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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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治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和谐进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爱护生态环境。

鼓舞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治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进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和谐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和谐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

并组织和谐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治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打算治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体会;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差不多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委质监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治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打算治理

第八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打算,下达年度打算,监督、检查打算执行情形;依照项目实施情形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打算;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形。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城乡统筹进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进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时期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依照情形实施动态治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打算;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打算,并对其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打算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打算。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打算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畴;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许多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差不多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治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打算。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打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专门缘故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打算采纳“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打算与项目执行情形、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年度打算项目的,未完打算部分占用其下年度打算指标,情形严峻的,将减少下年度打算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年度打算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打算。

第十四条凡是市级下达打算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表达,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资金治理

第十五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治理的方式。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交通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单位要做到专项治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严禁平稳一样财政预算;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储备、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前对通乡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通村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在建设过程中,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可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下年度打算挂钩。

第四章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纳两时期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三级公路一样采纳一时期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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