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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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8.03
•【字号】深价规[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价规〔2008〕2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

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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