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怎样赔偿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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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赔偿
案例一:
面对校园欺凌出手反击—属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5日14时,被告人倪某在其就读的景德镇市某中学食堂玩手机,恰逢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胡某等人进入食堂。
胡某上前吼倪某,手持食堂的木方凳欲砸倪某,被他人拉住后,倪某离开。
下午放学时,倪某走出校门,被候在校门口的胡某拦住,遂跑进校门口的校友经营部准备打电话给家人,胡某紧追进去动手打倪某,后双方持酒瓶对打,倪某致胡某手臂割伤。
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倪某的家属向胡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
【裁判结果】
此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倪某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珠山区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后,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景德镇中院二审。
法院认为,倪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倪某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点评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屡屡发生,成为一个普遍性乃至世界性的难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为了有效遏制校园欺凌行为,不仅要依靠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矫正,更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惩处,为依法开展自我防卫的受欺凌学生提供法律保护。
本案中,胡某先后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倪某均退避,倪某进校友经营部准备向家长打电话求援后,胡某仍紧追其后进行殴打,倪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止胡某不法侵害而造成其轻伤甲级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二:
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校园欺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
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
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
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虑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在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本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等媒体栏目评论称具有“标本意义”,宣判后不久,适逢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整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三:
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严惩校园欺凌,筑起平安校园防
火墙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纠结龙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帮忙打架收取保护费的“帮会”,先后逼迫10余名在校学生加入帮会并交纳保护费,殴打1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费用约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学生产生厌学情绪。
案发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加起诉闵某某等帮派骨干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
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等人六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
针对案件中凸显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及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典型意义】
在校园拉帮结派,收取保护费,欺凌同学,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严重影响在校学生安全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追诉遗漏犯罪,体现严惩校园欺凌犯罪的决心。
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平安校园防火墙。
案例四:
未成年人强制猥亵、侮辱案—宽容不纵容帮教又救助依法办理校园欺凌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在例行走访社工组织时,获悉某学院学生金某(女,17周岁)被多名同学殴打、脱衣,欺凌时间长达两小时,十余人围观,并被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但行为人仅被治安处理。
检察机关经初查认为,本案已涉嫌犯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以强制侮辱罪立案侦查。
本案审查逮捕阶段,黄浦区检察院对2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并建议追诉1名遗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观护帮教,对多名尚未构成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落实训诫、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对相关家长责令管教并开展亲职教育。
同时,通过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经济和精神补偿,并为其落实司法救助金和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
出庭公诉阶段,公诉人建议对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对2名成年人不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强制侮辱罪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其中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案发周边地区的安保力量、增设110联网监控设施、设置法治宣传栏等,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打击校园欺凌犯罪;同时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实现宽容不纵容;并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抚慰,帮助其获得经济补偿,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带来的伤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五: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犯罪筑牢未成
年人保护屏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时年19岁,校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某中专学校物色、培植一名学生充当“大哥”,自己则在幕后利用该学生从事收取“保护费”、拉人打架等活动。
2021年3月8日,刘某某教唆、怂恿任某(时年15岁)、王某
某(时年16岁)、李某(时年16岁)、陈某某(时年17岁)、马某某(时年17岁)等5名未成年人,通过翻墙、
套用学生证件等方式,进入某中专学校男生宿舍楼,向学生介绍马某某为学校“大哥”,并采取踹门、言语恐吓、踢踹等手段,强行向50余名学生收取“保护费”共计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某硬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某某利用未成年人
实施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实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低、社会经验少等特点,被他人拉拢、胁迫、利诱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利用对象,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将未成年人当作“挡箭牌”。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惩处,表明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鲜明立场。
本案中,几名未成年人既是施害人,又是被利用者,由于“朋友圈”不纯净,盲目冲动而触犯法律,需要教育挽救,法院在惩处刘某某的同时,也对几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了矫治教育。
此外,为更好地维护校园安全,法院还邀请学校教师及安保人员、学生代表旁听庭审,发挥鲜活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上好法治“公开课”。
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对接教育主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法校联动,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多措并举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筑牢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