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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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 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病原微生物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级别。

3. 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规范的培训。

4. 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5.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措施。

6. 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四、实验室分类和级别根据实验室的风险等级与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一级实验室:主要进行无病原微生物、无风险微生物的基础实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

2. 二级实验室:主要进行对人类和动物有病原性的微生物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一定危害,但在实验操作下,不易传播给周围人群。

3. 三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致病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诊断、鉴定和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高度危害,并可能向周围人群传播。

4. 四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度致死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对个人和环境的危害极高,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措施根据实验室级别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1. 一级实验室:具备基本防护设施,要求实验人员佩戴一次性手套、实验服等基本防护装备。

2. 二级实验室:在一级实验室的基础上增加进口风机和无菌操作台等设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身和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行政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依据其合法认证的用户单位的技术及社会责任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建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实验需要对实验室及实验进行归类等级,分级管理,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定期审计实验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使实验室保持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保证实验安全。

实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实现病原微生物源和病原微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保证环境安全。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隐患及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

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

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2二、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4.三、员工健康管理制度5四、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8五、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实验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七、意外事件处理和报告制度八、实验室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九、实验室感染预防制度十、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十二、菌(毒)种和生物样本档案管理制度十三、临床发现可疑高致病菌报告制度十四、内务管理制度十五、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在岗位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涤人员、保洁人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外来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以及中心职工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人员等人员的准入。

3、职责3.1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

3.2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准入。

3.3科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实施。

3.4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

4、准入原则(1)、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中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熟悉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

(2)、科室负责人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科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3)、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

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

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1.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2.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学习生物安全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活动安全。

四、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1.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1)一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2)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3)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中度疾病的微生物。

(4)四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轻微疾病的微生物。

2.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1.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实验室操作规程。

2.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安全柜、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 实验操作过程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4.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5.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规定分类收集、消毒、处理。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作,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单位、研究机构、疾控中心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实验室内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员工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评估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划分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室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的危险性和传播途径划分生物安全级别,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个生物安全级别,分别为一级生物安全级别、二级生物安全级别、三级生物安全级别和四级生物安全级别。

第十条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要求、防护措施、人员培训和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执行。

第三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生物安全柜、实验台、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门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病原微生物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操作流程、操作要求、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常规安全操作制度1、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

2、进入实验室前应穿着专用的实验服,严禁穿便服进入实验室,尽量减少出入实验室的次数.3、接触微生物或含有微生物的物品后,脱掉手套后和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

4、严禁在工作区进行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等一切与实验无关的行为。

5、用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6、按照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尽可能少的产生气溶胶。

7、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8、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中储存、运输及消毒灭菌。

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

9、制定有效的防鼠防虫措施.二、特殊安全操作制度l、进行感染性实验时,禁止他人进入实验室,或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免疫耐受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内工作。

2、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3、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4、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5、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

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

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6、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

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

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7、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需要的免疫、负责人姓名和电话、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及离开实验室的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贯彻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内部环境安全。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个人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培训及演练。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设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实验室场所内,设施设备符合实验室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设有专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消毒设备、防护装备等,确保实验室内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出入管理制度,对实验室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出入实验室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样本管理制度,对样本的来源、存储、处置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废物处理制度,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封存、处理,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流程,对实验室的每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培训机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第四章生物安全防护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操作程序,对操作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减少生物安全风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防止微生物外流影响公共安全,保护工作人员。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检验科。

三、职责(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二)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遵守此规定,对于违背此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四、具体制度要求(一)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二)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三)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

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

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四)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难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五)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监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概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在实验室内对病原微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旨在保障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确保病原微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为了落实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和规范有序地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制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为对象,依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为核心,制定了管理心理和行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实验室资质、实验室使用、实验室内病原微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要求实验室要按照管理制度和标准来进行建设和管理,规范实验室操作流程和管理程序,实行分类管理、个体化管理和全员安全责任制。

同时,实验室要开展定期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科学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最终确保实验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生物安全。

第二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实验室建设1. 实验室应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和装修设计,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和认证。

2. 实验室应有完备的消毒设施和消毒程序。

3. 实验室应配置实验室抽风系统和相关的技术设施,保证良好的通风和空气质量。

4. 实验室应配置实验室响应方案,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二、实验室设备1.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设备和工具,包括生物安全柜、消毒设备、洗手池、称量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2. 实验室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记录检测和维护日志。

三、实验室使用1. 实验室应实行进入许可制度,严格控制进出实验室的人员和物品,保证实验室殊入口符合要求,装有合格的防护设施。

2. 实验室应配置独立的实验室区域,避免不同实验室之间的混合和交叉感染。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实验室应当成立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生物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明确生物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当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并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活动操作规程,明确实验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行隔离、饲养、繁殖和处置,防止实验动物传播病原微生物。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防止废弃物污染环境和传播病原微生物。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感染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感染监测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实验室感染。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本法规为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法规。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与管理第一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安全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实验室。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保证实验室内生物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一节安全设施的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洗消设备、防护装备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传播。

第二节设备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的获取、保存和运输管理第一节病原微生物的获取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合法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并建立相应的样本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的保存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冷冻保存和样本存储设施,确保病原微生物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节病原微生物的运输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原微生物的运输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传播。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废物管理第一节废物分类和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消毒、封存、焚烧等,以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第二节废物运输和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废物的运输和处置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废物不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六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事故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的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步骤,以及应急设施和物资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应急演练和培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实验室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使用应急设施。

第七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整改或关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并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实验室的布局与设备第六条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生物安全柜、消毒器具、防护服等。

第七条实验室应设置合适的通风系统,确保实验室内空气的流通,降低病原微生物的浓度。

第八条实验室应设置紧急安全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机构和参数,如有需要应有专业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实验室的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实验方法和试剂,不得擅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实验操作程序进行实验。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防护,戴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和工具,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第四章废物处理与灭菌消毒第十六条实验室内产生的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送交专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的废物处理应遵守规定的废物处理程序,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的实验工具、试剂瓶等应经过灭菌消毒,确保杀死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灭菌消毒知识的学习,提高灭菌消毒技能。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实验室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类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应对自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与环境的生物安全,防止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和传播,制定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由技术主管任命,他/她应至少拥有硕士学位及相应的生物安全专业资格证书,熟悉实验室内所有的设备、操作及实验项目,能提供技术支持及指导,时刻关注实验室的安全状态及生物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室标识及进出管理本实验室采用进门刷卡方式,除实验室内维护人员外,所有人员进入前必须进行身份确认,仅授权人员可进入实验室。

实验室应符合相关安全标识要求,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区域功能,并制定相应的标识说明,明确区分各个实验区域及各类样品。

标识说明应缺一不可,具有较高的精准性,以减少因标识误解而引发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卫生管理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不堆放废弃物品;每日应对实验室内地面、平台、椅子、柜子、设备等进行消毒清洁,并规定清洁时间。

实验室内有任何动植物均严禁入内,并设立灭蚊器等等清除异味、异物等的工具,确保实验室内干净卫生。

四、实验室防护设施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齐全的实验室防护设施,如生物安全柜、负压通风系统等。

生物安全柜具有相应级别的过滤效能,必须经过定期修理、验收、清洁及消毒,确保其正常工作。

实验室内设置必须为低气压状态的负压通风系统,以防止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扩散。

五、实验室人员保护实验室内所有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一次性纱布口罩、防护手套、实验衣、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进行实验时,应佩戴专门的实验帽子,以减少因头发等带入实验室的污染源。

六、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废弃物处理应妥善安排,严格依照实验室管理规章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应根据种类、容器等分类放置,并及时清理。

废弃物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转移出实验室,减少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事故应急处理本实验室针对各类应急状况,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应急可被及时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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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存放食品,未在内饮食、抽烟(2分)
6
个人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
(6分)
6.1实验室备有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设备
实验室内工作人员穿戴适当的个防护用品
(2分)
工作鞋应防水、防滑和耐扎可有效保护脚部
(1分)
6.2实验室应有消毒器械和消毒剂
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获得卫生许可批文(1分)
消毒产品应在有效期内(1分)
有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1分)
实验室锐器应直接弃置于锐器盒(1分)
8.2实验活动期间对实验环境、感染性废弃物及时规范处理
及时规范处理并有相关记录(1分)
定期对高压灭菌器等灭菌设备进行灭菌效果检查并有相关记录(1分)
记录不完整各扣0.5分
8.3经灭菌处理后的医疗废弃物交由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回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评估表
单位:
序号
项目
督查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不符要求或
需整改之处
得分
1
实验室
备案
(10分)
生物安全实验室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BSL-1实验室备案情况(2分)
BSL-2实验室备案情况(8分)
部分备案酌情扣分
未备案零分
全部备案满分
2
组织机构
管理
(10分)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
生物安全手册不完善扣0.5分
4
人员管理
(8分)
4.1实验人员经生物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实验人员经生物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分)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人员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物安全上岗证(2分)
部分实验人员无上岗证各扣1分
4.2建立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档案
技术人员管理档案完整,有相关授权、科研能力、培训、技能、教育和专业资格记录(2分)
5.3 BSL-2实验室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有透视窗
BSL-2实验室的门能自动关闭(1分)
有透视窗(1分)
5.4实验室门上贴有国际通用生物危害警告标志
有生物危害标志、致病性生物因子、生物安全水平、 授权人员方可进入警示语、负责人姓名、紧急联系电话等(2分)
标志不规范扣1分
5.5BSL-2实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
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回收(1分)
有交接运转记录(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总分
2.2单位成立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并且职责明确
2.3实验室设立生物安全员并明确监督的职责
2.4建立并实施实验室保卫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措施不完善扣0.5分
3
生物安全
管理制度
(25分)
3.1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1分)
BSL-2实验室人员有进出记录(1分)
BSL-2实验室有外来人员进出记录(1分)
按要求配备生物安全柜(4分)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放置合理、正确安装(1分)
有相关使用和维护记录(1分)
生物安全柜配备不足扣2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5.6BSL-2实验室或所在建筑内配备高压灭菌器
配备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的高压灭菌器(2分)
有相关使用、维护、定期校准记录(1分)
高压灭菌器配备不当扣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6建立实验室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护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1分
3.7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8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危害评估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危害评估报告不完善扣0.5分
3.9建立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制,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10实验室应有生物安全手册
7.3运送菌毒种及样本有严格的交接,运送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运送菌毒种及样本有严格的交接运转登记
(1分)
运送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7.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办理准运证(2分)
专人专车双人护送(1分)
8
医疗废弃物管理
(6分)
8.1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档案不完整扣1分
4.3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
实验室人员定期体检并有记录(1分)
必要时进行的免疫接种并有记录(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5设施和环境(26分)Fra bibliotek5.1实验室主入口门有进入控制措施
主入口门能自动关闭(1分)
有警示语提示、生物危害标记(1分)
标记不规范扣0.5分
5.2实验室门口有存衣装置
有存衣装置将实验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分开(1分)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2建立并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3建立并实施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0.5分
预案不完善扣0.5分
3.4建立菌(毒)种或样本管理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1分
3.5建立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制度不完善扣1分
5.7BSL-2实验室配备洗眼装置
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2分)
洗眼装置不规范扣1分
5.8实验室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进入的措施
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纱窗(2分)
5.9实验室应设洗手池
实验室设洗手池(1分)
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1分)
5.10实验室整齐、清洁,内务管理规范
实验室整齐、清洁(2分)
6.3实验室储备有适当的应急物品
有急救箱、灭火器、消毒设备(1分)
7
菌毒种及
样本管理
(9分)
7.1按规定采集感染性样本
对感染性样本有详细登记,记录规范(1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7.2菌毒种及样本保存实行专人负责
有详细来源、使用、传代、去向和销毁记录
(1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双人双锁管理(2分)
记录不完整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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