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外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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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外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内外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单位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的物品外借行为。
第三条物品外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物品外借分为长期外借和短期外借两种。
第五条物品外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二章长期外借
第六条长期外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设备、工具等。
第七条需要长期外借的物品,必须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写《物品长期外借申请表》。
第八条长期外借的物品应由物品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制作《长期外借物品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借用人、借出日期、预计归还日期等。
第九条长期外借的物品归还后,应进行清点,并在《长期外借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确认。
第十条长期外借的物品如需继续使用,借用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长期外借的物品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长期外借的物品如遗失或损坏,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长期外借的物品如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归还,并由物品管理员进行登记。
第三章短期外借
第十四条短期外借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会议室、办公场地等。
第十五条需要短期外借的物品,必须提前填写《物品短期外借申请表》,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短期外借的物品,应由物品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填写《短期外借物品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物品名称、借用人、借出日期、归还日期等。
第十七条短期外借的物品归还后,应进行清点,并在《短期外借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短期外借的物品如遗失或损坏,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短期外借的物品如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归还,并由物品管理员进行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物品外借管理制度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物品外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程序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本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保障单位资产的安全和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为目的。
各职工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做到依法管理,规范使用,共同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