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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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健康、有效、阳光的运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延伸国有资产运营链条,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效益。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并由其直接或间接支配、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负
责。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评估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保护工作,对国有资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推动国有资本实现价值最大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
展资产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元化运营模式,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阳光运营、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