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良超,秦垚,镇巴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良超,秦垚,镇巴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亚凤田任华魏哲
【审理法官】张亚凤田任华魏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良超;镇巴县XX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良超镇巴县XX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董良超
【当事人-公司】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镇巴县XX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常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常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恒常青
【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董良超
【本院观点】秦某某提交的《工人工资总结算单》、《工人工资结算单》上均加盖有“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印章,且巨峰公司认可该印章系其公司所有,故秦某某与巨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巨峰公司给付劳务报酬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予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共同诉讼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3 19:34:4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2015年2月16日,发包方镇巴县XX镇和平家园陕南移民安置点与承包方巨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镇巴县XX镇和平家园陕南移民安置点。工程范围为:镇巴县XX镇和平家园陕南移民安置点一、五、二、三号楼,本合同全部建筑面积共计约8475.83方米。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被告XX镇政府称和平实业公司系和平家园项目开发商,巨峰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巨峰公司称董良超代表其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其公司与董良超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董良超称项目开工之后,其委托王某某负责施工工地上工人的组织、工人工资的发放、材料的购买等与工地建设关的事项全部由王某某负责。秦某某提交2016年1月8日的《工人工资结算单》,工程名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单位: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雨移民安置点项目部。工人姓名:秦某某。结算起止日期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3月工资5176元,4月至12月每月工资金额5500元,合计54676元。借支31190元,结余23486元。该工资结算单上加盖了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章。
2017年1月8日的《工人工资结算单》,工程名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单位: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部,工人姓名:秦某某。结起止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1月至7月每月工资金额5500元,8月工资6000元。合计44500元。借支20000元,结余24500元。该工资结算单上加盖了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章。秦某某提交2017年7月6日《工人工资总结算单》一份,工程名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单位: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部。工人姓名:秦某某,总计应付工资:99176元,已发十借支51190元,剩余总计未支付工资为47986元。该工资总结算单上加盖了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章。秦某某提交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考勤表。该考勤表上加盖了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章。被告董良超表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上加盖的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XX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章均是真实的。秦某某提交巨峰公司和平家园项目1某、2某、3某、5某工地现场公示图一张,显示董良超为项目总经理,王某某为项目主管,秦某某为施工员。董良超与XX镇政府提供证明一份,内容为:XX镇XX小区XX号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巨峰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董良超与XX镇政府提供现金收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王某某任于陕西巨峰建设承建XX镇和平家园项目部负责人,今收到甲方公司和平实业工程款肆拾万元整(400000),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平实业经手人陈建伟。陕西巨峰建设收款人王某某,2017.8.30。董良超与XX镇政府提供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为XX镇和平家园1某、2某、3某、5某楼项目建设负责人,现本人郑重向和平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此工程款(400000元),肆拾万元全部用于和平家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若出现要工资行为,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王某某,2017.8.30号。原告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人工资结算单》、《工人工资总结算单》、考勤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镇巴县XX镇人民政府将镇巴县XX镇和平家园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承包给具有资质的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董良超负责施工。董良超表示其委托王伦根负责施工。根据原告提交的加盖了陕西巨峰镇巴县XX镇和平家园小区陕南移民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章的《工人工资总结算单》、《工人工资结算单》,可以认定原告在该项目进行劳动。该项目承包人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主张该公司支付47986元工资并支付从2017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董良超承担责任一节。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与董良超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未提交协议。根据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述,董良超系代表其公司进行施工。故原告主张董良超承担责任,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镇巴县XX 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一节,因镇巴县XX镇人民政府将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某某工资47986元及利息(以479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巨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陕0113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秦某某对巨峰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是与董良超之间的劳务关系,但事实上秦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董良超和王某某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不应由巨峰公司对秦某某承担支付工资报酬义务;二、巨峰公司与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