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二案例:白酒行业稽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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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分析
-- 某酒业销售公司税收违法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是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的控股公司,属于同一酒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YJ品牌粮食白酒的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在外地设立五个主要的销售分支机构,均在当地属地管理,单独纳税。

公司仓库与酒业公司同址,没有另设仓储部门。

2002年主营业务收入4.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4000万元,应交增值税2310万元,均已入库,增值税税收负担率5.13%,总体税负率10.1%。

在2003年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02年度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案件详细过程如下:
二、查前分析
白酒行业多年来一直是供大于需,长期处于买方市场。

各酒类经营企业为了能在白酒市场上多占一点市场份额,可谓是挖空心思,使出浑身解数。

首先,在销售策略方面,逐步由过去的设置区域总代理、分公司改变成为投资培养品牌经销商、实行酒店终端式销售、注重终端维护的“小渠道”销售模式,销售渠道重心下移已经成为众多白酒企业理性的选择。

为此,酒类销售公司一方面大力培养自己的嫡系经销商,为其提供资金、货物、宣传等多方面支持,希望取得促销垄断权;另一方面,极力维护白酒市场价格,甚至不惜承担巨额让利支出,在销售利润分成上一让再让,折扣政策千变万化。

其次,酒类销售公司利用其与酒厂之间的特殊关系,在货款资金、产品内部移库、结算价格、利润分成等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关联交易痕迹,目的是寻求最大限度的避税。

再次,酒类销售公司的促销费用巨大,为了转移促销费用,销售公司往往会按照销售规模收取一定的价外费用,通过推行成品白酒有奖促销来缓解流动资金的周转困难,以上是酒类经销企业所共同面临的现状。

在生产经营上大多采取“低档白酒占领市场、中档白酒消化成本、高档白酒实现蠃利”和实行酒店终端销售的营销策略。

三、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针对行业特点和现状,初步确定了检查方向和重点,拟订了详实周密的检查方案。

(一)了解销售公司当年的销售政策,从公司与经销商签定的销售协议入手,结合账务处理情况和货款结算情况,查实销售公司的折扣让利政策及其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其间是否存在偷逃国国家税款的行为。

(二)审查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费用等账务核算情况,核实促销费用开支情况,注意是否存在虚列折扣、坐支收入、利用产品进行促销的现象,特别是有无随酒销售收取价外费用而直接冲减营业费用的现象。

(三)逐个审核销售公司与外地销售分支机构的业务往来,从白酒产品的调拨和货款回收情况入手,查实是否存在发出成品白酒而隐瞒、滞后销售的现象,是否有铺底货物、调剂货物脱离公司账面核算的情况。

(四)从销售公司与酒业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入手,以仓储环节为突破口,查清销售公司与酒业公司的关联避税问题,注意销售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人为调节税款现象,是否利用货物同仓而随意进出库存白酒的现象,还有是否存在虚列库存的现象。

(五)审核对比销售公司与酒业公司的财务报表,注意两表的相关内容是否对应,如:销售公司库存商品当期增加数是否与酒业公司的当期销售数相符,如果不符,则分不同情况对销售公司或酒业公司的漏进漏销行为进行查处;销售公司的货款回收情况与酒业公司的白酒发出情况是否悬殊过大,两家公司经营利润是否真实,白酒产品价差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的因素等。

四、违法事实
(一)、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白酒用于销售,少计销售收入8600000元,少交增值税1462000元。

2002年1至12月,销售公司向外地销售分支机构发出成品白酒,按不含税售价计算累计183220000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74620000元,少计收入8600000元,少交增值税。

(二)销售返利,未按规定开具红字销售发票,少交增值税1220000元。

2002年12月,销售公司对各经销商兑现年终让利,在未收到对方税务机关法定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单独开具红字销售发票的方式,擅自冲减销售收入7176471元,少交增值税。

(三)实物返利少计销售收入5890000元,少交增值税1001300元。

2002年12月,销售公司采取以白酒返利的方式,用于抵偿对各经销商的年终让利。

销售公司按照白酒成本价7380000元申报纳税,发出白酒实际售价13270000元,少计销售收入5890000元,少交增值税。

(四)从白酒收入中坐支酒店促销费用,少计销售收入2290000元,少交增值税389300元。

2002年1至12月,销售公司从应收酒店白酒货款中坐支酒店管理费、促销费、人员工资合计2679300元,少计销售收入2290000元(2679300/1.17),少交增值税。

(五)随酒销售收取价外费用,少计销售收入1580000元,少交增值税268600元。

2002年1至12月,销售公司为了稳定某些区域的白酒市场价格,在随酒销售时,向客户按每箱1-5元的标准收取返还利润,合计收取4527900元,申报销售收入2290000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580000元(4527900/1.17-2290000),少交增值税。

(六)促销业务用酒,少交增值税191200元。

2002年12月,销售公司促销人员领用白酒价值1124706元(按不含税售价计算),用于市场有奖促销活动,少交增值税。

(七)销售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关系,采取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和滞后申报销售收入的方式,人为调节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逾期交纳增值税应纳税额8720000元,少交滞纳金324000元。

五、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销售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少交增值税45324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销售公司加收滞纳金,并对其中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的查处过程有以下特点值得税务稽查人员深思:
(一)巧妙利用关联关系,走捷径,高效率地完成检查工作。

本案中,稽查人员正是通过销售公司与酒业公司的关联交易,实行从供货源头查起,从供货数量、时间、价格、费用等细节入手,不仅摸清了销售公司的真实业务量,还能对其仓储情况和盈利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酒类企业的销售公司是一定税收政策环境下的产物,它的存在就是想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有效避税。

避税的方式有好几种,
关于酒类生产环节的避税本案不再多述,在销售环节的避税主要体现在:1、实物返利集中在销售公司,折扣让利的兑现在销售公司,庞大的促销开支也出自销售环节。

由于销售公司与酒业公司多数存在经营同址、货物同仓、资金统一调度的互通关系,就比较容易出现成品白酒出库不做销售收入、混库等现象,流动资金也会随之出现收支混乱的现象,这就不是合理避税,它已经起到侵蚀税基的负面效应。

2、通过人为调节成品白酒的购销数量,达到调节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目的,是销售公司所谓避税的另一种想法。

为了缓解流动资金周转上的困难,或是为了长期无偿占用国家税款,销售公司有时会置税收政策于不顾,采取上述措施。

本案例中,由于稽查人员经过充分的案前思考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通过不同的途径,多了解企业的经营实况,多了解企业账务核算外的信息,有助于准确找寻案件的突破点。

本案例中,稽查人员对销售公司的销售政策、费用收支标准以及仓储情况的掌握,为最后顺利结案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这些信息不是直接来自于账面,而是通过询问、沟通、实地调查等途径获得。

由此可见,税收检查工作要突破就账查账的思想局限,积极拓宽检查思路,创新检查手段,才能更好地提高检查质量。

(三)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即: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为出发点,深入思考企业在困境中的经营支撑点,或企业在高速发展中的经营亮点,掌握企业的主动脉,再与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印证,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要学会摆脱企业的财务核算无形中给稽查人员带来的思维禁锢,站在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或许会另有发现。

(摘自中国财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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