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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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
琼土环资耕字〔2009〕17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试行期间,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执行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土地月开发整理标准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45份)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00九年
前言
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统一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地方行业标准试行,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在本标准使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积极总结土地开发整理经验,提出修改建议,使本标准不断完善。
(联系邮箱:****************)
本标准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武汉华中国土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特邀顾问:韩桐魁陆红生
本标准起草人员:王业侨郑有震何贤伟康洪乾吴金临尧德明罗盛为
蔡清香戴惠丹李晓烨胡祖云王培寿杨钢桥姜炎
张岳勇卢晓玲刘红萍靳艳艳彭钱英
目录
1总则 (1)
2建设目标 (1)
3建设条件 (2)
4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3)
4.1类型区 (3)
4.2工程布局 (3)
5土地平整工程 (4)
5.1一般规定 (4)
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
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
6灌溉与排水工程 (8)
6.1一般规定 (8)
6.2水源工程 (11)
6.3输水工程 (14)
6.4喷微灌工程 (17)
6.5排水工程 (20)
6.6渠系建筑物工程 (22)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6)
7田间道路工程 (30)
7.1一般规定 (30)
7.2田间道 (32)
7.3生产路 (33)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35)
8.1一般规定 (35)
8.2农田林网工程 (35)
8.3岸坡防护工程 (36)
8.4沟道治理工程 (37)
8.5坡面防护工程 (38)
本标准用词说明 (39)
附录A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引用标准 (40)
附录B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术语 (42)
附录C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分区图 (44)
附录D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一级类型区划分结果及各指标特征 (45)
附录E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二级类型区划分结果及各指标特征 (46)
附录F 海南省工程模式工程组合特征表 (47)
条文说明 (50)
1总则
1.0.1目的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强度,特制定本标准。
1.0.2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
2 本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提供依据。
1.0.3基本原则
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程措施科学实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产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须遵循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建设目标
2.1 总体目标
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2 具体目标
2.2.1 耕地建设目标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开发整理后耕地面积不低于整理前耕地面积,耕地质量在原等级基础上提高。
等级指标参照《海南省农用地分等成果》。
2.2.2 工程质量目标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区内田块规则,田面平整,水利设施配套,路网通畅,路面平整,
主要工程设施有效使用期达到10年以上。
2.2.3 工程效益目标
1 满足海南省生态建省要求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工程建设与环境景观协调,减少水土流失,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2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务农收入。
3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
3建设条件
3.0.1 合法性
1 符合土地、水利、农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不在建设用地预留区内。
3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天然林场、退耕还林区及坡度大于25º的山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坡度大于15º的山地禁止进行耕地开发。
3.0.2 基础设施
1 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水利设施、防洪、防潮设施基本完善;
2 道路系统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要;
3 具有必要及可靠的供电电源及电力设施。
3.0.3 自然条件
1 水文地质、土壤、气候、地形地貌、植被等自然条件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
2 水资源供需基本平衡,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满足农业灌溉的水量和水质要求。
3.0.4 社会条件
1 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
2 劳动力资源丰富,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
3 具有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及种植农作物需求。
4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类型区
4.1.1 类型区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分为四个一级类型区:滨海平原类型区、河谷平原类型区、环山丘陵类型区、南部山地类型区。
一级类型区地域特征及范围见附录C、D。
4.1.2工程模式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分为五个工程模式:滨海平原旱涝治理工程模式、河谷平原治涝工程模式、台地治石工程模式、低丘干旱治理工程模式、山间阶地治理工程模式。
工程模式组合特征见附录F。
4.2工程布局
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项目所属工程模式,确定工程布局。
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应将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全面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工程设施,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总体功能。
3 土地平整工程布局根据项目区地形地势、土地利用现状、土壤状况、农业种植模式、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耕作田块类型与布局。
4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应结合项目区水文地质条件、水资源分布状况、已有水利设施状况、农业种植制度与农作物种类、排水承泄区位置,确定项目区灌排方式,灌排工程等级、数量与布局,解决区域内供水和需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矛盾,提高农田灌溉保证率,实现渠相通,旱能灌,涝能排。
5 田间道路工程布局应根据项目区内外已有交通设施状况,项目区地形地貌,农业种植作物与种植制度,结合灌排工程布局、村庄布局,确定项目区道路类型、路网密度与道路级别,满足机械化耕作、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和农民生活出行的需要。
6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布局应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水土流失状况及已有农田防护设施,因害设防,确定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类型与布局,确保农田安全和环境协调,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 耕作田块布置
1 田块布置应尽量保持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原有土地权属的完整性,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 根据地形地貌条件,确定田块类型,滨海平原旱涝治理工程模式、河谷平原治涝工程模式、台地治石工程模式宜修筑条田,低丘干旱治理工程模式、山间阶地治理工程模式宜修筑梯田,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
3 田块布置须与沟渠、道路、防护林相协调,有利于机械化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使田块平整工程量最小化。
5.1.2 土地平整单元
1 平原区宜以条田或条田内部的格田、畦田为平整单元,丘陵区宜以梯田为平整单元。
地形局部突变处,以地形突变区域为平整单元。
2 土地平整单元应与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设施相配套,尽量保持平整单元内部挖填平衡,减少客土、弃土。
3 原有耕地进行平整时,土地平整单元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田块的权属界线,平整单元跨越田块权属界线时应充分征求田块权属主体的意见。
5.1.3 田面平整度
水田田面平整度在耕作后应达到±3cm;旱地田面平整度在耕作后应达到±5cm。
喷微灌工程区域,在满足管道布设要求情况下,田面平整度可适当降低。
5.1.4 田面坡度
田面坡度应满足灌溉水流推进和作物对灌水均匀性的要求,不应有倒坡。
旱作区畦灌顺灌水方向田面坡度宜为1/500~1/300;水田区格田宜整平,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1000。
5.1.5 土地平整
1 土地平整应尽量保持平整单元内部挖填平衡,土壤内无污染物等耕作障碍物时,不应有弃土。
2 土地平整应清理田块内的块石、树兜等杂物,清障土层厚度应不小于30cm,确保田块满足机耕作业要求。
台地治石工程模式应尽量清除田块内的漂石,保证土层30cm内无漂石等耕作障碍物,岩石露头度小于2%,局部田块漂石较多,清理工作确有难度时,可降低要求。
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2.1 条田
5.2.1.1 条田方向
条田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布置,滨海平原风害地区,条田方向宜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45°。
5.2.1.2 条田规格
1 条田应外形规整,长边与短边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为好,形状选择依次为长方形、正方形、直角梯形、梯形。
2 条田长度应根据地形地势、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确定。
各工程模式条田田块适宜长度可参考表5.2.1。
3 条田宽度应与末级固定沟渠的间距、机械作业要求、防护林的有效防护距离、田块规模相适应。
各工程模式条田宽度可参考表5.2.1。
表5.2.1 条田建设标准
5.2.1.3 条田田面高程
1 条田田面高程应与农田水利工程相结合,尽量满足自流灌排要求,减少填挖方量。
2 治涝区域田面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3 相邻田块的田面高差应满足控制其灌排的末级固定沟渠的上下游水位衔接要求。
5.2.1.4 条田内部格田(畦田)
1 水田区以田埂将田块划分为格田,格田长度宜为20~100m,宽度宜为20~40m。
2 旱作区以田埂将田块划分为畦田,畦田长度宜为30~50m,宽度宜为3~4m。
5.2.2 梯田
5.2.2.1 梯田建设应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1996)规定。
5.2.2.2 梯田暴雨防御标准为10年一遇3h最大降雨。
5.2.2.3 梯田布局
1 丘陵区宜修建水平梯田,坡度大于6º时应修建水平梯田,梯田耕作区形状宜为矩形或扇形。
2 梯田田块沿等高线布局,顺山坡地形,大弯就势,小弯取直。
5.2.2.4 梯田规格
1 梯田田面长度应与地形地貌、机械耕作要求相适应,宜为100~200m。
2 梯田田面宽度应与地形地貌、土层厚度和种植作物的生长需要相适应,地形坡度大,土层薄,田面宽度宜小,水平梯田规格可参考表5.2.2.4。
表5.2.2.4 水平梯田断面参考
5.2.2.5 梯田田坎
1 梯田田坎建设应安全、占地少、用工省、就地取材。
2 梯田田坎须满足稳定要求,田坎高度、田坎外坡应与地形坡度、降雨强度和土质条件相适应,水平梯田可参考表5.2.2.4。
3 梯田田坎高度大于1m,宜采用石坎、生物坎或混合坎;田坎高度小于1m,土质较紧密时,可采用土坎,土坎须用生土夯筑,土中不能夹有树根、草皮等杂物。
5.3 地力保持工程
5.3.1 田块土壤质量标准
1 耕作田块土壤须满足农业生产要求,镉、汞、砷、铜、铅等指标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要求。
2 耕作田块土层厚度、土壤理化性状须满足作物生长发育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土壤质量标准参考表5.3.1,非新增耕地土壤质量应不低于整理前土壤质量标准。
表5.3.1 新增耕地质量标准
5.3.2 表土剥离与回填
1 土地平整工程应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采取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
动土区域面积较大,土壤肥沃,挖填厚度大于20cm时,须对动土区域耕作层实施剥离与回填。
2 表土剥离厚度应根据剥离区域土壤情况确定,水稻田以耕作层为剥离对象,旱地以表土层为剥离对象。
表土剥离工程中,回填土壤应达到剥离表土土壤的90%以上。
5.3.3 客土填充
1 填方量大于挖方量、土壤条件较差需要增厚土层时宜客土填充。
台地治石工程模式土层浅薄,取石后田块内坑洼不平,应客土填充,客土后土层厚度满足表5.3.1的要求。
2 客土应就近取土,土源地避开铁路、公路路基,大江大河及水库塘堰的堤岸。
3 客土土壤应无污染,质地良好,与客土用途和客土区域原有土壤质地相适应。
客土用作底土时,应为粘性土;用耕作层时,客土土壤质量应满足表5.3.1的要求。
4 客土填充厚度应与客土用途相适应,复垦开发为耕地时,滩涂沙砾石地覆盖厚度宜大于60cm,工矿废弃地覆盖厚度参考表5.3.3。
表5.3.3 废弃地覆盖厚度
5.3.4 土壤改良工程
1 土地整理中对影响耕作的土壤应采取生物、工程措施进行改良。
2 滨海沙土宜增施有机肥,客粘壤土,提高土壤粘粒和养分含量;河滩地新积土宜施用新鲜有机肥料或半腐熟有机肥料,多施基肥。
3 盐碱土宜采取盐碱土壤改良剂,兴修水利设施,灌溉洗盐等措施改良。
冷烂田宜采取施用草木灰、增施磷肥、钾肥,耕翻晒垡等措施改良。
5.3.5 土地翻耕
新增耕地宜进行翻耕,土地翻耕深度应不小于25cm,土地翻耕后的田块,应无大土块,松碎,平整均匀。
6灌溉与排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 工程级别
土地开发整理灌溉与排水工程级别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28-99)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按表6.1.1执行。
表6.1.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控制级别
注:主要建筑物指永久建筑物中的重要建筑物,非主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标准可适当降低。
6.1.2 灌溉设计保证率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等确定,应不低于原有灌溉设计保证率,并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灌溉设计保证率
6.1.3 排水标准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排涝标准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自然条件和涝灾严重程度确定,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暴雨特征、暴雨量及作物耐淹情况确定,排涝标准应不低于原有排涝标准和表6.1.3-1的要求。
表6.1.3-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排涝标准
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排渍设计标准。
旱田设计排渍深度一般可取0.8~1.3m,水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0.6m,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区域,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6~0.8m。
3 滨海平原旱涝治理工程模式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地下水位临界深度以下,以防止土壤盐碱化。
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参考表6.1.3-2确定。
表6.1.3-2 地下水临界深度
6.1.4 防洪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构)筑物防洪标准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综合确定,应不低于表6.1.4的规定。
表6.1.4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筑物防洪标准
6.1.5 水质标准
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采取措施,确保农田灌溉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2 灌溉水中含沙粒径宜为0.005~0.01mm,含沙量应小于渠道的输沙能力。
6.1.6 水资源利用效率
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采取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小于1万亩的项目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1~30万亩的项目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65。
3 管道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97。
4 田间水利用系数,旱作区不低于0.90,水稻灌区不低于0.95。
5灌溉水利用系数,渠灌区不低于0.70;井灌区不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低于0.85。
6.1.7 其他
1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牌,建设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
标志、标牌及其他安全警示设施应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和美观。
2 农桥应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限制车辆按桥梁的承载能力通行。
渡槽的承重部位,设置明显的现场标志,限制攀爬。
6.2 水源工程
6.2.1 塘堰(坝)
6.2.1.1山间阶地治理工程模式、低丘干旱治理工程模式内灌溉面积较小且分散的耕作区域以及平原、河谷面积较小的灌溉死角地带宜布置塘堰(坝)。
6.2.1.2 新建塘堰(坝)工程建设前须进行地质勘查,进行充分论证,并须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2.1.3 塘堰(坝)蓄水容积宜在10万m3以下,坝高宜不超过10m。
塘堰(坝)应配置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
6.2.1.4 塘堰(坝)布置
塘堰(坝)应选址于集水面积大、自流灌面大、靠近耕地、地质条件好、权属界线清楚、便于布置取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筑坝材料充足、施工方便的区域。
6.2.1.5 塘堰(坝)挡水建筑物
塘堰(坝)可采用土石坝和砌石坝,土石坝坝顶宽度宜大于3m,砌石坝坝顶宽度宜大于2m。
土石坝断面型式宜为斜坡式,砌石坝断面型式宜为重力式。
6.2.1.6 塘堰(坝)泄水建筑物
塘堰(坝)泄水建筑物可采用溢流坝、岸边式溢洪道或泄水涵洞。
泄水建筑物出口应设置消能工。
土石坝泄水建筑物应布置在岸边坚固可靠的地基上。
6.2.1.7 塘堰(坝)放水建筑物
塘堰(坝)放水建筑物由取水建筑物、放水涵洞、出口及消能工组成。
取水建筑物通常采用卧管或竖井,通过消力池(井)与放水涵洞连接。
取水卧管、竖井及放水涵洞宜采用砌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6.2.2 引水工程
6.2.2.1 无坝引水工程布置
1 河(湖)岸地形较陡、岸坡稳定时,渠首工程宜采用岸边式布置;河岸地形较缓或岸坡不稳定时,可采用引渠式布置。
2 渠首引水口,宜位于河岸较坚实、河槽较稳定、断面较匀称的顺直河段,或位于主流靠岸河道冲淤变化幅度较小的弯道段凹岸顶点下游处,应避免靠近支流汇流处,应保障河流
枯水期水位应能满足引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3 无坝引水渠首的引水比宜小于50%,引水角宜取30°~60°,引水口前沿宽度不宜小于进水口宽度的2倍,多泥沙河流的引水比宜小于30%。
4 无坝引水渠首引水口位于水面宽阔或水面坡降较陡的不稳定河段时,可顺水流方向修建能控制入渠流量的导流堤,导流堤与水流之间的夹角宜取10°~20°。
6.2.2.2 有坝引水工程
1 河道较窄、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水源充足,而河流水位太低,不能自流灌溉时,可在河道上修筑小型拦水坝以抬高水位,引水灌溉。
2 小型拦水坝(闸)工程建设前须对河道或沟道防汛安全进行充分分析,并须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拦水坝坝高不宜超过3m,坝顶宽度不小于2m。
4小型拦水坝(闸)坝轴线宜与河床主流相垂直,筑坝材料宜利用当地建筑材料,可采用堆石拦水坝、浆砌石拦水坝等。
5在多泥沙河流或沟道上建造小型拦水坝(闸),宜紧靠进水闸布置冲沙闸,在进水闸前设置拦沙坝,在冲沙闸前设置有导流墙分隔的沉沙槽,并在闸后设置冲沙槽。
6小型拦水坝(闸)上下游两边河床、沟道坡面经论证后,可采用浆砌石护岸翼墙与河岸连接。
6.2.3 蓄水池
6.2.3.1 蓄水池布置
1 水利灌溉网未能满足需要的零星地带或需对灌溉系统进行水压调节时,可布置蓄水池。
2 蓄水池应选址于地质条件良好,地基具有较高的承载及防渗能力的区域。
拦蓄降雨作为灌溉水源的蓄水池宜建在山坡的低洼处;调节灌溉系统水量、水压的蓄水池宜建在山顶。
6.2.3.2 蓄水池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渗透性较高的地基上建筑蓄水池,池底及堤坡应作防渗处理,宜采用粘土、土工膜或混凝土防渗。
池底在填方区、沉降区、结构松散区等不坚实地基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蓄水池容积一般为50~1000m3,蓄水池的面积及池深应根据蓄水容积,并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确定。
3 蓄水容积为100m3,超高为0.3m;蓄水容积为100~200m3,超高为0.4m;蓄水容积为200~500m3,超高为0.5m;蓄水容积为500~1000m3,超高为0.6m。
4 蓄水池应尽量采用标准设计或参照水工建筑物五级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设计。
6.2.4 农用井
6.2.4.1 农用井布置
1地下水开采应优先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在长期超采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应限量开采;对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地区,应停止开采;滨海地区,应严防海水入侵,避免污染地下水。
2 农用井布置应综合考虑沟渠路林的综合利用及低压线路、变压器的布设,尽量实现占地面积最少,线路最短,电压降最小。
6.2.4.2 管井
1 管井井深应根据需水量和拟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厚度、水质等因素综合确定,井深宜为50~500m,井深大于100m时,井径宜为200~300mm。
2 管井井壁管可选用钢管、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混凝土管、无砂混凝土管等管材。
各种管材的适宜深度应符合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管井井壁管材适宜深度表
3管井过滤器可采用填砾过滤器或非填砂过滤器,过滤器外径应满足管井的设计出水量。
4 沉淀管的长度应根据井深和含水层岩性确定。
松散地层中的管井,浅井宜为2~4m,深井宜为4~8m;基岩中的管井,宜为2~4m。
5 井管外部应封闭,滤料顶部至井口段宜采用粘土球或粘土块封闭3~5m,剩余部分可用粘土填实。
井口周围浅井可用一般粘土夯实,夯实厚度不小于200mm;中深井可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一般不小于300mm。
6.2.4.3 大口井
1 地下水丰富,埋深在12m以内,含水层渗透系数不小于20m/d的区域宜布置大口井。
2大口井由井头、旱筒、进水井筒、沉砂井筒、井台和出水池构成。
3 井径宜为2~5m,最大不超过8m;井深宜小于20m,最大不超过50m。
4 井筒材料强度等级采用砖不低于MU7.5,石材不低于MU20,混凝土不低于C20。
5大口井可采用井底进水、井壁进水或井底井壁同时进水的结构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