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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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和全体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本公司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本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拟订。
第四条职(员)工应聘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或未婚证明(均需在有效期内)、体检证明、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或居住证及家庭住址等资料。职(员)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瞒骗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无效,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公司决定录用的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署后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与新聘用的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职(员)工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内,公司综合办对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公司综合办向员工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按规定为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福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条公司或职(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又协商不一致而解除职(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员)工无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可合理变更职(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以及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改变劳动报酬,员工应予服从,公司应提前30天告知岗位调整事宜。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公司与职(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职(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职(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职(员)工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在外单位兼职.是指员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从事第二职业而影响本职工作。
(五)职(员)工以欺诈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是指被证实在招聘时以假文凭、假证件、假健康证明、假资料等欺骗公司。
(六)职(员)员工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职(员)工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适用情形是:
(一)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的工作,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然无法完成任务的。
(二)职(员)工连续两次、或一年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则视为不胜任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式,资产重组,职(员)工原工
作岗位消灭,或不能按原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可提请职(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三十日的预告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条职(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十天,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一)职(员)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公司综合办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二)职(员)工接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五日内到公司综合办续签劳动合同。
(三)职(员)工接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书面知会公司综合办,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五日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在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10个工作日后,无书面意向表达,则视为职(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将据此办理终止劳动
合同的有关手续。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职(员)工不同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时、不定时工作制。
(一)公司在一般工作岗位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息日的,提前向全体职(员)工告示。
(二)公司在特殊工作岗位和特殊人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分别实行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时工作制:公司在季节性强或日常忙闲不均的机械管理人员、试验员、司机、维修工、电工、伙房工、经营技术人员、保洁养护员等岗位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员)工休息、休假、薪酬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在部门经理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员)工休息、休假、薪酬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