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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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办法。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公众、高效
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路政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养护与维护
第五条公路养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养护作业。

第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公路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公路使用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禁止在公路上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挖掘公路;
(二)损坏、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三)在公路上堆放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公路安全与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湖南省路政管理规
定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参照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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