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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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
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
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
(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
(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
(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
(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
(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
(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
(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拟流转的贷款对应有担保物权的,根据法律法规或流转合同约定,担保物权需转移至受让方名下的,出让方应当配合受让方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程序,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至受让方名下。
担保物权可以不转移至受让方名下的,出让方作为
担保物权人,应按受让方的意愿继续管理或行使担保权利,在签约时双方应作出具体约定。
第九条信贷资产流转的初始出让方应留存一定比例的拟转让的贷款或贷款受益权,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笔信贷资产流转标的未偿本金总额的5%,留存或受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或贷款对应受益权的剩余期限。
自流转对价实际支付之日起,流转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和初始出让方按所持资产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标的资产的定价机制
(一)协商定价。
协商定价是指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根据流转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二)拍卖定价。
拍卖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流转价格。
(三)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是指竞买人通过流转平台集中竞价系统进行竞争性报价,按竞价规则确定受让方及流转价格。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定价机制。
第十一条受让方受让贷款或贷款受益权后,连续持有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既包括我行作为出让方,将自有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进行出让的业务;也包括我行作为受让方,购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转让的资产或其对应的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