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新兽药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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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新兽药的申报
新兽药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
[注]:1.符号说明:+ 必须提供
- 可不提供
±可提供验证资料或国外试验资料
0 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提供
2.中兽药制剂应说明组成分的产地、饮片及炮制工艺。
第四类新兽药的申报材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包括以下部分:
□新药名称
□正式品名:
□化学名
□英文名
□汉语拼音名
□商品名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五、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疗效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
十一、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十二、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三、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十五、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十六、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注明是研制单位提名还是国外的商品名,不得使用已注册的商品名。避免采用可能给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
□命名依据
□原料药正式品名的命名原则(参考卫生部药典会编订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制剂正式品名的命名原则(参考卫生部药典会编订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国内外有关该品同类产品概况
□国外有关该品的研究现状与生产及临床使用情况
□国内有关该品的研究现状与生产及临床使用情况
□国内外有关该品的专利及行政保护检索情况
□国内外有关该品的近期文献
(三)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原料药
□制备路线及详细依据
□详细化学反应式及反应条件和工艺流程图
□详细操作步骤(有投料量、克分子比,各步中间体有精制,有收得率,有控制质量指标)
□详细精制方法及其方法依据
□附
□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
□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
□抗生素的菌种、培养基与文献
□制剂
□完整处方
□处方依据(包括详细筛选过程)
□详细制备工艺
□各辅料在处方中的作用
□原、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文献资料
□试验负责者、参加者
□试验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处、联系人、电话
□试验单位盖章
(四)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影响因素试验(原料药)
□样品来源
□样品要求:1批,除去外包装
□批号
□考察项目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试行)中“原料药及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表”而确定的项目
□外观、色泽
□分(降)解产物
□含量
□高温:5、10天
□60℃
□40℃
□低温:液体制剂、软膏等制剂应考察此项内容
□高湿度:10天(室温)
□75%
□92.5%
□光照(4500±500Lx)10天
注:以上试验,应于5、10天取样考察与0天数据和图谱结果比较。
□加速试验: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六个月
□样品来源
□样品要求:3批,上市包装或模拟上市包装
□批号
□考察项目: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试行)中“原料药及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表”而确定的项目
□外观、色泽
□分(降)解产物
□含量
□考察时间
□0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与0月数据和图谱结果比较
□长期试验: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放置36 个月(12 个月的资料可用于申报)。
□样品来源
□样品要求:3批,上市包装或模拟上市包装
□批号
□考察项目: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试行)“原料药及制剂稳
定性
重点考察项目表”而确定的项目
□外观、色泽
□分(降)解产物
□含量
□考察时间
□0个月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与0月考察数据或图谱结果比较
□有效期的统计分析
根据农业部的兽药稳定性试验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药物有效期的统计分析
□结论
□文献资料
□试验负责者、参加者
□试验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处、联系人、电话
□试验单位盖章
(五)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六)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临床试验要求
1.申请新兽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新兽药的临床试验包括Ⅰ、Ⅱ和Ⅲ期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其目的是观察靶动物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测定可以耐受的剂量范围,明确按照推荐的给药途径给药时适宜的安全范围和不能耐受的临床症状,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其目的是初步评价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确定合理的给药剂量方案。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人工发病模型或自然病例,进行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兽药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2.临床试验的动物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动物数要求。各种临床试验的最低动物数(每个试验组)要求见具体试验指导原则。
实验临床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