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昌与陈小帅、周成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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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圣昌与陈小帅、周成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2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晓东朱宝华沈荷

【审理法官】戴晓东朱宝华沈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圣昌;陈小帅;周成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姚克虎【当事人】黄圣昌陈小帅周成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姚克虎

【当事人-个人】黄圣昌陈小帅周成祥姚克虎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王丽娜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左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王丽娜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左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军王丽娜左存

【代理律所】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圣昌

【被告】陈小帅;周成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姚克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成祥承揽吊装作业,其作为作业者应当确保作业安全。依照吊装责任保险单附页的特别约定,吊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万元。在限额保险中,当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的金额高于赔偿限额的,应当按照最高限额顶额赔偿;当损失金额扣除免赔后的金额低于赔偿限额的,应当按照损失金额扣减免赔额后计算;保险单约定两种及以上不同免赔额计算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确定免赔额计算方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举证通知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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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黄圣昌认为,陈小帅、周成祥作为吊车驾驶员和所有者,有责任确保吊机的绳子和捆绑的绳子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绳子断裂砸伤上诉人的事故,陈小帅、周成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陈小帅、周成祥认为,发生管道掉落的原因是黄圣昌捆绑的绳子断裂导致,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周成祥承揽吊装作业,其作为作业者应当确保作业安全。周成祥雇佣的陈小帅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检查责任,发生绳索断裂,导致管道掉落砸伤黄圣昌,陈小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小帅系受

周成祥雇佣,故应当由周成祥承担赔偿责任。姚克虎系黄圣昌的雇主,其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本案黄圣昌既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又请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因最终承担责任者为侵权人,故本院认定由周成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姚克虎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姚克虎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周成祥追偿。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问题,上诉人黄圣昌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50000元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扣减免赔额。本院认为,依照吊装责任保险单附页的特别约定,吊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万元。本案中,投保标的苏L×××某某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造成黄圣昌伤害,被保险人周成祥负赔偿责任,故黄圣昌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免赔额问题,吊装责任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对该约定,本院认为,在限额保险中,当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的金额高于赔偿限额的,应当按照最高限额顶额赔偿;当损失金额扣除免赔后的金额低于赔偿限额的,应当按照损失金额扣减免赔额后计算;保险单约定两种及以上不同免赔额计算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确定免赔额计算方式。本案中,黄圣昌的人身损失为241835.18元(236835.18元+5000元),该损失超过保险单约定的限额50000元,即使扣减免赔额10000元,损失金额亦高于赔偿限额,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50000元赔偿限额赔偿黄圣昌。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首先赔偿黄圣昌50000元。黄圣昌的剩余损失191835.18元(241835.18元-50000元)由周成祥承担赔偿责任,姚克虎负连带责任。因姚克虎已经支付5000元,故周成祥应当赔偿黄圣昌186835.18元(191835.18元-5000元)。故黄圣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周成祥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

二、周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圣昌各项损失186835.18元,姚克虎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姚克虎承担责任后可向周成祥追偿;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圣昌保险金50000元;

四、驳回黄圣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周成祥负担128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担1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5:59: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1日上午,陈小帅驾驶的苏L×××某某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在码头进行吊管施工时,吊着的管子掉落砸伤了黄圣昌。对于事发经过,黄圣昌在接受新坝派出所询问和本案一审庭审时均陈述:1.姚克虎于2019年4月4日将黄圣昌请到扬中做技术工,双方系雇佣关系,双方商谈每月工资7500元,但未签订相关协议;2.2019年4月11日上午,姚克虎请来由陈小帅驾驶的苏L×××某某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扬中市码头上吊管道,作业内容是将地面上的管子用绳子捆绑好,然后由作业车吊装至卡车上。捆绑管子的绳子是由姚克虎提供,管子是由黄圣昌和姚克虎雇佣的其他人一起捆绑,吊机的绳子由吊机工提供;3.在该重型专项作业车吊管道的时,姚克虎让黄圣昌扶着管道放在卡车斗上,在吊运第一根管道的时,吊车自备的吊装绳突然断裂,吊着的管子砸到黄圣昌腿上,造成黄圣昌腿部受伤;4.事发后姚克虎到医院交了5000元医疗费。又查明,周成祥系苏L×××某某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权人,陈小帅系该车的驾驶员。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吊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周成祥,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保险单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万元或损失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载明第三者人身伤亡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派员到现场进行勘察,仅是电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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