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协议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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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明确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协议书,是指学校与企业为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通过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攻关、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校企双方应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签订
第四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宗旨、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前,学校应认真审查合作企业的资质、信誉、实力等方面情况,确保合作企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时,应明确双方代表,双方代表应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第八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校企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书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校企合作协议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校企双方应定期沟通,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或修改协议。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校企双方应接受教育、劳动、财政等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终止或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书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二)一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合作的;
(三)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
(四)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的。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后,校企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处理合作
事项,妥善解决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执行过程中,校企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
同义务,确保合作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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