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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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通用20篇)
答辩状篇1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x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x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x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辩状篇2
答辩人:熊,男,汉族,生于1x年5月2x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x21年5月x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
但对广东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
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
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
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二月十日
答辩状篇3
答辩人:_______利通实业公司
地址: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岁,经理
对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区时光贸易公司上诉的占用拖欠货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货款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_______省_______地区时光贸易公司诉告我方拖欠货款问题的答辩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时光贸易公司的吴____和韩_____来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购买麻袋10万条。
原因是他们与_______省_______县湘东贸易货栈签订了麻袋,在合同行将到期的情况下,拿不出货物,请我们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我方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对方汇入我方人民币20万元整。
除去10万条麻袋款16.8万元整之外,尚剩余3.2万元整。
当时我方要求将余款退回,但对方的吴_______和韩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这笔余款办理麻袋发运和其他业务。
并请我方出具介绍信、公章等,为其向_______铁路分局装卸公司办理了2万元的发运杂费汇款手续,将麻袋顺利发往目的地。
一直到10月末这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吴、韩等人几次往返于我市,都没有提起结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结算问题,他们都以同对方发生合同纠纷和铁路装卸公司收费不合理为由,拒绝同我方结算。
由此可见,对方诉我方拖欠货款是毫无根据的,也是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的。
2.从一审法院的卷宗里可以查到,吴_______和韩_______在调查记录中承认:准备用这笔余款在我市搞业务活动,直到_____年___月
_____日之前的调查中,他们都直言不讳,说准备在我市使用这笔钱办理其他事宜。
因此,对方在上诉状中云“早已要求退款”和“占用拖欠款”等,纯属编造出来的假话。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我方与对方的经济往来,属于正常业务交往,而且我方为对方的业务活动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对方这种以怨报德的行为是令人气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占用拖欠”对方货款问题。
一审法院判处我方支付余款,我们同意,但基于上述情况,我方不同意支付余款银行利息。
3.原告违反国务院[____]____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应予以取缔。
从表面上看,时光贸易公司买利通实业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时光贸易公司的剩余款,时光贸易公司催要款项是正确的;而实质上,时光贸易公司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务院[1985]102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
据湘东贸易货栈张____提供,在麻袋这笔生意上,时光贸易公司一无资金,二无货源。
时光贸易公司向湘东贸易货栈大吹有麻袋现货1300万条,导致湘东贸易货栈上门订货,于________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麻袋一号合同。
数量为100万条,总额167万元,执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东贸易货栈付给时光贸易公司52.1万元预付款。
时光贸易公司拿着湘东货栈的预付款大买麻袋。
随即又签订二号合同200万条,三号合同350万条。
开始给大连侯家沟批发部30万元买麻袋未成,后又拿20万元给我方,买了10万条麻袋,仅就一号合同而言,只买了10万条麻袋,其余90万条全部落空,造成了时光贸易公司同湘东贸易货栈的合同纠纷,而在本案一审判决时,时光贸易公司却隐瞒了____县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书,提供了假证,致使一审判决我方“支付从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
根据张____提供的确凿证据,此20万元系湘东贸易货栈的预付款,而不是时光贸易公司的款。
湘东贸易货栈不要求付息,而时光贸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没有道理的。
以上事实可见,我方不但不应付给对方所谓银行贷款利息,而且认为对方违反国务院文件精神应予取缔。
二、对第三人高____的答辩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员,此案发生时已调出。
时光贸易公司
从我公司购买的10万条麻袋,经____铁路分局装卸公司运用4车皮之后,剩余麻袋存放在装卸公司,而高____不经原告同意,将剩余麻袋发往西安庆丰公司。
在本案运输麻袋短缺纠纷中,一审判决第三人高____返还原告麻袋6450条,而高____在一审法院的庭前调查及开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给时光公司发麻袋时曾多发6450条,并说我公司欠高3000条麻袋,以此3000条麻袋顶款。
事实上我公司与高____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也不存在麻袋顶款问题。
据了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将6450条麻袋发往西安的,而事隔两个月之后,高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骗拉我公司库内的3000条麻袋,被我方发现后及时追回,此事纯属我公司内部事务,与时光贸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两件不相干的事件搅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搅混,从中捞一把,请二审法庭详查。
此致
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利通实业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答辩状篇4
答辩人张,
因一审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
(一)正是因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险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在答辩人作业前提示存在的危险,事实上森光公司不仅没有提示,反而明确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没有问题。
另答辩人坠落处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蚀性液体存放池挥发的腐蚀气体腐蚀后变脆,这一特殊情况XX公司并没有告知答辩人,因此XX公司对答辩人坠落并受重伤的后果存在严重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已对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张X1与XX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责任来推卸自身责任
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诉人提出从螺栓分布来确定C型钢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认为的正确操作方法系事后推定,并不能认定答辩人是操作失误。
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常年从事通风器的加工、安装业务,应当具备知悉安装的基本操作规程,答辩人之前从未出现此类坠落情况,而此次答辩人作业过程中坠落,这恰恰说明XX公司需要安装通风器的场所具有特殊的危险,更加要求XX公司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四)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一)上诉人系基于对事实的否认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XX公司应尽危险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但书的规定完全正确;(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系对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进行证明。
XX公司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就不会留下痕迹,如要答辩人提供证据来证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实为强人所难,而XX公司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是对积极的作为进行证明,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并未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一致,一审()民初字第号案件与()民初字第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均不同,不属于同一诉,因而也就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本案事故发生后,XX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
道德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状篇5
答辩人: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区。
法人代表:周,该公司董事长。
因林诉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与原告已有五年以上的业务关系,从未发生过任何的争执。
但在x年上半年,被告发现原告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被告于x 年7月6日将原告的该批产品取样寄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进行检验,其结果如被告所料。
不仅多项指标都低于原告承诺的标准,还有砂土、棉籽等掺假现象。
被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原告。
原告称这只是取样的这袋有点问题,那是工作人员在扫地时将残渣倒进去了,并要被告另开一袋再向另一检验中心送检。
被告于x年7月31日将原告的该批产品又取样寄往四川省饲料监察所进行检验,其结果仍旧与原告所承诺的质量指标相差很大。
被告将这一情况再次通知了原告。
在x年12月2日在与原告结算时,原告对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没有异议,只是要求少扣点钱。
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在121492元货款中,被告向原告支付85000元,余下的货款作为原告检验费用的承担和质量问题的扣除。
至此双方货款两清,原告并在《领款凭单》上注明:“09.12月前账清”字样。
原告称“领款条上写明扣款39415元”、“以前借的5000元一起支付”、“强行索要原告现金”的说法都是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依据的。
《领款凭单》上明明写的是“冲账36492元”,原告则称“领款条上写明扣款39415元”。
原告今天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在当时对质量检验不服,不同意扣除货款,也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必委屈求全,领取85000元货款后并亲笔写下“09.12月前账清”字样。
在结清货款后,其被抽样检验的产品在被告处存放达一月之久,其间原告也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提起诉讼,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主张自己权益的。
而原告却是等到现在有问题的产品不复存在时再提起诉讼。
原
告称“因为当时原告急着要钱,同时自己是外地人,也觉得没有更好的办法,只好先将85000元钱领走”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不符双方约定质量的产品,该事实原告是已认同了的,为此,原、被告间就货款支付问题上达成结果并已实施。
该协商的结果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恐吓与胁迫。
原告现在的提起诉讼,被告认为是原告失信与滥用诉权的表现。
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x年4月6日
答辩状篇6
答辩人:,男,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V。
原审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合法、合理的。
x年12月15日,答辩人与原审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买卖合同》,因原审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回购商铺,而被答辩人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内容包含承诺为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补充范围包括合同交易价格、销售合同的内容等。
上述被答辩人已经承诺对合同项目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范围里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也包含原告原审被告的所需承担的义务,另范围后面加“等”,说明还包含其他方面承担范围,是对《担保函》排头约定承担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担保的补充。
被答辩人属于对担保责任认识
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被答辩人所有上诉请求。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被答辩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没有超过保证期间”。
被答辩人认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法条认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
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
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
因此,答辩人在《买卖合同》的义务(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
被答辩人提出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是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而答辩人与x5年3月24日起诉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超过
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间,依法被答辩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其应对原审被告合同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但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生效时间。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谴责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状篇7
答辩人:袁,女,1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镇新春小区14巷2号。
电话:
答辩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新民诉保字第0755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查封房产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查封房产中被执行人陈一半份额所有权,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根据**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资料、**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江苏**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二人已经于x年5月领取结婚证书,但结婚证丢失,二人仍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二、即使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二人也属于事实婚姻,仍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依据江苏**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x年5月结婚,且于x年生育一子,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机构进行管理,说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婚姻结合于x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二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从这方面来讲,二人仍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三、申请人是在x年11月27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新沂市人民法院于x年11月29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且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了异议人,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间过去了近9个月,这个时候异议人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只是同居关系,如果。