等中介机构执行概算的责
任。

对财政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占概算50%以上的基建项目,其设计费、监理费、代建服务费在项目概算中单列,接受省财政厅监管,实行中介费用兑付与中介机构履约相挂钩,并在招投标文件、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未能履行职责等主观原因造成超出概算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扣减不超过50%的设计费、监理费和代建服务费,并且超出概算部分不得增提中介费用。

对代建单位工作突出、有效控制概算,使得实际总投资低于项目概算的,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实行代建制基建项目,其概算中不得列支项目管理费。

自建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及有关中介费用管理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严格财政投资资金拨付,全额投资的基建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部分投资的基建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贴息补助的基建项目,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借据、付息单等有效凭证拨付。

具体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省财政厅基建投资主管机构审核或委托评审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其中,财政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占概算50%以上的基建项目,其设计费、监理费和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不得自行支付,必须专项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拨付。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财政投资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机构审核并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

财政全额投资的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财政部分投资的基建项目结余资金,按投资比例上缴省财政。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转移、侵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造成基建项目超出概算的。

(三)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对因上述原因造成超出概算的设计、监理、代建单位,记入“财政投资基建项目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设计、监理、代建资格。

情节
严重的,提请有权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超出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其超出概算所需资金缺口,经审计或评审核定后,原则上通过扣减其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予以弥补。

第十四条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的基建项目,其有关设计、监理及代建等合同(协议)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否则省财政厅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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